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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INNOVATIVE FINANCE GROUP LIMITED
中国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12)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关连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新金财务(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中新金财务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7,700,000港元的贷款,由垫款日期後计为期一年。
就董事所深知,所悉及所信,借款人由山东高速持有49%。於本公布日期,山东高速持有5,459,648,350股股份,占本公司全数已发行股本约28.45%。借款人因而属本公司主要股东的联系人,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於有关向借款人授出财务资助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占适用百分比率多於
0.1%但少於5%,订立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公布及申报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中新金财务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中新金财务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7,700,000港元的贷款,由垫款日期後计为期一年。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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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方
贷款人: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新金财务
借款人: 借款人
本金额: 7,700,000港元
利率: 年利率7.5%
利息支付日期: 借款人应於垫款日期後每一个月期间届满时按月支付应计利息。
手续费: 无
年期: 由垫款日期起计一年期间
抵押: 借款人并无提供抵押品。
还款: 借款人应一笔过支付贷款全额,连同於到期日未偿还的应计利息。
自愿预付款: 借款人可於提供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悉数偿还所有贷款。
就董事所深知,所悉及所信,借款人由山东高速持有49%。於本公布日期,山东高速持有5,459,648,350股股份,占本公司全数已发行股本约28.45%。借款人因而属本公司主要股东的联系人,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贷款资金
本集团将透过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贷款。
订立贷款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贷款协议的条款乃由中新金财务及借款人按公平原则及参考现行市场利率磋商。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考虑到借款人令人满意的财务背景,且预期将自利息收入得到收益及现金流,故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及订立贷款协议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概无本公司董事於贷款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已就批准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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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涵义
垫付贷款构成上市规则定义中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於借款人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贷款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向借款人授出财务资助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占适用百分比率多於0.1%
但少於5%,订立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公布及申报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关连交易的详情将按上市规则第14A.45条的规定於本公司所刊发年报及账目中披露。
有关借款人的资料
借款人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及对外投资。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i)融资租赁;(ii)上市及非上市证券投资;(iii)放债业务;及(iv)资产交易平台营运。
释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 指 Shandong Hi-Speed In
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Limited,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贷款协议项下的借
款人,由山东高速、秦中月及李冉分别最终实益拥有49%、
41%及10%
「中新金财务」 指 中新金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
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项
下的持牌放债人
「本公司」 指 中国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垫款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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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中新金财务向借款人垫付本金额为7,700,000港元的贷款
「贷款协议」 指 中新金财务与借款人就贷款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
日的贷款协议
「到期日」 指 垫款日期後一年期间届满当日
「山东高速」 指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为
国有企业及本公司主要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25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航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合共有四位执行董事,分别为程雁女士、王振江先生、邱伟 隆先生及马超先生;两位非执行董事李航先生及邱剑阳先生;另有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杜成泉先生、锺育麟先生及张荣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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