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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达利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20)
诉讼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
息条文而作出。
於2017年1月13日,MrSumMunKidFederick向本公司送达其单方面向法院申请
之临时禁令(「颁令」)。
本公司已指示法律顾问抗辩该颁令及处理因MrSum而产生与纠纷有关之所有
其他法律事宜。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意达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
规则)而作出。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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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7年1月12日,MrSumMunKidFederick就以下事项向原讼法院提交单方面申
请及於同日取得该颁令(编号为HCA60�u2017):(i)限制出售两辆法拉利汽车;(2)
扣留上述两辆法拉利汽车;及(3)向MrSum披露有关上述两辆汽车的位置及存放
详情之资料。
该颁令之有效期将直至2017年1月23日(包括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止,彼时双方
出庭以接受进一步聆讯。
MrSum与本公司之纠纷乃就MrSum据称向本公司订购两辆法拉利汽车之销售合
约产生。
本公司已指示法律顾问就法律行动及颁令作出抗辩,并向MrSum提出反申索(如
获告知)及处理因MrSum而产生与纠纷有关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宜。
鉴於诉讼程序处於初期阶段,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目前评估其对本公
司之潜在影响属不实际。无论如何,本公司拥有充足资金或融资安排处理所引发
之任何相关潜在申索其结果取决於MrSum或本公司是否违反有关上述两辆法拉
利汽车之合约之裁定及随之产生之法律後果(如有)。因此,诉讼不会影响本公司
之正常营运。
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将上述行动之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通知其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意达利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主席兼行政总裁
庄天龙
香港,2017年1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庄天龙先生(执行主席兼行政总裁)及林
志仁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杜东尼博士、江启铨先生及李忠良先生。
*仅供识别
�C2�C
訴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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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达利控股
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