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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吉 林 市 拓 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奇 峰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JILIN QIF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及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 附 属 公 司 吉 林 纤 维 有 限 公 司 ( 股份代号:549)
(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 合 公 布
进 一 步 延 迟 寄 发 综 合 文 件
兹提述 (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 ( 「 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的公布 ( 「 该联合公布」),内容
有关 ( 其中包括)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代表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就奇峰的全部已发行 H
股 (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提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及 (ii)吉林市
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 「 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所披露,寄发综合文件的期限已延至二零一七年一月
十三日。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8.2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综
合文件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理由如下:
(a) 本公司已遵循收购守则成立由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
员会 ( 「 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而早前已有意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
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9(6)(a)条有关组成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的规定。在向香
港联交所提出有关豁免申请的过程中,本公司重新考虑其他可行方法,并决定
可通过另行成立仅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 ( 「 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委员会」,连同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统称为 「 独立董事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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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规则第 13.39(6)(a)条规定,故将会遵循上市规则第 13.39(6)(a)条成立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建议向独立奇峰股东提供意见。因此,更新综合
文件内的披露需要额外时间;及
(b) 於编制综合文件时独立董事委员会进一步审阅建议及与接纳非 H股外资股要约
有关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并考虑是否附加内容至综合文件以作补充,尤其是
未能及时接纳要约的後果,以使全体奇峰股东将获妥善告知建议的影响。因
此,独立董事委员会需额外时间为综合文件定稿。
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拟同意该申请。
寄发综合文件时,要约人与奇峰将联合刊发进一步公布。
要约须待该联合公布所述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奇峰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者
在买卖奇峰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唯一董事 主席
周东福 裴海涛 宋德武
中国吉林,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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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董事及吉林化纤集团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 ( 与奇峰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 ( 奇峰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
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奇峰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 ( 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 ( 要约人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
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於本公布日期,拓普贸易的唯一董事为周东福。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奇峰的唯一董事为裴海涛。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化纤集团董事为宋德武、刘宏伟、刘彦光、刘红、郝佩君、孙玉晶及王凤利。
於本公布日期,奇峰执行董事为宋德武先生、杨雪峰先生及潘险峰先生;奇峰非执行董事为马俊先
生、姜俊周先生、彭雪梅女士及吴松先生;及奇峰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延喜先生、金杰先生、吕晓
波先生及朱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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