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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股份合併;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及建議按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合併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價格供股發行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承购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International StandardResourcesHoldings Limited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1) 建议股份合并;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 建议按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 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价格 供股发行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供股之包销商 建议股份合并 本公司建议进行股份合并,基准为每两(2)股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 股份。 股份合并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方可作实,概无股东须就有关股份合 并之决议案放弃表决。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於本公告日期,股份的每手买卖单位为50,000股股份。本公司建议,待股份合并 生效後,将股份於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由50,000股股份更改为25,000 股合并股份。 建议供股 待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 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筹集约 143,720,000港元(扣除费用 前)。供股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 全数包销。根据上述供股基准,待供股及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视 何者适用)後,本公司将发行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有关供股所得款项拟定用途之详情已载於本公告「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拟定 用途」一节。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下文「供 股及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一 段所载供股之先 决条件未获达成或获包销商全部或部分豁免(视何者适用),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投资者及股东务请垂注本公告「买卖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u或认购供股 股份之风险警 告」一 节。股东及公众人士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而 倘对本身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专业顾问之意见。 供股预期时间表载於本公告「预期时间 表」一 节。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供股毋须经股东批准。供股将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条 进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或前後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 载有(其 中包括)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详情,以及召开股东特 别大会之通告。 建议股份合并 本公司建议进行股份合并,基准为每两(2)股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 份。 合并股份碎股将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股东,惟所有该等合并股份碎股将予汇 集 并(如 可行)出售,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股份合并之影响 於本公告日期,6,387,724,561股现有股份已予配发及以缴足之方式发行。假设股 份合并生效,按本公司於股份合并生效前并无进一步配发及发行或回购任何股份 计算,3,193,862,280股合并股份将为已发行。 合并股份将在各方面各自享有同等地位。除就股份合并产生之开支外,实行股份 合并将不会改变本公司之相关资产、业务营运、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之权益或 权利,惟股东或会有权获得之任何合并股份碎股除外。 股份合并之条件 股份合并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案批准股份合并;及 (b) 上市委员会批准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申请合并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进行股份合并之理由 根据上市规则第13.64条,倘发行人证券之市价接近0.01港元或9,995.00港元之极端 水平,联交所可保留权利,并要求发行人改变买卖方法或将其证券合并或分拆。 鉴於现有股份近期之成交价,董事局建议实行股份合并。股份合并将提高现有股 份之面值。预期股份合并将令合并股份之成交价向上调整。董事认为,股份合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碎股买卖安排 为了方便买卖因股份合并所产生之零碎合并股 份(如 有),本公司将委聘一家证券 公司尽力为有意购买零碎合并股份以将手持股份凑成完整买卖单位之股东,或有 意将其所持零碎合并股份出售之股东提供对盘服务。有关碎股安排之详情将载於 就有关股份合并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换领股票 待股份合并生效(预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後,股东可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之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星期 三)(包括首尾 两日)期间将现有股份之黄色股票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换领合并股份之新股票,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期後,现有股份之股票将继续为拥有权之有效凭据,惟股东须就每注销一 张现有股票或就合并股份所签发之每张新股票支 付2.50港 元(或 联交所可能不时指 定之其他金 额)之 费用(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後,方可换领新股票。 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为47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赋 予其持有人权利兑换最多合共4,700,000,000股现有股份。可换股票据持有人New Alexander Limited已 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其由承诺之日起直至供股完成期间 不会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将有关票据兑换�u交换为本公司股份。股份合并可能导 致可换股票据之换股价及�u或根据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 数目需作出调整。有关调整(如需作出)之进一步详情将於另行刊发之公告中披露。 除上述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 兑换为股份或赋予权利可认购、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股东特别大会及通函 股份合并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方可作实,概无股东须就有关股份合 并之决议案放弃表决。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 期三)或 前後向股东寄 发通函,当中载有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进一步详情,以及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於本公告日期,股份的每手买卖单位为50,000股股份。本公司建议,待股份合并 生效後,将股份於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由50,000股股份更改为25,000股 合并股份。 根据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每股股 份0.08港 元(相 当於每股合并股份理论收市 价0.16港元)计算,则(i)假设股份合并生效,每手50,000股合并股份之买卖单位的 价值应为8,000港元;及(ii)假设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亦已生效,每手25,000股合并股 份之买卖单位的估计市值应为4,000港元。根据股份理论除权价每股股份约0.1367 港元(按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08港元(相当於每股合并股份理论 收市价0.16港元)计算),现有每手买卖单位之市值为6,835港元,建议新每手买卖 单位之估计市值为3,417.50港元。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将不会导致股东之相对权利出现任何变动。董事认为,预期更 改每手买卖单位可能会令合并股份在联交所的交易的流动性增强。 为减轻更改股份每手买卖单位所导致买卖股份碎股之难度,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安 排碎股对盘服务。股东务请注意,买卖股份碎股之对盘乃按尽力基准进行,并不 保证股份碎股之买卖定能对盘成功。有关碎股安排之进一步详情将载於本公司有 关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通函中。 建议供股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方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 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筹集约143,720,000港元(扣除费用前)。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份供 一(1)股供股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6,387,724,561股现有股份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 股份合并後及供股完成前之已发行 3,193,862,280股合并股份 合并股份数目�U 供股股份数目�U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包销商包销之供股股份总数: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已有条件同意根 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全数包销基 准包销未获合资格股东认购之余下供股 股份 供股完成时之经扩大已发行股份数目: 4,790,793,420股合并股份 假设本公司於记录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及�u或回购新股份�u股份,1,596,931,140 股供股股份相当於�U (a)紧接股份合并完成时合并股份数目之50%(根据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现有 股份总数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 整);及 (b) 本公司经发行供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约33.33%。 认购价 供股股份之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须於根据供股接纳供股股份之相关 暂定配额及(如 适用)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或当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让人申请供股 股份时全数缴足。 认购价0.09港元较: (a)合并股份之理论收市价每股0.16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 报之收市价每股0.08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整)折让约 43.75%; (b)合并股份之理论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848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截至及包括最 後交易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0924港元计算, 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整)折让约51.30%;及 (c)合并股份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1367港元(按现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 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约0.08港元计算,并就股份合并之影响予以调整)折让 约34.16%。 认购价乃本公司与包销商参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之当前市价,经公平原则磋商 後厘定。为增加供股之吸引力,於透过供股发行新股份时,香港上市发行人通常 会以较市价折让之价格进行,藉以鼓励现有股东承购其配额,从而参与上市发行 人之未来增长。此外,由於供股可让合资格股东维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 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佣金水平)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 利益。 经计及与供股有关之估计开支约6,030,000港元後,於全数接纳供股股份之相关暂 定配额时,预期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约为0.086港元。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 日(星期一)或 前後(i)向 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 件;及(ii)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 书及额外申请表 格),仅供彼等参考之用。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U (a)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及 (b) 不得为非合资格股东。 为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份持有人最迟须於二零一七 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 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 五)(包括 首尾两 日)期 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 海外股东之权利 由於章程文件不会根据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进行登记及�u或 存档,倘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地址位於香港 以外地点,该名海外股东将可能不符合资格参与供股。 董事局将就把供股延伸至海外股东(如有)之 可行性作出查询(将以法律意见为依 据)。倘於作出有关查询後,董事局於考虑到相关地区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当 地相关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不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属必要 或合宜,则不会向海外股东作出供股股份之暂定配额。因此,供股将不会延伸至 非合资格股东。 就该等被排除於供股之外之海外股东而言,在符合相关地方法例、规例及规定之 情况下,本公司将仅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仅供彼等参考,惟本公司不会向 有关非合资格股东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倘在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本公司将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後 尽 快(且於任何情况下不迟於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 期)作出安排,把原 应暂定配发予非合资格股东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在市场出售。各项出售之所得款 项净额(经 扣除出售开 支(如 有)後)为100港 元或以上者,将以港元按比例(但 下调 至最接近之仙位)支付予有关非合资格股东。少於100港元之个别款额将收归本 公司所有。任何未出售之非合资格股东权利将可供合资格股东透过额外申请认购。 海外股东务请注意,视乎董事局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所作查询之结果, 彼等可能但不一定有权参与供股。因此,海外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 行事。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相 当於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如欲申请认购全部或部分合资格股东暂定配额, 应以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将有关通知书及所申请认购之供股股份股款一并交 回之方式作出。 供股股份之碎股 本公司不会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碎股用作暂定配发。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 碎股将予汇 集(下调至最接近之整 数),并配发予本公司指定之代名人,汇集所得 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市场上出售,而倘在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有关 出售之所得款项将收归本公司所有。任何未出售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 格股东透过额外申请认购。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及缴足股款後,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之合并股份享有同等地 位。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配发日期後所宣 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日後股息及分派。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有权透过额外申请,认购任何非合资格股东原应享有之供股股份、任 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之供股股份保证配额,以及透过汇集零碎供股股份而成之 供股股份。仅合资格股东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就所申请认购之额外 供股股份之独立股款一并交回之方式提出申请。董事局将根据各份申请所申请认 购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所占之比例,按公平公正原则酌情配发额外供股股份。 然而,为将零碎股份补足为一手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不会获优先处理。获提呈零 碎供股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并无保证有关零碎供股股份可透过申请认购额外供 股股份而获补足至完整买卖单位。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申请,且未获额外申请认 购之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承购。 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 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董事局将 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代名人(包 括香港结 算)为单一股东。因此,以代名人名 义登记其股份(或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 份)之投资者务请注意,以上有关配发 额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将不会个别向彼等提供。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透过中央结 算系统持有股份)之实益拥有人务请考虑是否於记录日期前将相关股份登记於其 自身名下。以代名人持有股份(或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 份)之投资者如欲有意 将其名称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则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前将所有必须之文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获达成或豁 免(视情况而定)後,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 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有权收取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有关额外供股股份之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申请之退款支票(如有),预 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 日(星 期二)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申请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申请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概无任何部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亦无寻求批准於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 上市及买卖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 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开始於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该 等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於任何交易 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下之 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规管。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预期将以每手25,000股为单位买卖。买卖登记於本公司香港股 东名册内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易徵 费、投资者赔偿徵费或任何其他於香港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供股及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 供股及包销协议须待(其中包括)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U (i)股份合并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获股 东(根据上市规则被禁止投票之 股东除 外)批 准,且股份合并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生效; (ii) 上市委员会於章程寄发日期当日或之前无条件或在附带获包销商接纳之条件 下批准或同意批 准(视 乎配 发)未 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且 并无撤回有关批准; (iii) 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将所有相关文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及登记; (iv) 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 (v) 本公司遵守并履行所有其於包销协议之条款项下之承诺及责任。 本公司及包销商均不可豁免上述第(i)至(iv)项之条件。包销商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 通知完全或部分豁免第(v)项条 件(只 要其与本公司有关)。倘 任何上述条件未能於 最後接纳时限或之前(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同意之较後日期及时间)达成,或包销协议按照其条款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包销协议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交 易时段结束後) 占包销股份 包销商�U % 致富证券 13.92% 英皇证券 41.74% 长雄证券 30.42% 八方金融 13.92% 100%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供股股份总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包销股份总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 佣金: 有关包销股份数目之总认购价之2.5% 佣金比率乃由本公司及包销商参考本集团目前财务状况、供股之规模以及当前及 预期市况,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包销协议之条 款(包括佣金比率)属 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向本公司承诺及保证,彼等各自将尽力确保�U (i)於供股完成後,在不影响彼等促成认购包销股份之责任之情况下,各包销商 不会就其本身承购该等未获认购之包销股份,从而导致其及与其一致行动人 士(定 义见收购守则)於本公司之股权相当於或超过本公司投票权之10%; (ii)包销股份之各名认购人或分包销商(包括任何直接及间接分包销商)须为独 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或与彼等 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并非与彼等一致 行动; (iii)倘配发及发行任何供股股份会导致包销股份认购人或分包销商(包括任何直 接及间接包销商)及其联系人或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持有(连同 彼等已持有之股份(如 有)总数计 算)本公司紧接供股完成後经扩大已发行股 本30%或以上,则不可促成该等人士作出上述行动;及 (iv) 於供股完成後,各包销股份认购人或分包销商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 (定义见收购守则)不可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权10%或以上。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U (a) 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下列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推出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 动或发生任何其他类似事宜,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其会或可能会对本集 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本地、国家或国际之经济、金融、政治或军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不论 是否永久性质)或任何并非订约方所能控制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 府行动、罢工、爆炸、水灾、群众骚乱、天灾或意外),而包销商合理 认为会或可能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或不宜;或 (iii)本地、国家或国际股票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 动(包括任何证券买卖被全 面禁止、暂停或受到严格限制)(不 论是否永久性 质),而包销商合理认 为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供股属不智或不宜;或 (iv)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须缴纳之税项出现任 何变动或任何涉及可能变动之发展,或实行任何外汇管制,而包销商合 理认为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其现有或潜在股 东(作为股 东身 份)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香港货币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价值挂�h之制度出现任何变动,而 有关变动将会或可能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包销商得悉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所作声明或保证於任何 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正确,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不利影响;或 (c) 本公司违反其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而包销商合理认为其对供股而言有重 大不利影响; 则包销商有权终止包销协议。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 买卖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u或认购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份将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股份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 三)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 四)(包括首尾两日) 期间以未缴股款形式进行买卖。倘包销协议之条件未能达成或包销协议被包销商 终止,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尾 两日)期间以未缴股款形式出售或购买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对本身 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专业顾问之意见。由现时起至供股所有先决条件达 成日期(或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届满当 日)止期间买卖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 他人士及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期间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将因而须承担供股未必能成为 无条件或可能无法进行之风险。 预期时间表 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事件 时间及日期 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 代表委任表格之预期寄发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 就股东特别大会交回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 股东特别大会预期举行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 公布股东特别大会结果....................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股份合并生效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合并股份开始买卖.............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 五)上 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0股现有股份 买卖现有股份之原有柜位暂时关闭................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上 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25,000股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之形 式)买 卖合并股份 之临时柜位开放................................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上 午九时正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 新股票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以连权基准买卖合并股份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以除权基准买卖合并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交回合并股份过户文件以 符合供股资格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 二)下 午四时正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首尾两日包括在 内)........................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 记录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 登记章程...................................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 预期寄发章程文件...........................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以每手买卖单位25,000股合并 股份买卖合并股份之原有柜位 (此柜位仅可买卖合并股份之新股票)重开......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 合并股 份(以 现有股票及新股票之形式) 之平行买卖开始............................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 指定经纪开始在市场提供 买卖零碎合并股份之对盘服务................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星期 一)下 午四时正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星期 二)下 午四时正 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下 午四时正 预期供股及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星期 五)下 午四时正 公布供股股份之接纳及额外申请结果........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预期寄发全部或部分不成功超额 供股股份申请之退款支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星期 二)或 之前 预期寄发供股股份股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星期 二)或 之前 预期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25,000股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之形 式)买 卖合并股份 之临时柜位关闭..................................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 四)下 午四时正 指定经纪终止在市场提供对盘服务....................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 四)下 午四时正 合并股 份(以 现有股票及新股票之形式) 之平行买卖结束..................................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 四)下 午四时正 以现有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 合并股份新股票之最後日期..................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星期三) 本公告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上述预期时间表订明之日期或 最後期限仅为指示性质,可由本公司延展或修订。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将於适 当时间公布或通知股东。 股份合并及供股导致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目前股权架构及紧接股份合并及供股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 架构载列如下,仅供说明之用: 紧接股份合并後 合资格股东认购 合资格股东概无认购供股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但於供股完成前 所有供股股份 股份,并全数由包销商承购 现有股份数目 %合并股份数目 %合并股份数目 %合并股份数目 %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附注1) 1,188,382,916 18.60% 594,191,458 18.60% 891,287,187 18.60% 594,191,458 12.40% GoodMaxHoldingsLimited (附注2) 673,067,500 10.54% 336,533,750 10.54% 504,800,625 10.54% 336,533,750 7.03% 谢荣基(附注3) 581,062,500 9.10% 290,531,250 9.10% 435,796,875 9.10% 290,531,250 6.06% 卓盛泉(附注4) 825,000 0.01% 412,500 0.01% 618,750 0.01% 412,500 0.01% 吕国平(附注5) 500,000 0.01% 250,000 0.01% 375,000 0.01% 250,000 0.01% 公众人士 包销商 �C �C �C �C �C �C 1,596,931,140 33.33% 其他公众股东 3,943,886,645 61.74% 1,971,943,322 61.74%2,957,914,983 61.74%1,971,943,322 41.16% 总计 6,387,724,561 100.00%3,193,862,280 100.00%4,790,793,420 100.00%4,790,793,420 100.00% 附注: 1. 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由WoodyYeung全资拥有。 2. GoodMaxHoldingsLimited由梁玉洁全资拥有。 3. 包括谢荣基透过其全资公 司(即FullyInterestLimited)持 有之367,312,500股股份。 4. 卓盛泉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吕国平先生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务请注意,上述本公司股权架构变动仅供说明,本公司股权架 构於供股完成时之实际变动受多项因素影响,包 括(其 中包 括)供 股之接纳结果。 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从 事煤层气勘探与开采、电子零件 销售及库务业务(包括证券买卖及放债业 务)。 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计算,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43,720,000港 元。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37,690,000港元。因此,每股供股股份之净 认购价约为0.086港元。本公司拟将有关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作以下用途�U(i)约 80,000,000港元用作偿还债务;及(ii)余款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未来业 务发展。 董事局认为,以长期融资为本集团之长远增长提供资金属审慎之举,当中以不会 增加本集团财务成本之股权方法为佳。此外,董事局相信,供股将可让本集团巩 固其资本基础及提升其财务状况,以於日後机会出现时进行策略性投资。 董事局认为,供股为合资格股东提供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持股权益比例之机会。 董事认为,透过供股进行集资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然而,该等不承购 其有权获取之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将会被摊薄。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集资活动。 对可换股票据作出之调整 由於进行股份合并及供股,可换股票据之换股价及�u或於其所附换股权获行使时 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可能会根据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作出调整。本公司将於 适当时就有关调整作出进一步公告。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供股毋须经股东批准。供股将根据上市规则第7.21(1)条进 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 期三)或前後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供股之详情,以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之通告。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所采用之以下词汇及用语具有下列涵义: 「联系人」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局」 指董事局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间任何时间香港发 出黑色暴雨警告或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且於 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仍未除下之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香港结算设立及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指建议将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每手买卖单位由 50,000股股份更改为25,000股合并股份 「致富证券」 指致富证券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本公司」 指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合并股份」 指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控股股东」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可换股票据」 指根据本公司与票据持有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二月五日之可换股票据重组协议所发行於二零一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之可换股票据 「董事」 指本公司之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供有意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之 申请表格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 虑及酌情通过批准股份合并之相关决议案 「英皇证券」 指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长雄证券」 指长雄证券有限公司,供股之包销商 「现有股份」 指股份合并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 信,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任何人士或公司 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最後交易日」 指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 一),即包销协议日期 及紧接本公告刊发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 「最後接纳时限」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 正(香 港时间)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有关 其他时间,即章程所述接纳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最後终止时间」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正(香 港时间)(即最後接纳时限(不包括该日)後第三个 营业日)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该等 较後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合资格股东」 指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董事在考 虑到相关地区法律之法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关 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不向其提呈供股属必 要或合宜之海外股东 「八方金融」 指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获准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供 股之包销商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且於当中所示之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可放弃之暂定配额通知书,代表建议发行予合资格 股东之供股股份 「章程」 指将於章程寄发日期就(其中包括)供股寄发予股东 之章程,当中载有供股之详情,其形式由本公司及 包销商协定 「章程文件」 指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章程寄发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或包销商与本公司 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 件或向非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不含暂定配额通知 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供参考之用)(视情况而定) 之日期 「合资格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或登记於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东(非合资格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或包销商与本公司 可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为预期厘定供股权 利之参考日期 「股份过户登记处」 指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供股」 指建议在包销协议及章程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之规 限下,以认购价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并股 份供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发行 「供股股份」 指根据供股建议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之1,596,931,140股 合并股份 「股份」 指现有股份及�u或合并股 份(视 情况而定) 「股份合并」 指建议於股东批准後进行之股份合并,方式为将每两 (2)股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供股项下每股供股股份0.09港元之认购价 「主要股东」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收购守则」 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包销商」 指致富证券、英皇证券及长雄证券(全部均为可从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 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团)以及八方金融之统称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包销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之包销协议,内容有关供股之包销安排 「包销股份」 指 1,596,931,140股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 条件全数包销之供股股份 「%」或「百 分比」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德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郑伟强先生、谭德华先生及曾静雯女士,而 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陈子杰先生、陈炎波先生、卓盛泉先生(主席)及 王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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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608 阳光100中国 0.08 215.38
01396 毅德国际 0.99 171.23
01777 花样年控股 0.09 69.23
01862 景瑞控股 0.06 63.16
01062 国开国际投资 0.1 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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