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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会 就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Titan Petrochemicals Group Limited
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编 号 : 11 9 2 )
(1)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及
(2) 建议 委任 核数师
建 议 更 改 公 司名 称
董 事 会 建 议 将 采 纳 中 文 名 称 「 中 国 振 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本 公 司 之 第 二
名称 , 以取 代 现有 中文 名 称 「 泰 山石 化集 团 有限 公 司 * 」。
建议 委任 核 数师
董 事 会 宣 布 , 国 卫 已 辞 任 本 集 团 之 核 数 师 职 务 ,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起 生 效 。 董 事 会 议 决 委 任 开 元 信 德 为 本 集 团 之 新 聘 核 数 师 , 以 填 补 国 卫 辞
任後 所 产生 之 空缺 ,惟 须 获股 东 於股 东特 别 大会 上 批准 後方 可 作实 。
本 公 司 将 召 开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以 考 虑 并 酌 情 批 准 建 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及 建 议
委 任 核 数 师 。 建 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及 建 议 委 任 核 数 师 之 详 情 连 同 召 开 股 东 特
别大 会 之通 告 将载 於在 实 际可 行 情况 下尽 快 寄发 予 股东 之通 函 内。
建 议 更 改 公 司名 称
泰 山 石 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本公司 」 )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 」 ) 建 议 将采纳
中 文 名 称 「 中 国 振 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本 公 司 之 第 二 名 称 , 以 取 代 现 有
中文 名 称「 泰 山石 化集 团 有限 公 司 * 」 (「 建议 更改公司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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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更 改 公 司名 称之 理 由
董 事 会 认 为 建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将 为 新 开 始 之 象 徵 及 致 令 本 公 司 企 业 形 象 焕
然 一 新 。 因 此 , 董 事 会 相 信 建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股东
(「 股东 」) 之 整 体最 佳 利益 。
建议 更 改 公 司名 称之 条 件
建议 更 改公 司 名称 须待 下 列条 件 达成 後, 方 可作 实 :
1. 股东於本公司即将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 建议
更改 公 司名 称 �r及
2. 已取 得 百慕 达 公司 注 册处 处 长批 准 建议 更改 公 司名 称。
本 公 司 将 於 特 别 决 议 案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上 通 过 後 向 百 慕 达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办 理 有 关 存 档 手 续 。 待 上 述 条 件 达 成 後 , 建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将 於 百 慕 达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将 第 二 名 称 列 入 登 记 册 以 取 代 本 公 司 现 有 中 文 名 称 当 日 起 生
效。 其 後, 本 公司 将向 香 港公 司 注册 处办 理 任何 所 需之 存档 手 续。
建议 更 改 公 司名 称之 影 响
建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将 不 会 影 响 现 有 股 东 任 何 权 利 。 建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生 效
後 , 印 有 本 公 司 现 有 名 称 之 所 有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票 将 继 续 为 股 份 所 有 权 之 凭
证 , 仍 可 有 效 用 作 买 卖 、 结 算 、 登 记 及 交 收 本 公 司 新 名 称 下 相 同 数 目 之 股
份 。 本 公 司 将 不 会 安 排 以 本 公 司 现 有 股 票 免 费 换 领 印 有 本 公 司 新 名 称 之 新
股票 。 更改 公 司名 称生 效 後, 任 何新 股票 将 以本 公 司新 名称 发 行。
本 公 司 将 会 就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之 生 效 日 期 及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有 限 公司 买卖 之 股份 之 新股 份简 称 作进 一 步公 布。
建议 委任 核 数师
董 事 会 宣 布 , 国 卫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 国卫 」 ) 已 辞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 统 称 「 本集团 」 ) 之 核 数 师 职 务 ,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起
生 效 。 董 事 会 根 据 本 公 司 审 核 委 员 会 推 荐 , 建 议 委 任 开 元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 开 元 信 德 」 ) 为 本 集 团 之 新 聘 核 数 师 ( 「 建 议 委 任 核 数
师 」)
董 事 会 获 国 卫 通 知 ,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审 计 费 用
未能 与 本公 司 达成 一致 意 见, 故 国卫 将辞 任 本集 团 之核 数师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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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卫 提 请 董 事 会 注 意 如 下 事 实 �s 有 关 於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国 卫 发 出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之 审
计 报 告 ( 「 2015 年审计报告 」 ) , 不 会 就 如 下 范 畴 限 制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s ( i)
列 为 持 作 出 售 之 出 售 类 别 之 资 产 及 负 债 ; (ii) 应收 / 应付 - 已 解 除 综 合 入 账
之 共 同 控 制 实 体 之 控 股 公 司 之 款 项 ; ( iii) 应收 / 应 付 已 解 除 综 合 入 账 之 附
属 公 司 之 款 项 ; (iv) 财 务 担 保 合 约 及 承 担; (v) 报 告 期 後 事 项 ; (vi) 关连
方 交 易 ; 及 ( vii) 年 初 结 余 及 相 应 数 字 。 2015 年 审 计 报 告 亦 不 会 就 与 持 续
经 营 基 准 有 关 之 重 大 不 明 朗 因 素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上 述 的 详 情 已 载 於 2015 年
审计 报 告。
除 上 述 者 外 , 国 卫 确 认 , 其 认 为 概 无 有 关 其 辞 任 之 情 况 须 敦 请 股 东 垂 注 。
董事 会 亦确 认 ,概 无有 关 建议 更 换核 数师 之 情况 须 敦请 股东 垂 注。
董事 会 谨此 向 国卫 过去 多 年对 本 集团 提供 之 专业 服 务致 以谢 意 。
董 事 会 议 决 委 任 开 元 信 德 为 本 集 团 之 新 聘 核 数 师 以 填 补 空 缺 , 其 任 期 直 至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为 止 , 惟 须 获 股 东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上 批 准 後方 可 作实 。
一般事项
本 公 司 将 召 开 本 公 司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股东特别大会 」) , 以 考 虑 并 酌
情 批 准 建 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及 建 议 委 任 核 数 师 。 建 议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及 建 议 委
任 核 数 师 之 详 情 连 同 召 开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之 通 告 将 载 於 在 实 际 可 行 情 况 下 尽
快寄 发 予股 东 之通 函内 。
承董 事 会命
泰 山 石 化 集 团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
张伟兵
香港 , 二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 , 执 行 董 事 为 张 伟 兵 博 士 、 唐 朝 章 先 生 及 刘 立 名 博 士 ;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胡 红 卫 先 生 ;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刘 斐 先 生 、 项 思 英 女 士 及 韩隽
博士 。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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