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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製建築材料供應總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有关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的 持续关连交易 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在中国组成 合资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旭辉(中国)(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与合资公司订立预制 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据此,合资公司同意向本集团供应预制建筑材料及 提供相关施工与技术服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合资公司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旭辉(中国)以及林中先生、林伟先生 及林峰先生的联系人士分别持有30%及70%。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 生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合资公司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而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 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於5%,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章,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 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C1�C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在中国组成合资公司的 公告。上海毅匹玺为一间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旭辉(中国)以及林中先 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的联系人士分别持有30%及70%的合资公司。林中先 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上海毅匹玺因而为 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上海毅匹玺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间的交易根据上 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 根据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的条款,本集团委聘上海毅匹玺向本集团供应 预制建筑材料,并提供相关施工与技术服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根据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 协议,本集团成员公司或不时与上海毅匹玺订立具体协议。 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订约方 : (1)旭辉(中国)(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团其他成员 公司) (2)上海毅匹玺 年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所供应的材料及提供的:上海毅匹玺须: 服务 (i)向本集团供应预制建筑材料;及 (ii)向本集团提供相关施工与技术服务。 定价及其他条款 :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订约方已同意下列各项: (a)上海毅匹玺向本集团供应材料及提供服务须 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并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C2�C (b)有关供应预制建筑材料及提供相关施工与技 术服务的详细条款及条件、付款方式、规格、 价格、数量及交付日期须於具体协议中厘定; (c)上海毅匹玺将提供予本集团的预制建筑材料 价格及施工与技术服务的费用须参考市场价 格厘定,且不得高於独立第三方就提供相同 或可资比较产品及服务向本集团收取的价格; 及 (d)具体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不得逊於独立第三方 就提供相同或可资比较产品及服务向本集团 提供的条款及条件。 年度上限及其基准 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200,000 400,000 500,000 年度上限已参考可资比较产品及服务的现行市价及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二 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进行的发展项目的预期规模後厘定。预期预制建筑材 料供应总协议项下的款项将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本集团及上海毅匹玺的资料 旭辉(中国)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为本集团的中间控股公司,持有 本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权益。本集团(包括旭辉(中 国))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开发及物业投资业务。 上海毅匹玺的定位为工业化建筑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设计、生产及供应预制 建筑材料并提供相关施工与技术服务。 �C3�C 订立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本集团作为中国的主要房地产开发商,将能够从持续关连交易中 获益,既可满足其预制建筑材料及相关施工与技术服务的需求,支援其项目开 发规划,亦可掌握本集团与上海毅匹玺的协同优势。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上海毅匹玺为一间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旭辉(中国)以及林中先生、林伟 先生及林峰先生的联系人士分别持有30%及70%的合资公司。林中先生、林伟 先生及林峰先生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上海毅匹玺因而为本公司 的关连人士,而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年度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 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执行董事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被视为於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 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已就批准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 易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预制建筑 材料供应总协议项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或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 弃投票。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就执行董事而言,纵使彼等已放弃投票,惟 彼等已表达其观点)均认为,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及於本集团一般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而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的条款及 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C4�C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的涵义: 「年度上限」 指 诚如本公告「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一节 内「年度上限及其基准」分节所载列,於截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 度,持续关连交易项下本集团应付上海毅匹 玺费用的年度最高总金额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旭辉(中国)」 指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预制建筑材料供应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 东或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 联系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定义见上市规 则)的个人或公司 �C5�C 「合资公司」或 指 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 「上海毅匹玺」 的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预制建筑材料 指 旭辉(中国)与合资公司就向本集团供应预制 供应总协议」 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相关施工与技术服务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的总协议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的 持有人 「具体协议」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与合资公司根据预制建筑材 料供应总协议的条款将予订立的具体供应协 议或服务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本公告所采纳的汇率为人民币1.00元兑1.12港元,仅作说明用途。该等兑换并不 代表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已经按有关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为人民币。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先生、张永岳先生及陈伟成先生。 �C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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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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