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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3)
关连交易
於福建成立合营公司
成立合营公司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与华润电力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电力投资订立合资协议,据此订约双方将於中国福建省成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成立後,合营公司将由华润燃气投资及华润电力投资分别拥有49%及51%股权。
合营公司将主要从事销售及分销电力及电力工程的设计及施行;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谘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谘询及用电谘询服务;生产、销售及研发环保电力产品;及电力业务代理服务及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电力相关业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集团由於拥有华润电力已发行股本约
62.98%,其亦为华润电力的控股股东。据此,华润电力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电力投资为华润集团的联系人及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鉴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规定有关成立合营公司(包括提供财务援助)之若
干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 %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成立合营公司为本
公司之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与华润电力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电力投资订立合资协议,据此订约双方将於中国福建省成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成立後,合营公司将由华润燃气投资及华润电力投资分别拥有49%及51%股权。
合营公司将主要从事销售及分销电力及电力工程的设计及施行;新能源技术研
发,技术谘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谘询及用电谘询服
务;生产、销售及研发环保电力产品;及电力业务代理服务及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电力相关业务。
成立合营公司
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甲)华润燃气投资,本公司於中国成立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及
(乙)华润电力投资,华润电力於中国成立的直接全资附
属公司。
投资总额及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预计为人民币4亿元(约4.64亿港元)。
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预计为人民币2.1亿元(约2.436亿港
元),占投资总额的52.5%。
就注册资本之 (甲)华润燃气投资将以现金注资人民币1.029亿元(约
注资额: 1.194亿港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49%;及
(乙)华润电力投资将以现金注资人民币1.071亿元(约
1.242亿港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51%。
进一步注资承诺: 若合营公司需要除其注册资本以外的资本以支持其发展,
合营公司须向银行取得融资,而倘该融资额度不足以满足
合营公司的资本需要,则订约双方须就不超过合营公司投
资总额的额度为合营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作为抵押
(如果项目融资实际上为不可行)或向合营公司提供股东贷
款(「财务援助」)。订约双方应按其出资比例提供财务援
助。
假设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及预期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只由
订约双方按其出资比例通过财务援助提供及根据现时之预
期投资总额,华润燃气投资将提供之财务援助将不会多於
人民币9,310万元(约1.080亿港元)。
订约双方将作出的出资额(包括就注册资本之注资额及财
务援助)乃由订约双方经考虑合营公司的预期资本需要後
公平磋商厘定。华润燃气投资应付的出资额拟以本集团的
内部资源拨付。
董事会组成及 合营公司董事会将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华润电力投资有
管理架构: 权委任四名董事,而华润燃气投资将有权委任三名董事。
华润电力投资将委任董事会主席,该主席亦将担任合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华润燃气投资将委任董事会副主席。
合营公司将有两名监事,华润电力投资及华润燃气投资各
有权委任一名监事。合营公司将有一名总经理,将由董事
会按照华润燃气投资之推荐建议委任。
业务范畴: 合营公司将主要从事下列业务:
(i) 销售及分销电力及电力工程的设计及施行;
(ii) 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谘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
务;
(iii)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谘询及用电谘询服务;
(iv) 生产、销售及研发环保电力产品;及
(v) 电力业务代理服务及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电力相关
业务。
股权转让限制及 其一订约方在没有取得另一订约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
产权负担: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质押、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於合
营公司的股权。
倘其一订约方拟将其於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则另一订约
方应对该股权拥有优先购买权。
利润分配: 除订约双方另有约定外,可供分配的税後利润将按订约双
方於合营公司的出资比例分配予各订约方。
於其成立时,合营公司将获计为本公司的合营公司。
成立合营公司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下游燃气分销业务,而华润电力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投
资、开发、经营及管理电厂及煤矿。
董事认为,成立合营公司将容许订约双方於福建省就电力提供销售及营销服务。
由於本集团与华润电力集团目前在福建省均拥有多项燃气分销和发电业务,董事相信订约双方可以共同利用订约双方对该等区域的专业认知和资源以扩大订约双方於该地区电力销售及分销市场的知名度和覆盖,从而提高本公司的经济利益。
财务援助之提供亦可以确保合营公司能满足其未来就扩张和发展电力销售及分销业务的资本需求。
由於合营公司於其成立时将获计为本公司的合营公司,其业绩将会以权益会计法纳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合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提供财务援助)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及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由於并无董事於合资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概无董事须就有关获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放弃投票。
有关订约双方的资料
华润燃气投资
华润燃气投资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华润电力投资
华润电力投资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华润电力的全资附属公司。
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集团由於拥有华润电力已发行股本约
62.98%,其亦为华润电力的控股股东。据此,华润电力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电力投资为华润集团的联系人及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鉴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规定有关成立合营公司(包括提供财务援助)之若干
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成立合营公司为本公司 之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华润燃气投资」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华润集团」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
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63.95%;
「华润电力投资」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及
华润电力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华润电力」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
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836);
「华润电力集团」 华润电力及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93);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的条款於中国福建省拟成立及拟命名为华润电
力(福建)销售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
「合资协议」 华润燃气投资与华润电力就成立合营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的合资经营合同;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订约双方」 合资协议的订约方,即华润燃气投资及华润电力投资,而
「订约方」应指任何其中一方;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百分比。
仅就本公告及供说明用途而言,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16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该等换算不应被诠释为代表任何人民币及港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添根
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执行董事王传栋先生、石善博先生、葛彬先生及王添根先生;非执行董事杜文民先生、魏斌先生、陈鹰先生及王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得胜先生、于剑女士、俞汉度先生及秦朝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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