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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易 易 壹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21)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续期之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布。
提供财务资助续期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贷方 (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订立续期协议
以续期续期贷款37,500,000港元,自续期协议日期起为期一年,其第一个月利息
为380,000港元及余下十一个月利息为每月375,000港元。
由於有关续期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续
期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续期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
则项下之报告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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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布。
提供财务资助续期
第一份贷款协议 第二份贷款协议 续期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
一月十五日
二零一六年
七月二十九日
二零一七年
一月十六日
贷方 快成,一间於香港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本公布日期由本公
司间接持有51%。贷
方主要从事根据放债
人条例提供融资
快成 快成
借方 客户为一间於香港注
册成立之公司,主要
从事投资控股。据董
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後所深知、尽悉及
确信,客户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
三方且与本集团并无
关连
客户 客户
贷款金额 34,000,000港元 额外3,500,000港元 37,500,000港元 ( 即第
一笔贷款及第二笔贷
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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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第一个月利息为
720,000港元及余下
十一个月利息为每月
340,000港元。平均年
利率约 13%
第一个月利息约为
55,504港元及余下十一
个月利息为每月35,000
港元。平均年利率约
12.59%
第一个月利息为
380,000港元及余下
十一个月利息为每月
375,000港元。平均年
利率约12.01%
期限 一年 ( 即於二零一七年
一月十五日到期)
一年 ( 即於二零一七年
七月二十九日到期)
自续期协议日期起一
年
偿还 利息按月支付,及本
金须於第一支取日期
後一年内全数偿还
利息按月支付,及本
金须於第二支取日期
後一年内全数偿还
利息按月支付,及本
金须於续期协议日期
後一年内全数偿还
抵押 以(i)客户拥有之 2间
店�m,总值 50,000,000
港元;(ii)作为独立第
三方且与本集团并无
关连之客户之最终实
益拥有人提供之个人
担保;及(iii)从客户转
让之每月64,000港元
租金作抵押 ( 「 该等抵
押」)
该等抵押 该等抵押
第一笔贷款之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布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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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续期贷款之信贷风险之资料
续期贷款的基准为本公司就客户之财政实力及还款能力所作之信贷评估、该等抵押
以及贷款之相对短期性质。经考虑如上文所披露於评估批出有关贷款之风险时之因
素後,本公司认为,续期贷款所涉之风险相对较低。
续期贷款拨资
续期贷款将由本集团通过其内部资源拨付。
订立续期贷款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之物业发展以及提供融资业务。贷方由本公司持有51%及为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经计及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向客户续期贷款乃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
中进行。续期协议之条款由贷方与客户按公平基准磋商。董事认为,续期协议之条
款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并根据本集团之信贷政策订立。考虑到客户的理想财务背
景、该等抵押,且预期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之收入及现金流,董事认为续期协议之
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续期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第一份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乃由於第一份贷款
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低於25%,且仅须遵守报告及公
布规定。第一份贷款协议之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布内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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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二笔贷款按单独基准以及其与第一笔贷款按累计基准并无披露规
定,乃由於:(i)第二笔贷款按单独基准之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低於5%;
(ii)第二笔贷款与第一笔贷款合计按累计基准之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高
於 5%及低於 25%,故仅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本集团已就第一笔贷款之
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之规定遵守上市规则,因此,第二笔贷款按单独基准以及其与第
一笔贷款按累计基准毋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报告及公布规定。
由於有关续期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续期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续期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
下之报告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相同涵义: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本公司」 指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 股份代号:
221)
「 客户」 指 借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独立第三方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第一支取日期」 指 支取第一笔贷款之日期
「 第一笔贷款」 指 根据第一份贷款协议贷方授予客户金额34,000,000港
元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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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份贷款协议」 指 贷方与客户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贷
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客户授予第一笔贷款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 贷方」 或「 快成」 指 快成 ( 远东)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於本公布日期由本公司持有51%及为本公司之非
全资附属公司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163章放债人条例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续期协议」 指 贷方与客户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贷
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续期第一笔贷款及第二笔贷
款,自续期协议日期起为期一年
「 续期贷款」 指 续期第一笔贷款金额 34,000,000港元及第二笔贷款金
额3,500,000港元
「 第二支取日期」 指 支取第二笔贷款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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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笔贷款」 指 根据第二份贷款协议贷方授予客户金额3,500,000港元
之贷款
「 第二份贷款协议」 指 贷方与客户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之
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客户授予第二笔贷款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普通股
「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属公司」 指 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赋予该词的涵义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陈振康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陈振康先生、Stephanie小姐及张伟楷先生;以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冼家敏先生、袁金浩先生及张守华先生。
有關提供財務資助續期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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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壹金融
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