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
有关设备买卖协议的
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欣然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合营企业与
Graphene Platform就购入生产石墨烯所需机器及设备订立设备买卖协议,代价为
700,000,000日元(相当於约47,600,000港元)。
由於设备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设备买
卖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设备买卖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有关成立合营企业的公布(「合营公
布」)。诚如合营公布所披露,合营企业之资本700,000,000日元(相当於约
47,600,000港元)将主要用於购买可每年生产100吨石墨烯的石墨烯生产设备。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合营企业与Graphene Platform就购入生产
石墨烯所需机器及设备订立设备买卖协议。
以下为设备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C 1�C
订约方
买方:合营企业
卖方:Graphene Platform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公布日期,Graphene
Platform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买卖交易主体内容
合营企业将购买而Graphene Platform将出售生产石墨烯所需年产能高达100吨、可
利用专利技术生产石墨烯含量达99%或以上的石墨烯粉的机器及设备。
代价
根据设备买卖协议,合营企业将按总代价700,000,000日元(相当於约47,600,000港
元)向Graphene Platform购买机器及设备。
合营企业须於达成下列条件後三日内向Graphene Platform支付首期款项500,000,000
日元(相当於约34,000,000港元)作为部分代价:
(1) Graphene Platform提供详列所收取资金500,000,000日元(即首期款项)建议用途
的明细的计划(「该计划」);及
(2)合营企业对该计划并无异议。
合营企业须於达成下列条件後三日内向Graphene Platform支付第二期款项
200,000,000日元(相当於约13,600,000港元)作为余下代价:
(1)合营企业已接获Graphene Platform的书面通知表示已完成组建机器及设备;
(2)合营企业已书面确认机器及设备已完成组建且其感到满意;及
(3)合营企业已书面确认就Graphene Platform对首期款项500,000,000日元的实际用
途与该计划相符感到满意。
代价乃由合营企业及Graphene Platform经参考机器及设备之设计的复杂程度及组建
规模後公平磋商厘定。
�C 2�C
组建期
Graphene Platform须负责(1)於清付首期款项500,000,000日元当日之後八个月内;
或(2)於机器及设备所在的楼宇、构筑物及基地落成後三个月内(以较迟者为准)完
成组建机器及设备。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本集团及合营企业
本公司为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本集团主要
从事物业相关业务及提供园艺服务,并计划扩张其业务及从事石墨烯制造业务及
销售石墨烯相关产品。合营企业於日本注册成立,将从事石墨烯制造业务及销售
石墨烯相关产品。
Graphene Platform
根据Graphene Platform提供的资料,Graphene Platform现为进行石墨烯基础研究的
唯一专业企业。Graphene Platform为一间以东京为总部的石墨烯生产商兼特许方及
技术供应商,首先发现石墨烯材料本身的无序结晶化现象及透过石墨剥离生产石
墨烯的基本特性并就此取得专利。多年来,Graphene Platform已於研发领域建立了
良好的往绩记录,为其客户生产及分销高质素的剥离薄膜及外延石墨烯。该公司
於英国剑桥及新加坡建立了联属公司网络。
订立设备买卖协议的原因及好处
诚如合营公布所披露,合营企业之目的为从事制造石墨烯、生产及销售石墨烯相
关产品。合营企业的资本700,000,000日元将主要用於购买每年可生产100吨石墨烯
的石墨烯生产设备。
此外,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合营企业(作为获特许方)及本公司(作为担保
人)与Graphene Platform(作为特许方)就取得使用专利的许可订立特许协议。
目前,可用作生产石墨烯的最普遍技术包括微机械剥离法(micromechanical
cleavage)、化学气相沉积法、碳化矽基板磊晶成长法(epitaxial growth on SiC
substrates)、剥离氧化石墨烯化学还原法(chemical reduction of exfoliated graphene
oxide)、石墨液相剥离法及碳纳米管拆解法(unzipping of carbon nanotubes)。现时
将石墨烯商业化所面对的其中一项最大挑战是如何以可再生方式,按低成本大规
模生产高质素材料。量产技术方面的突破将为推动全球需求及作多方位应用的关
键。
�C 3�C
根据提交日本专利资讯平台(Japan Platform for Patent Information)的专利详情,专
利是一种提供石墨基碳原材料的方法,将石墨基碳原材料用作前体,可轻易从中
剥离出石墨烯,且自所剥离石墨烯可轻易取得高浓度的石墨烯剥离液;石墨基碳
原材料作前体时,可剥离出高浓度石墨烯溶液或取得高含量的石墨烯。董事相
信,专利项下的有关技术一旦成功,将为石墨烯生产业界带来革命性转变。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相信,生产石墨烯及销售石墨烯相关产品蕴藏庞大商机,预
期此新业务将提升本集团的财务表现,故将为股东带来具吸引力的投资回报。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设备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
理,设备买卖协议乃按经公平磋商的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利益。
由於并无董事於设备买卖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并无董事须就批准设备买卖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设备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设备买卖
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中国烯谷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3),一间於百慕
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Graphene Platform」指 Graphene Platform Corporation,一间於日本注册成立的
公司,为股东协议的订约方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C 4�C
「独立第三方」 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
上市规则)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或彼等各自的联系
人,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的人士或(倘为公司)公司
或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合营企业」 指 WIGraphene Co.,Ltd.,由WICapital根据股东协议在日
本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合营企业
「日元」 指日本法定货币日元
「特许协议」 指将由Graphene Platform(作为特许方)、合营企业(作为
获特许方)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载有专利条款
及条件的特许协议;由於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百
分比率少於5%,特许协议并不构成任何须予公布交
易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机器及设备」 指整套订制生产石墨稀、产能最高达每年100吨石墨稀
粉的机器及设备
「订约方」 指合营企业及Graphene Platform,统称订约方及各自为
一方
「专利」 指两项由Graphene Platform拥有并於日本登记的专利,
包含涉及称为「可用作石墨烯前体的石墨基碳原材料
及其制造方法」的方法的石墨稀剥离技术
「设备买卖协议」 指 Graphene Platform(作为卖方)与合营企业(作为买方)
将就买卖机器及设备订立的设备买卖协议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股东协议」 指 WI Capital与Graphene Platform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
日订立的股东协议
「股份」 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的普通股
�C 5�C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WICapital」 指 WI Capital Company Limited,一间於日本注册成立的
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本公布所采纳仅供说明用途的汇率为0.068日元兑1.00港元。
承董事会命
中国烯谷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麦天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猛先生、麦天生先生及原立民先生;
非执行董事李丰茂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宝汉先生、李景波先生及田中茂树先
生。
�C 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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