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HUAGROUPLIMITED
宏华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
裁定推翻一致行动推定
兹提述宏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之有关根据特别授权发行新股之公告(「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使用词汇与公告有相同含义。
诚如公告披露,根据航天科工认购协议,航天科工已向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执行人员」)申请,推翻航天科工(作为一方)与联宏有限公司(「联宏」)(作为另一方)因航天科工认购协议及 Jianhong 认购协议完成後可能根据《收购守则》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士的关系(「裁定」)。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执行人员就该项裁定致函航天科工。执行人员裁定,於航天科工认购协议及 Jianhong 认购协议完成後,航天科工(作为一方)与联宏(作为另一方)之间所产生的根据《收购守则》「一致行动」定义中第(1)类别的推定已被推翻。联宏与航天科工分别确认彼此各自独立於对方且并非与对方一致行动。
由於认购事项须待达成公告所载的先决条件後方可作实,故认购事项未必一定进展至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宏华集团有限公司
张弭
主席
中国,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张弭先生(主席)、任杰先生及刘智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SiegfriedMeissner先生(苏柏斌先生为其替任董事);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晓峰先生、齐大庆先生、陈国明先生、史兴全先生及郭燕军先生。
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於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HONGHUA N1909
0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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