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RIGIANT GROUP LIMITED
俊知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00)
须予披露交易―
购买投资产品
购买投资产品
董事会兹公布,本公司於2016年分开四次交易购买由陆家嘴财富管理发行的本
金总额人民币1.05亿元(相当於约1.18亿港元)的若干投资产品。前三次购买属
相同投资产品,而最後一次购买属相若投资产品惟登记号不同。投资产品之预
计年收益率范围介乎4.8%至5.3%。
上市规则之影响
投资产品之逐次购买按单独基准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并非本公司的须予通告
交易。
由於投资产品之总购买就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言超过
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率低於25%,故相关购买合并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
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通告及公布规定。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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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投资产品
本公司於2016年已购买由陆家嘴财富管理发行的本金总额人民币1.05亿元(相当於
约1.18亿港元)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主要条款的概要载列如下:
订约方
(1)本公司(作为投资者)
(2)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管理人)
(3)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托管人)
陆家嘴财富管理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属於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批准的投资基金管理人。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陆家
嘴财富管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第三方。陆家嘴财富管理的主营业务包括
但不限於为客户制定及发行有关各类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中国
的持牌银行)的分行之一。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平
安银行上海分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第三方。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的主营业
务为向公司及个人提供资金运作、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及其他金融等服务。
购买细节
交易日期 预计年
收益率
投资产品 (投资协议日期) 金额 投资期间 #
静湖安盈2号 2016年7月12日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7月12日至 4.8%
2017年1月14日
~
静湖安盈2号 2016年8月9日 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8月9日至 4.8%
2017年2月11日
静湖安盈2号 2016年9月22日人民币3,500万元 2016年9月22日至 4.8%
2017年4月22日
静湖安盈1号 2016年10月11日人民币3,000万元 2016年10月11日至 5.3%
2017年5月13日
#为非保证预计收益率。
~此投资已完结而相关的投资处置收入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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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投资产品之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交易所债务、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市场
基金、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资产性质的投资项目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固定收益资
产性质项目的投资等。
费用
陆家嘴财富管理将会收取浮动管理费,管理费将根据投资产品於相关投资期间到
期时剩余价值,并扣除预计年收益率以及所有其他费用及开支(如投资协议内所
载)後计算得出。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移动通信及电信传输所用之馈线系列、光缆系列及相关产品、阻
燃软电缆系列、新型电子元件及其他配件之研究、开发及销售。
购买投资产品之理由及裨益
投资产品之购买由本集团内部资金拨付。本集团购买投资产品的目的是最大化集
团资金的利用并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董事相信相关购买可增加集团营运资金的
收益率,因此改善本集团的投资收益及溢利。
董事认为,投资产品之购买将不会对本集团营运资金有任何不利影响。董事(包
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因而认为相关购买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
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之影响
投资产品之逐次购买按单独基准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并非本公司的须予通告交
易。
然而,本公司正在编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业绩并注意到尽管第四
次购买之投资产品的主体登记号不同但性质与其他投资产品相似,故彼等应合并
计入评估。
因此,於合并计入第四次购买後,投资产品之总购买就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而
言(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率低於25%,故相关购买合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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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後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通
告及公布规定。
因此,本公司刊登本公布以知会股东有关购买投资产品之详情,以便遵守上市规
则(惟未能及时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之通告及公布规定,就此本公司承认
存在延迟,原因是无意疏忽投资产品性质的相似性所致)。
为优化遵守规程及避免发生类似事件,本公司已采取以下行动:
(1)本公司已审阅其现时投资组合,以检查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项下之任何规
定;
(2)本公司已审阅及修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现有政策以提升内部控制;及
(3)本公司已向负责管理投资活动之本公司管理层发出备忘录,确认:
(a)本公司将於进行任何认购事项前评估上市规则之影响,包括但不限於谘
询外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及�u或联交所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项下之适
用规定;及
(b)本公司将就投资交易编制每月概要报告上呈董事会,以供其审阅。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俊知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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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人士
「投资产品」 指 陆家嘴财富管理发行的投资产品,其主要条款於本公
布内概述及各为「投资产品」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陆家嘴财富管理」指 陆家嘴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认购事项之管
理人,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上海 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托管人,为一
分行」 间於中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布内,所报的人民币金额已按人民币1元兑1.124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
惟仅供说明。所采用的汇率(如适用)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可
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代表董事会
俊知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钱利荣
香港,2017年1月17日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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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以下成员:
执行董事: 钱利荣先生(主席)
蒋唯先生(集团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冯均鸿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金晓峰教授
潘翼鹏先生
吴伟雄先生
贾丽娜女士
钱利荣先生之替任董事: 钱晨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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