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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收購一間物業投資控股公司全部 已發行股本以及藝術及文化收藏品 涉及根據特別授權發行代價股份 之 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概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DTXSSILKROADINVESTMENTHOLDINGS COMPANYLIMITED 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20) 有关建议收购一间物业投资控股公司全部 已发行股本以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 涉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 之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建议收购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 而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收购(i)目标股权,以间接收购目标集团全资拥有之该物业; 以及(ii)卖方拥有之艺术及文化收藏品,总代价为163,265,000港元,将以每股3.20港元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於完成後,目标集团将成为本公司之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於本集团之财务业绩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最後交易日,目标公司为卖方之全资附属公司,卖方持有325,680,424股股份, 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4.60%。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卖方为 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建议收购事项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 低於25%,以及总代价超过10,000,000港元,建议收购事项构成(i)本公司之非豁 免关连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以及(ii)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以(其中包括)考 虑及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 本公司已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包 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就买卖协议及据此 拟分别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向 独立股东作出建议及提供推荐意见。 衍丰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同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 会及独立股东作出建议。 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 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iv)该物业之估值报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及(vi) 根据上市规则须进一步披露之资料。 建议收购事项须待多项条件分别达成後方可作实。由於建议收购事项可能会或 可能不会进行,建议股东及有兴趣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宜谨慎行事。 建议收购事项 继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之公告(内容 有关谅解备忘录及框架协 议)後,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联 交所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收购(i)目标股权,以间接收购目标集团全资拥有之该物业;以及(ii)卖方拥有之艺术及文化收藏品,总代价为163,265,000港元,将以每股3.20港元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 买卖协议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i)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卖方 卖方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最後交易日,卖方持有 325,680,424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4.60%。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卖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将予收购之资产 根据买卖协议,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收购(i)目标股权, 以间接收购目标集团全资拥有之该物业;以及(ii)卖方拥有之艺术及文化收藏品。 目标集团之公司架构 目标集团之公司架构以简图列示如下: 卖方 (英属处女群岛) 目标公司 (英属处女群岛) 100% 100% 香港公司 (香港) 100% 艺术及文化收藏品 中国公司 (中国) 100% 该物业 目标集团、该物业以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资料 目标集团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物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卖方之全 资附属公司。於最後交易日,目标公司透过香港公司间接拥有中国公司全部已发 行股本,因此拥有该物业。 根据买卖协议,该物业乃位於中国西安市劳动南路118号大唐西市酒店内,其包括 总楼面面积1,701.31平方米的一楼商�m部分、总楼面面积779.03平方米的五楼多功 能厅部分及总楼面面积928.19平方米的六楼展览室部分。该物业已获授房产证, 已装修作其现有用途:卖方联属公司的酒店餐饮场所、购物商场、展览中心及多 功能厅。该物业被大唐西市酒店用作酒店餐饮场所、购物商场、展览中心及多功 能厅等场所,已成为大唐西市酒店业务运营的核心配套基础设施。根据买卖协议, 卖方已承诺於完成日期或之前,适当且及时终止其於该物业进行的所有业务活动。 於最後交易日,目标集团的主要资产仅为该物业。 目标集团自其於二零一六年各自注册成立日期以来,主要从事物业投资控股业务。 根据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损益账,目标集 团并无录得任何收益,并涉及约人民币126,000元(相等於约142,000港 元)之 亏损。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标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 39,874,000元(相等於约44,897,000港元)。 艺术及文化收藏品包括出自何海霞、黄胄、齐白石、石鲁、张大千及赵望云手笔 之字画,卖方视之为另类高档投资资产,供鉴赏之用。以上艺术家获全球认定为 声名显赫的艺术名家,出自彼等手笔的艺术品常见於中国及海外拍卖行的拍卖品 之中。 中国公司原先收购该物业之成本约为人民币37,875,100元(相等於约42,646,000港 元)。卖 方原先收购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成本约为23,565,000港元。 於完成後,目标集团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於本集团 之财务业绩综合入账。艺术及文化收藏品将於本集团财务报表内以艺术品库存入账。 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回购权 卖方承诺,於完成日期以1港元的代价向买方授出回购权,据此,倘买方无法於完 成日期後两年内分销全部或任何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买方可酌情要求卖方以根据 买卖协议转让艺术及文化收藏品相同的现金代价回购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买方须 於完成日期起计24个月至27个月期间行使该回购权。 代价 根据买卖协议,买方及卖方特此同意及确认建议收购事项之总代价将为 163,265,000港元,其中140,745,000港 元为转让该物业之代价,及22,520,000港元为 转让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代价。 总代价163,265,000港元将由买方於完成日期透过按3.20港元之发行价配发及发行 51,020,312股代价股份之方式向卖方支付。 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经计及(其中包 括)以下各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i)根据 独立专业估值师中诚达资产评值顾问有限公司将发出之估值报告草稿,该物业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平值约为人民币125.0百万 元(相等於约140.7百万 港元);(ii)该艺术及文化收藏品出自声名显赫的艺术名家手笔,并常见於中国及 海外拍卖行的拍卖品之中;(iii)卖方将於完成时授出之回购权;及(iv)「进行建议 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 益」一节所述该物业以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对本公司的艺术 及收藏品相关业务之策略性影响。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彼等将於考虑独 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後发表观点)认为,代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整体利益。 发行价 合共51,020,312股代价股份将於完成後配发及发行。每股代价股份3.20港元之发行 价较: (a) 股份於谅解备忘录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3.00港元溢价约6.67%; (b) 股份於框架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3.22港元折让约0.62%; (c)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3.58港元折让约10.61%; (d) 股份於紧接买卖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 每股约3.688港元折让约13.23%;及 (e)每股股份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1.18港元(根据最近刊发之本集团资产净值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为596,693,000港元及於最後交易日已发行股份共 504,117,380股计 算)溢 价约171.19%。 发行价乃由本公司与卖方参考下列各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i)谅解备忘录所 述每股代价股份之发行价;(ii)股份现行市价;及(iii「) 进行建议收购事项之理由及 裨 益」一节所述该物业以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对本公司的艺术及收藏品相关业务 之策略性影响。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 後发表观 点)认 为,发行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建议收购事项之先决条件 完成之先决条件为: 1. 本公司独立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a)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b)买卖协议 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2. 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有关批准并无於根据买卖协议完成 建议收购事项及认购事项之前撤回; 3. 卖方根据买卖协议所作出之承诺於完成日期以及由买卖协议日期起直至完成 日期止期间仍属真实准确,且陈述并无误导成分; 4. 卖方已於重大方面全面遵守有关责任,并根据买卖协议於重大方面履行所有 契诺及协议; 5. 概无第三方向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寻求限制或禁止根据买卖 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或寻求宣告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属不合法或针对该 等交易寻求重大赔偿或损害赔偿之任何未决或面临威胁之诉讼或法律程序; 及 6. 卖方已取得有关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之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且卖方 已遵守相关法律,而有关机关并无实施任何规则或规例,或任何第三方同意, 以禁止或严重拖延买卖协议之履行及完成。 上述第3至6项条件仅可由买方根据买卖协议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买卖协议任何 一方均不得豁免上述第1及2项条件。卖方须合理尽力促使达成上述第3至6项条件。 倘上述条件并无於最後完成日期(或买方与卖方可能同意之其他日期)前达成(或 豁免),则买卖协议将告失效及无效,而买方与卖方各自将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 何索偿,惟就任何先前违反而提出者除外。 完成 建议收购事项及认购事项将於上述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後 七(7)个营业日 内(或 买方 及卖方可能同意之其他日 期)完 成。 未能於完成时遵守责任之後果 除非另一方根据买卖协议全面遵守及履行规定,否则任何一方概无义务根据买卖 协议进行交易。倘一方於最後完成日期未能根据买卖协议履行其责任,买方可向 卖方送达通知 书(倘 卖方未能或不愿根据买卖协议遵守其责 任)(反之亦 然)并 处理 以下事项: (a)将完成日期延後最多30日(该日须为营业日),而 在该情况下,完成日期将为 按上述方式延後之延期日期; (b) 在切实可行情况下使落实完成(而不会损害其於买卖协议之应有权利);或 (c) 终止买卖协议。 卖方之承诺 倘卖方於完成日期後收取一笔与目标集团或该物业或艺术及文化收藏品有关之金 额,卖方须随即知会买方并向买方或本集团支付该笔金额,并须以买方或本集团 受托人之身份保管该笔金额直至作出相关支付。 倘本集团於完成日期後将承担任何支付责任及相关支付责任於完成日期前产生, 惟卖方仍就此未向买方作出书面披露,则买方应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关支付责任, 或於本集团已承担相关支付责任的情况下,买方应有权要求卖方悉数弥偿。 卖方须於完成前後就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妥善并及时处理及完成所有税务 备案及登记。倘卖方就此违反规定致使买方或本集团於履行预扣税及其他责任时 蒙受损失,则卖方须向遭受损失方作出悉数赔偿。 卖方须於完成日期或之前妥善并及时终止其所有於该物业所从事之业务活动。 弥偿 卖方须负责所有相关索偿事宜之弥偿赔偿,其不应超过代价金额。 卖方仅须就以下其中任何一项索偿负责: (a) 就独立索偿而言,最终裁决厘定之金额或规定应付款项为超过人民币1,000,000 元或其等值港元;及 (b)倘最终裁决厘定之合计金额或规定应付款项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等值 港元,卖方须负责全部金额而非仅负责超出部分。 除非於完成日期後於两(2)年内向卖方送达索偿通知书,且该索偿通知书应提供与 该等相关索偿事宜关联之事宜或违约、违约本质及索偿金额之合理详尽描述,否 则卖方无须负责相关索偿事宜。 倘於上述索偿通知书日期後六(6)个月内并无向卖方提起法律程序并将相关法律文 件送达卖方,则上述出具索偿通知书之索偿可被视为撤销且变为失效及无效。 代价股份之地位 代价股份於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彼此之间在各方面将与於完成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享 有同等地位。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 特别授权 代价股份将根据建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独立股东授出之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 进行建议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i)艺术及收藏品相关业务;(ii)拍卖业务;(iii)金融电子商业业务; (iv)销售船只;(v)海事工程;及(vi)建造及钢结构工程以及相关服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开发售章程及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个月之年报所述,本集团拟投资艺术及收藏品相关业 务以增加收益来源。凭藉控股股东大唐西市集团之强大文化业务背景,本集团致 力於投资、发展及经营艺术及收藏品网上市场,包括(但不限於)酒、茗茶、古币 及珠宝。本集团之目标乃为消费者提供高档艺术及收藏品愉快的购物体验。於二 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集团完成收购在香港经营金融电子商业业务的移动财 经有限公司(「移动财经」)的85%间接权益。移动财经的管理层具备经证实的科技 能力,能支援本集团的网上市场发展,并有广泛高净值客户人脉。 为本集团之艺术及收藏品网上市场物色网下对方,本集团设想建设网下艺术及收 藏品中心,以提供艺术及收藏品之仓储、展览、拍卖、推广及交易的综合功能, 即艺术中央商务区(「艺术中央商务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集团完成 收购北京景星麟凤国际拍卖有限公 司(「景星麟凤」)100%实际权益,其为北京一间 精品拍卖行,专门从事艺术品及收藏品业务。此项交易为计划中的网上市场开辟 一条新的线下销售渠道。 艺术中央商务区的主要商业理念为「一路五品」。五品指珠宝、茗茶、酒、丝绸及 艺术品,象徵着五种曾於丝绸之路上用作交易的最具代表性商品。艺术中央商务 区的功能将包括(i)艺术品展览及交流、(ii)拍卖及估价,以及(iii)线上市场。 艺术品展览及交易 艺术中央商务区为艺术品展览、艺术品买卖及寄售提供场所,还包括一系列周边 服务,如业务磋商、品茶会博览、会议服务、茶艺表演、艺术交流、会员沙龙等。 拍卖及估价 艺术中央商务区将会不定时举行各种高档艺术品拍卖会、古董鉴定及鉴赏活动, 以及专业艺术品估价服务。 本集团旗下的景星麟凤为一间综合拍卖公司,旗下有众多文化遗产界的专家、国 家注册拍卖师、艺术品估价师、估值师及资深从业者,为客户提供估价、鉴定及 鉴赏服务。 线上市场 凭藉移动财经於电子商业平台上资深的信息技术人员及经证实的技术与能力,艺 术中央商务区将透过整合高质素艺术品资源提供全面的网下体验及便利的在线交 易,以构建具O2O生态特徵的服务平台。 经参考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之中期报告,本集团拟继 续多元化其业务、凭藉控股股东大唐西市集团的强大文化业务背景发展艺术及收 藏品相关业务。鉴於该物业具有较高文化价值之策略位置,本集团将处於最佳位 置,可发展及善用西市的强大文化业务背景。 西安市(古 称长安市)乃 中国陕西省省会,曾为中国超过13个皇朝的首都,古丝路 的起点。远在中国盛唐朝代,古长安市的工商贸易集中在东市及西市。西市主要 发挥国际贸易作用,并为当时全球最大国际商贸中心及文化交流中心。该物业位 於建於西市原址的大唐西市酒店内。 董 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後发表观 点)认为 该物业作为大唐西市酒店之一部分,(i)已进行基本装修可即时投入使用及(ii)将带 来较大流量的游客,以及安全水平更高。该物业之一楼商�m部分将作为艺术及收 藏品(包括(但不限於)艺术品、酒、茗茶、古币、珠宝及丝绸)的 网下零售及购物 者体验中心。该物业之展览及多功能厅部分将用作举办高档艺术及收藏品的定期 展览、会议及拍卖活动的网下活动场地。董事认为,该艺术及文化收藏品出自声 名显赫的艺术名家手笔,并常见於中国及海外拍卖行的拍卖品之中,将丰富本集 团艺术及收藏品相关业务中的库存储备,并且将提升该物业作为本集团艺术中央 商务区的信誉及文化风貌。此外,认购事项显示出控股股东对本集团前景及发展 充满信心,尤其是艺术及文化业务的发展,将增强股东对本集团业务的信心。 董 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後发表观 点)认为 建议收购事项有利於本集团,原因为此乃增强本集团艺术及收藏品相关业务之现 有业务分部的宝贵机会,并提供增强其收益来源的机会。 鉴於上述者,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後 发表观点)认为,买卖协议乃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经公平磋商後按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而其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建议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 东之整体利益。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於 完成後对本公司现有股权架构之影响载列如下: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後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卖方 325,680,424 64.60 376,700,736 67.86 公众股东 178,436,956 35.40 178,436,956 32.14 总计 504,117,380 100.00 555,137,692 100.00 附注: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最後交易日起至完成日期止并无变动。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最後交易日,目标公司为卖方之全资附属公司,卖方持有325,680,424股股份, 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4.60%。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卖方为本 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建议收购事项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 於25%,以及总代价超过10,000,000港元,建议收购事项构成(i)本公司之非豁免关 连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及(ii) 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以(其中包括)考虑及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 鉴於卖方於建议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卖方及其联系人士将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放弃就相关决议案作出投票。 本公司已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就买卖协议及据此拟 分别进行之交 易(包括授出特别授 权)向独立股东作出建议及提供推荐意见。衍丰 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同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 立股东作出建议。 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 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iv)该物业之估值报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i)根据 上市规则须进一步披露之资料。 建议收购事项须待多项条件分别达成後方可作实。由於建议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 能不会进行,建议股东及有兴趣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宜谨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告与本公告中文译本如有歧义,概以本公告为准。 「艺术及文化收藏品」 指卖方拥有之目标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物业权 益,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目标集团、该物业 以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资 料」一 节 「联系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及中国持牌银行一般开门办理常规银行 业务之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本公司」 指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 主板上 市(股 份代号:620) 「完成」 指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建议收购事 项及认购事项 「完成日期」 指紧随所有条件已达成或获豁免之日後七(7)个 营业日内(或买方及卖方可能协定的该等其他 日期) 「条件」 指完成之先决条件,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先决 条 件」一 段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 指买方就建议收购事项应付予卖方之代价,即 163,265,000港元 「代价股份」 指按每股3.20港元向卖方配发及发行之 51,020,312股新股份,以支付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框架协议」 指 买方与大唐西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 卖方之控股股东)就建议收购该物业以及艺术 及文化收藏品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 十二日之框架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公司」 指宏光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之直接全资 附属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本公司组成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董事 会独立委员会,其成立目的为就买卖协议及 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之条 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之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指衍丰企业融资有限公司,一间可进行证券及 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项下第6类受规 管活动之持牌法团,并且就买卖协议及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作为独立 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买卖协议及据 此拟分别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放 弃投票之股东 「发行价」 指 3.20港元,即每股代价股份之发行价 「最後交易日」 指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即股份於本公告发 表前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後完成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谅解备忘录」 指大唐西市文化艺术品中央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与大唐西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於二 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就有关建议收购位於 中国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Da Tang Xi Shi Block 10 Development三号楼之物业权益以及 其土地使用权(总楼面面积约3,862.95平方米) 订立之谅解备忘录。Da TangXi Shi Block10 Development乃一项以丝路文化为主题的商业 发展项目,位於中国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 总楼面面积约29,672.71平方米 「回购权」 指卖方根据买卖协议将授出之回购选择权,详 情载於本公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回购权」 一节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公司」 指西安丝绸之路商务信息谘询有限公司,一间 於中国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公 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该物业之唯一合法 实益拥有人 「该物业」 指中国公司全资拥有之目标物业之物业权益, 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目标集团、该物业以及 艺术及文化收藏品之资 料」一 节 「建议收购事项」 指建议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收购目标股 权以及艺术及文化收藏品 「买方」 指 DTXSArt&CulturalCBDCoLtd(大 唐西市文 化艺术品中央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一间於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买卖协议」 指卖方与买方就建议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有条件买卖协议,为 买方与卖方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之正式协议, 当中包含框架协议之条款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批 准建议收购事项以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 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特别授权」 指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授出之特别授权,以 批准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发行及配发 代价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 指卖方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认购代价股 份 「目标公司」 指 BestMerit Global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之物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卖 方之全资附属公司 「目标股权」 指目标公司之100%股权 「目标集团」 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卖方」 指大唐西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 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最 後交易日,卖方持有325,680,424股股份,占本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4.60%。於最後交易 日由大唐西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 接全资拥有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黄国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任何以人民币列值的金额已按1港元兑人民币0.88812元的汇 率(即中国人民 银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之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为港元,惟仅供说明。 有关换算概不表示任何涉及的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任何特定汇率进行兑换。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吕建中先生(主席)、黄国敦先生(行 政 总 裁)及 杨 兴文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即王石先生、Jean-GuyCarrier先生及谢 涌海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郑毓和先生、范椒芬女士及徐耀华先生。 * 仅供识别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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