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贷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贷款协议, 向客户授予本金金额为21,000,000港元之贷款,为期一年,每月利息为183,750港元。
由於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
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该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报告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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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贷方 易易壹财务,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
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方主要从
事根据放债人条例提供融资
借方 客户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开
发、生产及零售植物药品及植物营养素业务。据董事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并无关连
贷款金额 21,000,000港元
利率 十二个月之每月利息为183,750港元。年利率为10.5%
期限 自支取日期起一年
偿还 利息须每月支付及本金须於支取日期起一年内全数偿
还
抵押 贷款由客户拥有之一个总价值约26,000,000港元之商
业物业以及客户之最终实益拥有人所提供个人担保作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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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之信贷风险之资料
批出贷款的基准为本公司就客户之财政实力及还款能力所作之信贷评估、抵押、担保以及贷款之相对短期性质。经考虑如上文所披露於评估批出有关贷款之风险时之因素後,本公司认为,向客户批出贷款所涉之风险相对较低。
贷款拨资
本集团将通过其内部资源拨付贷款。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之物业发展,以及提供融资业务。贷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经计及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向客户授予贷款乃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贷款协议之条款由贷方与客户按公平基准磋商。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并根据本公司之信贷政策订立。考虑到客户的理想财务背景、客户业务表现之往绩记录、抵押以及预期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之收入及现金流,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贷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 过5%但低於
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该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报告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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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易易壹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
存续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
卖(股份代号:221)
「客户」 指 借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独
立第三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支取日期」 指 支取贷款当日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
人士
「贷方」或「易易壹财务」指 易易壹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贷方授予客户之金额为21,000,000港元之有抵押
贷款
「贷款协议」 指 贷方与客户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客户批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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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赋予该词的涵义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陈振康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陈振康先生、张伟楷先生及Stephanie小姐;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冼家敏先生、袁金浩先生及张守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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