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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易 易 壹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21)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贷方 (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该等贷款协议,
向客户授予贷款A及贷款 B。贷款A为期一年,首月利息为375,000港元,余下
十一个月每月利息为170,000港元。贷款B为期三个月,首月利息为40,000港元,
余下两个月每月利息为 20,000港元。
由於有关该等贷款协议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及低
於25%,故该等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仅
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报告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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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A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贷方 快成 ( 远东)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
公布日期由本公司间接持有51%。贷方主要从事根据放债人条
例提供融资
借方 客户为一名投资采矿业务的商人。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并无关
连
贷款金额 17,000,000港元
利率 首月利息为 375,000港元,余下十一个月每月利息为170,000港
元。年利率约 13.21%
期限 自贷款A支取日期起一年
偿还 客户须每月偿还利息,并於到期时偿还本金
抵押 贷款A由客户拥有的一个住宅物业及一个停车位 ( 总价值约
23,500,000港元) ( 「 抵押」)担保
贷款协议 B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贷方 快成
借方 客户
贷款金额 2,0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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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首月利息为 40,000港元,余下两个月每月利息为20,000港元。
年利率约13%
期限 自贷款B支取日期起三个月
偿还 客户须每月偿还利息,并於到期时偿还本金
抵押 贷款B由抵押担保
有关该等贷款之信贷风险之资料
批出该等贷款的基准为本公司就客户之财政实力及还款能力所作之信贷评估、抵
押,以及贷款之相对短期性质。经考虑如上文所披露於评估批出有关贷款之风险时
之因素後,本公司认为,向客户批出贷款所涉之风险相对较低。
该等贷款拨资
本集团将通过其内部资源拨付该等贷款。
订立该等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之物业发展以及金融业务。贷方由本公司拥有51%,为本公
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经计及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向客户授予该等贷款乃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
过程中进行。该等贷款协议之条款由贷方与客户按公平基准磋商。董事认为,该等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并根据本公司之信贷政策订立。考虑到客户的
理想财务背景、抵押,且预期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之收入及现金流,董事认为,该
等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该等贷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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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由於有关该等贷款协议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及低於
25%,故该等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
守上市规则项下报告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本公司」 指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 股份代号:
221)
「 客户」 指 借方,为一名投资采矿业务的个人及独立第三方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 贷方」 或「 快成」 指 快成 ( 远东)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於本公布日期由本公司拥有51%,为本公司之非
全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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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该等贷款」 指 贷款A及贷款B
「 贷款A」 指 贷方授予客户的金额为17,000,000港元之有抵押贷款
「 贷款B」 指 贷方授予客户的金额为2,000,000港元之有抵押贷款
「 贷款协议 A」 指 贷方与客户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之贷款
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客户授予贷款A
「 贷款协议 B」 指 贷方与客户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之贷款
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客户授予贷款B
「 该等贷款协议」 指 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
「 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属公司」 指 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条例赋予该词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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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陈振康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陈振康先生、张伟楷先生及Stephanie小姐;以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冼家敏先生、袁金浩先生及张守华先生。
有關提供財務資助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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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壹金融
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