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CenturyHealthcareHoldingCo.Limited
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18
公司董事会之
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於2016年12月22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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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於本职权范围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络人」 指 与上市规则中所含之义相同;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之薪酬委员会;
「公司」 指 NewCenturyHealthcare HoldingCo.Limited(新世纪
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指 公司所有的董事,且「董事」指任何一位董事;
「集团」 指 公司及其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符合上市规则独立性规定的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
行董事」指任何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
「高级管理层」 指 公司通讯文件中不时指称之高级管理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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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 委员会的主要目的为协助董事会:(i)厘定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ii)检
讨奖励计划及董事服务合约;及(iii)评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薪酬待遇。
成员
1. 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2. 由董事会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并由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如委员会主席缺席,出
席的委员会成员可推选当中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何成员主持会议。
3. 委员会的秘书应为公司秘书或由委员会不时指定之人选担任。
4. 如委员会正式成员因事缺席、患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履行职责,委员会主席可委
任任何非执行董事(身为委员会成员的人士以外)以委员会替任成员身份出任。
会议程序
1.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参与人数为两位委员会成员,其中一名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经
正式召开而具足够法定人数的委员会会议应有权行使委员会获赋予或可行使的一切授
权、权力及酌情权。
2.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召集会议,但无论如何,於每年应召开最少一次委员会会议,或按
上市规则规定或其他不时适用於公司的监管要求所规定的频率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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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员会秘书应在委员会成员要求下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适时地及於委员会会议拟定日
期前至少三天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向委员会全体成员(包括可能根据上文」成员」一节第4
段委任的替任成员)发送一份议程及随附文件。
4. 委员会所有决定应以大多数票通过。
5. 委员会成员可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参与会议,只要所有与会人士能够同时及
即时彼此互通讯息。就计算法定人数而言,以上述方式参与,等同该等参与人亲身出
席会议。
授权
1.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活动进行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一个员
工获取任何资讯,同时所有员工均须对委员会所作要求进行配合。
2.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通过途径获取外部法律意见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要求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任何人员参与委员会会议。
3. 委员会亦可行使其可能认为有必要及适宜的有关权力,使其职权范围内的职务及职责
得以妥为履行。
4. 委员会应享有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权范围内的职务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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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及职责
1. 委员会的职务及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1.1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
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 因应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1.3 就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
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4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5 考虑同类公司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1.6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
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
理,不致过多;
1.7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与
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1.8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络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自己的薪酬;
1.9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公司主席及�u或总裁�u董事总经理�u首席执行
官;及
1.10考虑董事会给委员会界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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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和其他事项
1.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会议的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
有关会议记录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任何委员会会议的秘书应在会议後一段
合理时段内向委员会全体成员发送该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
2.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3.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解答股东提问。如未能出席,出席的委员会
成员应提名另一委员会成员;或若该成员未能出席,应正式委派代理人代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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