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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82)
关连交易
购买机械
四公司买卖合同
於 2017 年 1 月 13 日,四公司(本集团的附属公司)与天津金岸订立四公司买卖合同,以
购买 2 台 12t-33m 型门座起重机,代价约为人民币 14,530,000 元。
五公司买卖合同
於 2017 年 1 月 13 日,五公司(本集团的附属公司)与天津金岸订立五公司买卖合同,以
购买 1 台 40t-45m 型门座起重机,代价约为人民币 16,080,000 元。
远航矿石买卖合同
於 2017 年 1 月 13 日,远航矿石 (本集团的附属公司)与天津金岸订立远航矿石买卖合同,
以购买 2 台 40t-45m 型门座起重机,代价约为人民币 32,520,000 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金岸为天津港集团(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为
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本公司
的关连交易。
由於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0.1% 但
低於 5%,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
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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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买卖合同
1. 四公司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日期 : 2017 年 1 月 13 日
订约方 : (1) 买方:四公司
(2) 卖方:天津金岸
拟购买资产 : 2 台 12t-33m 型门座起重机,并提供安装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
限於门座起重机的设计、制造、装配及调试。
代价 : 代价约为人民币 14,530,000 元,并将根据 12t-33m 型门座起重
机的交付和安装进度分期支付。有关代价乃经由四公司根据相
关中国法律和法规举行的招标程序厘定。预计本集团将以内部
资源支付代价。
2. 订立四公司买卖合同的理由及益处
购买门座起重机乃为提高本集团的装卸能力及改善整体营运效率,可使本集团之长期投
资受益。
五公司买卖合同
1. 五公司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日期 : 2017 年 1 月 13 日
订约方 : (1) 买方:五公司
(2) 卖方:天津金岸
拟购买资产 : 1 台 40t-45m 型门座起重机,并提供安装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
限於门座起重机的设计、制造、装配及调试。
代价 : 代价约为人民币 16,080,000 元,并将根据 40t-45m 型门座起重
机的交付和安装进度分期支付。有关代价乃经由五公司根据相
关中国法律和法规举行的招标程序厘定。预计本集团将以内部
资源支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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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订立五公司买卖合同的理由及益处
购买门座起重机乃为提高本集团的装卸能力及改善整体营运效率,可使本集团之长期投
资受益。
远航矿石买卖合同
1. 远航矿石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日期 : 2017 年 1 月 13 日
订约方 : (1) 买方:远航矿石
(2) 卖方:天津金岸
拟购买资产 : 2 台 40t-45m 型门座起重机,并提供安装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
限於门座起重机的设计、制造、装配及调试。
代价 : 代价约为人民币 32,520,000 元,并将根据 40t-45m 型门座起重
机的交付和安装进度分期支付。有关代价乃经由远航矿石根据
相关中国法律和法规举行的招标程序厘定。预计本集团将以内
部资源支付代价。
2. 订立远航矿石买卖合同的理由及益处
购买门座起重机乃为提高本集团的装卸能力及改善整体营运效率,可使本集团之长期投
资受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金岸为天津港集团(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为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本公司的关
连交易。
由於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0.1% 但低於
5% ,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
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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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
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各买卖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鉴於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董事
张�钢先生、李全勇先生及余厚新先生就有关与天津港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透过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在中国天津港提供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服务、销售及
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天津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港集团的主营业务包括透过其集团公司在中国天津港
从事港口处理及装卸服务、仓储、物流及港区的土地开发。
四公司主要从事散杂货装卸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五公司主要从事散杂货装卸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远航矿石主要从事散杂货装卸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天津金岸主要从事起重及运输设备、大型装卸系统设备的制造及安装;大型钢结构工程、机
电设备安装工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3382);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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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 指 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
「五公司买卖合同」 指 五公司与天津金岸就买卖 1 台 40t-45m 型门座起重机订立
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的合同, 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五
公司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节;
「四公司」 指 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
「四公司买卖合同」 指 四公司与天津金岸就买卖 2 台 12t-33m 型门座起重机订立
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的合同, 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四
公司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节;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买卖合同」 指 四公司买卖合同 、 五公司买卖合同及远航矿石买卖合同的
统称;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 指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天津港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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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团」 指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 2004 年 7 月 29 日在中
国重组为全资国有企业的实体,并为天津港的前政府监管
机构所拥有及经营的业务之控股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3.5%的间接持有者;
「远航矿石」 指 天津港远航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
「远航矿石买卖合同」 指 远航矿石与天津金岸就买卖 2 台 40t-45m 型门座起重机订
立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的合同, 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
「远航矿石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节;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钢
香港,2017 年 1 月 13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钢先生、李全勇先生、王蕤先生、余厚新先生及石
敬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罗文钰教授、郑志鹏博士及张卫东先生。
關連交易 - 購買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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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发展
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