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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GROUP LIMITED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0)
有关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
之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发行人就建议认购事项订立谅解备忘录。根据上市规则,建议认购事项(如落实)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谅解备忘录对建议认购事项并不具法律约束力,故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发行人(统称「订约各方」)就建议认购由发行人发行本金额经订约各方同意之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订立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本公司有权在转换时认购发行人股本之20%(「建议认购事项」)。
待本公司信纳谅解备忘录所载尽职审查後,本公司可按订约各方同意之金额及条款认购可换股债券。
在可行情况下,订约各方同意根据以下时间表进行建议认购事项:
(i) 於签署谅解备忘录後三(3)个月内(「审 查期」),本公司将展开、继续及完成尽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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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於审查期结束後七(7)天内,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是否将进行建议认购事
项或任何部分。为免存疑,本公司决定不进行建议认购事项时将无需提供任何理由(「通知」);及
(iii)於本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本公司决定进行建议认购事项後三十(30)天内(「截
止日期」),订约各方应尽力磋商及真诚协定建议认购事项之正式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最终协议」)。
本公司有独家权利,可於谅解备忘录签订之日至截止日期或订约各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同意之较长期间与发行人磋商建议认购事项(「排他期」)。
谅解备忘录并不具法律约束力,惟有关(其中包括)排他期、谅解备忘录的保密性及规管法律的条文除外。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发行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为独立第三方。
发行人正从事专业运动车之制造业务。
倘出现任何以下情况(以最早者为准),谅解备忘录将告终止:
(i) 订约各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协定终止谅解备忘录;
(ii) 本公司未能提供通知;
(iii)本公司於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其有意搁置建议认购事项;
(iv)本公司拟重新磋商建议认购事项之商业条款,详情载於订约各方先前共有之条款文
件;
(v) 於截止日期或之前并无订立最终协议;或
(vi)签立最终协议。
谅解备忘录对建议认购事项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建议认购事项之条款及本金须待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後方可作实,故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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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指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30),於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并
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作第二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发行人」 指 於英国英格兰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 指 发行人与本公司就建议认购由发行人发行之可换股债券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谅解备忘录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杨智恒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杨智恒先生、梁广才先生、黄保强先生、锺少桦先生及戚道斌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贵生先生、王子敬先生及香志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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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
01130
中国环境资源行情
中国环境资源(01130)公告
中国环境资源(01130)回购
中国环境资源(01130)评级
中国环境资源(01130)沽空记录
中国环境资源(01130)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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