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OYE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8)
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投票结果
董事局欣然宣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已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获正式通过。
兹提述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之通函(「该通
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9(5)条,本公司董事(「董事」)局
(「董事局」)欣然宣布,下列普通决议案(「决议案」)已於2017年1月17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及股东分别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票数(%)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重庆东银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就垫付人民币
80,000,000.00元之借款所订立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
之借款合同(「东银借款合同」);重庆宝旭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就垫付人民币 108,087,316 0
80,000,000.00元之借款所订立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之 股 股
借款合同(「宝旭借款合同」);及东葵融资租赁(上海)有 (100%) (0%)
限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就垫付人民
币110,000,000.00元之借款所订立日期为2016年11月11
日之借款合同(「合资公司借款合同」),以及各自项下拟
进行之所有各项交易1;及
(b) 授权董事就履行东银借款合同、宝旭借款合同、合资公
司借款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各项交易或与此有关
之事宜,在董事酌情认为属必要、恰当、适宜或合宜之
情况下,采取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
关其他文件以及采取有关步骤1。
2.重选曹镇伟先生为执行董事1。 778,455,025 0
股 股
(100%) (0%)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274,038,550股股份(「股份」)。罗先生及其
联系人(合共拥有785,373,018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61.64%)以及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共拥有120,000,000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全部已发行股本约9.42%)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东银借款合同、宝旭借款合
同及合资公司借款合同(「第1项决议案」)放 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大
会,但须按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之规定放弃投赞成票,亦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因此,共计368,665,532股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第
1项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概无股东须就重选曹镇伟先生为执行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第2项决议案 」)放弃投票。因此,共计
1,274,038,550股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第2项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概无股东於该通函内表明有意就决议案投反对票。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之监票员。
由於各项决议案均获超过50%之票数表决赞成,故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已作为本公司
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承董事局命
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兼执行董事
曹镇伟
香港,2017年1月17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罗韶宇先生(主席)、罗韶颖女士(副主席)及曹镇伟
先生;非执行董事王晓波先生及秦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英祺先生、朱文晖博士及王金
岭先生。
附注:1. 决议案全文见该通函所载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东银国际控股
00668
东银国际控股行情
东银国际控股(00668)公告
东银国际控股(00668)回购
东银国际控股(00668)评级
东银国际控股(00668)沽空记录
东银国际控股(00668)机构持仓
<上一篇 公告及通告 -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下一篇> 根據收購守則第3.8條刊發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