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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Poly Energy HoldingsLimited GCL NewEnergy Holdings Limited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00) (股份代号:451)
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的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後),协鑫新能源集团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信达金融租赁须向南京协鑫新能源(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购买汝州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504,523,164.36 元(相等於约570,716,603.52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须将汝州租赁资产出租予汝州协鑫(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租期八年且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538,005,073.40元(相等於约608,591,339.03港元)。此外,根据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汝州协鑫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21,072,000.00元(相等於约23,836,646.40港元)。
此外,协鑫新能源集团与信达金融租赁於过去12个月订立下列协议(「过往融资租赁协议」):
(i) 太谷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太谷风光(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
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购买太谷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
1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35,744,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已将太谷租赁资产出租予太谷风光(作为承租人),租期八年及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47,000,786.76元(相等於约166,287,289.98港元)。此外,根据 太谷融资租赁协议,太谷风光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5,760,000.00元(相等於约6,515,712.00港元);
(ii) 上高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上高县利丰(保利协鑫的间接附
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购买上高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
1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35,744,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已将上高租赁资产出租予上高县利丰(作为承租人),租期八年及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47,062,890.23元(相等於约166,357,541.43港元)。另外,根据上高融资租赁协议,协鑫新能源集团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5,760,000.00元(相等於约6,515,712.00港元);
(iii) 盂县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盂县晋阳新能源(保利协鑫的间
接附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附属公司)购买盂县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
180,000,000.00元(相等於约203,616,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已将盂县租赁资产出租予盂县晋阳新能源(作为承租人),租期八年及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220,594,335.35元(相等於约249,536,312.15港元)。另外,根据盂县融资租赁协议,协鑫新能源集团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8,640,000.00元(相等於约9,773,568.00港元);
(iv) 安福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安福协鑫(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
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购买安福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
10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安福租赁资产出租予安福协鑫,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18,257,935.80元(相等於约133,773,376.98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安福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六年。另外,根据安福融资租赁协议,协鑫新能源集团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3,600,000.00元(相等於约4,072,320.00港元);及
(v) 宁夏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信达金融租赁分别向宁夏昊能及南京协鑫新能源购
买宁夏租赁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宁夏租赁资产出租予宁夏绿昊(保利协鑫 的间接附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附属公司),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04,543,308.62元(相等於约118,259,390.71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宁夏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1.5年。另外,根据宁夏融资租赁协议,协鑫新能源集 团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1,500,000.00元(相等於约1,696,8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保利协鑫
由於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就该等协议本身而言)之适用百分比率就保利协鑫而言概无超过5%,订立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保利协鑫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过往融资租赁协议为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日期前(包括该日)12个月内与信达金融租赁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将合并为保利协鑫之一连串交易。
由於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总计而言)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保利协鑫而言超过5%但少於25%,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合计构成保利协鑫之须予披露交易,故保利协鑫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协鑫新能源
由於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超过5%但少於25%,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就该协议本身而言)构成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故协鑫新能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於太谷融资租赁协议适用百分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概无超过5%,订立太谷融资租赁协议(就该协议本身而言)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
如协鑫新能源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之公告所披露,订立上高融资租赁协议、盂县融资租赁协议、安福融资租赁协议及宁夏融资租赁协议(「过往已公告融资租赁协议」)(总计而言)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过往融资租赁协议为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日期前(包括该日)12个月内与信达金融租赁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将合并为协鑫新能源之一连串交易。
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总计而言)就协鑫新能源而言并无触发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较高分类之主要交易。
1. 汝州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南京协鑫新能源
(2) 承租人:汝州协鑫
(3) 买方及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
(iii) 汝州融资租赁
根据汝州买卖协议及汝州融资租赁,(i)信达金融租赁须向南京协鑫新能源购买 汝州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504,523,164.36元(相等於约570,716,603.52港元),当中人民币439,000,000.00元(相等於约496,596,800.00港元)及余下金额须分别由信达金融租赁及汝州协鑫支付予南京协鑫新能源;及(ii)於收购後,信达 金融租赁须将汝州租赁资产出租予汝州协鑫,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538,005,073.40元(相等於约608,591,339.03港元),租期自南京协鑫新能源向汝州协鑫交付汝州租赁资产当日起计为期八年。信达金融租赁将分两期向南京协鑫新能源支付相关部分代价:
(a) 人民币395,100,000.00元(相等於约446,937,120.00港元)须於签署汝州买卖
协议及汝州融资租赁後30天内支付,惟须满足以下条件:(i)信达金融租赁收到汝州协鑫根据汝州融资租赁应付的融资租赁服务费及汝州押金的相应部分;(ii)信达金融租赁接获经汝州协鑫、项目承建方及项目监管方共同确认的汝州租赁资产交付文件;及(iii)信达金融租赁接获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出的付款通知;及
(b) 余下人民币43,900,000.00元(相等於约49,659,680.00港元)须於所有汝州租
赁资产运抵项目现场後12个月内支付,惟须满足以下条件:(i)信达金融租赁收到汝州协鑫根据汝州融资租赁应付的融资租赁服务费及汝州押金的相 应部分;(ii)信达金融租赁接获经汝州协鑫、项目承建方及项目监管方共同确认的所有汝州租赁资产交付时间的文件;及(iii)信达金融租赁接获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出的付款通知。
(iv) 租金付款及服务费
汝州协鑫根据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应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的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538,005,073.40元(相等於约608,591,339.03港元),合共分32期按季支付。按 开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基准,初始两期的租金将分别为人民币5,377,750.00元(相等於约6,083,310.80港元),其余30期各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17,574,985.78元(相等於约19,880,823.91港元)。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民币439,000,000.00元(相等於约496,596,800.00港元)。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利率按年率化息率4.9%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八年期基 准贷款利率。於汝州融资租赁期间,倘适用基准贷款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用利率将跟随相同方向按比例调整。
此外,汝州协鑫已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
21,072,000.00元(相等於约23,836,646.40港元)。汝州协鑫须每年等额分期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634,000.00元(相等於约2,979,580.80港元),首期服务费将按下述方式支付予信达金融租赁:
(a) 人民币2,370,600.00元(相等於约2,681,622.72港元)须於签署汝州融资租赁
当日起计五天内支付;及
(b) 人民币263,400.00元(相等於约297,958.08港元)须於信达金融租赁根据汝州
买卖协议支付第二期付款前支付。
汝州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租金、租赁利率及服务费乃信达金融租赁及汝州协鑫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同类资产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及(ii)同类融资租赁服务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厘定。
信达金融租赁根据汝州买卖协议就购买汝州租赁资产应付的价格乃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光伏发电设备的平均公平市价以及信达金融租赁同意提供的融资额後厘定。
(v) 汝州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汝州融资租赁期内,汝州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将归信达金融租赁所有,信达金融租赁不得干预汝州协鑫正常使用汝州租赁资产,除非汝州协鑫违反汝州融资租赁则作别论。汝州融资租赁期届满,且汝州融资租赁项下到期的租赁租金和利息以及任何其他款项获全数缴付後,汝州协鑫须按「现况」基础以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0元(相等於约113.12港元)向信达金融租赁购买汝州租赁资产。
(vi) 汝州融资租赁的押金安排
根据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汝州协鑫须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汝州押金,汝州押金须於信达金融租赁支付汝州租赁资产代价前支付,以保证汝州协鑫於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信达金融租赁有权从汝州押金中扣减任何未缴租金、利息、拖欠利息及汝州协鑫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倘出现有关扣减,汝州协鑫须 於获信达金融租赁通知後补足扣减,并将汝州押金的款项填补至人民币35,120,000.00元(相等於约39,727,744.00港元)。於汝州融资租赁届满後,任何 汝州押金余下结余须退还予汝州协鑫。汝州押金於汝州融资租赁年期无需计息。
此外,汝州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由下列各项保证:
(a) 苏州协鑫汝州担保:根据苏州协鑫汝州担保,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提供
担保,以保证汝州协鑫在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赁付款、利
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款项;
(b) 汝州股份质押协议:根据汝州股份质押协议,河南协鑫新能源已同意质押
其於汝州协鑫之100%股权,以保证汝州协鑫於汝州融资租赁项下之全部责任;
(c) 汝州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根据汝州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汝州协鑫已同意就
汝州租赁资产进行抵押,以保证其於汝州融资租赁项下之全部责任;
(d) 汝州电费质押协议:根据汝州电费质押协议,汝州协鑫已同意质押汝州项
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以保证其於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及
(e) 汝州回购协议:倘(i)汝州协鑫连续两期未能缴付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款
额;(ii)汝州协鑫未能缴付汝州融资租赁项下其中三期或以上款额;(iii)汝 州融资租赁项下到期未付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000.00元(相等於约56,560,000.00港元);或(iv)汝州融资租赁期届满後仍有到期未缴付的租金,则根据汝州回购协议,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购回汝州租赁资产(或汝州协鑫於汝州融资租赁项下的债务(视情况而定)),价格相等於汝州融资租赁项下所有未缴付租金、利息、拖欠利息、算定损害赔偿及任何其他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款项。
2. 过往融资租赁协议
A. 太谷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及承租人:太谷风光
(2) 买方及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
(iii) 太谷融资租赁
根据太谷融资租赁,(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太谷风光购买太谷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35,744,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太谷租赁资产出租予太谷风光,租金总额估计为人 民币147,000,786.76元(相等於约166,287,289.98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太谷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八年。太谷租赁资产须由太谷风光使用作发展太谷项目之用。
(iv) 租金付款及服务费
太谷风光根据太谷融资租赁协议应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的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47,000,786.76元(相等於约166,287,289.98港元),合共分32期按季支付。按照开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基准,初始两期的租金将分别为人民币1,404,666.67元(相等於约1,588,958.94港元)及人民币1,470,000.00元(相等於约1,662,864.00港元),其余29期各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4,804,096.34元(相等於约5,434,393.78港元),及最後一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4,807,326.23元(相等於约5,438,047.43港元)。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太谷融资租赁项下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35,744,000.00港元)。太谷融资租赁项下的利率按年率化息率4.9%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颁布的八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於太谷融资租赁期间,倘适用基准贷款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用利率将跟随相同方向按比例调整。
此外,太谷风光已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
5,760,000.00元(相等於约6,515,712.00港元)。太谷风光须每年等额分期支付服务费人民币720,000.00元(相等於约814,464.00港元),首期服务费将於太谷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
太谷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租金、租赁利率及服务费乃信达金融租赁及太谷风光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同类资产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及(ii)同类融资租赁服务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厘定。
信达金融租赁根据太谷融资租赁购买太谷租赁资产应付的价格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光伏发电设备的平均公平市价以及信达金融租赁同意提供的融资额後厘定。
(v) 太谷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太谷融资租赁期内,太谷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将归信达金融租赁所有。太谷融资租赁期届满,且太谷融资租赁项下到期的租赁租金和利息获全数缴付後,太谷风光须按「现况」基础以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0元(相等於约113.12港元)向信达金融租赁购买太谷租赁资产。
(vi) 太谷融资租赁的押金安排
根据太谷融资租赁协议,太谷风光须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太谷押金,太谷押金须於太谷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以保证太谷风光於太谷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信达金融租赁有权从太谷押金中扣减任何未缴租金、利息、拖欠利息及太谷风光任何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倘出现有关扣减,太谷风光须 於获信达金融租赁通知後补足扣减,并将太谷押金的款项填补至人民币8,520,000.00元(相等於约9,637,824.00港元)。於太谷融资租赁届满後,任何太谷押金余下结余须退还予太谷风光。太谷押金於太谷融资租赁年期无需计息。
此外,太谷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由下列各项保证:
(1) 苏州协鑫太谷担保:根据苏州协鑫太谷担保,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太谷风光在太谷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赁付
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款项;
(2) 南京协鑫太谷担保:根据南京协鑫太谷担保,南京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太谷风光於太谷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金付
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金额;
(3) 太谷股份质押协议:根据太谷股份质押协议,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质押其於太谷风光之100%股权,以保证太谷风光於太谷融资租赁项
下之全部责任;
(4) 太谷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根据太谷租赁资产抵押协议,太谷风光已同
意就太谷租赁资产进行抵押,以保证其於太谷融资租赁项下之全部责
任;及
(5) 太谷电费质押协议:根据太谷电费质押协议,太谷风光已同意质押太
谷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以保证其於太谷融资租赁项下的责
任。
B. 上高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及承租人:上高县利丰
(2) 买方及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
(iii) 上高融资租赁
根据上高融资租赁,(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上高县利丰购买上高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35,744,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上高租赁资产出租予上高县利丰,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47,062,890.23元(相等於约166,357,541.43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上高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八年。上高租赁资产须由上高县利丰使用作发展上高项目之用。
(iv) 租金付款及服务费
上高县利丰根据上高融资租赁协议应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的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47,062,890.23元(相等於约166,357,541.43港元),合共分32期按季支付。按开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之基准,初始两期的租金将分别为人民币1,470,000.00元(相等於约1,662,864.00港元),其余各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4,804,096.34元(相等於约5,434,393.78港元)。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上高融资租赁项下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35,744,000.00港元)。上高融资租赁项下的利率按年率化息率4.9%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颁 布的八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於上高融资租赁期间,倘适用基准贷款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用利率将跟随相同方向按比例调整。
此外,上高县利丰已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
5,760,000.00元(相等於约6,515,712.00港元)。上高县利丰须每年等额分期支付服务费人民币720,000.00元(相等於约814,464.00港元),首期服务费将於上高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
上高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租金、租赁利率及服务费乃信达金融租赁及上高县利丰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同类资产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及(ii)同类融资租赁服务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厘定。
信达金融租赁根据上高融资租赁购买上高租赁资产应付的价格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光伏发电设备的平均公平市价以及信达金融租赁同意提供的融资额後厘定。
(v) 上高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上高融资租赁期内,上高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将归信达金融租赁所有。上高融资租赁期届满,且上高融资租赁项下到期的租赁租金和利息获全数缴付後,上高县利丰须按「现况」基础以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0元(相等於约113.12港元)向信达金融租赁购买上高租赁资产。
(vi) 上高融资租赁的押金安排
根据上高融资租赁协议,上高县利丰须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上高押金,上高押金须於上高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以保证上高县利丰於上高融资租 赁项下的责任。信达金融租赁有权从上高押金中扣减任何未缴租金、利息、拖欠利息及上高县利丰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倘出现有关扣减, 上高县利丰须於获信达金融租赁通知後补足扣减,并将上高押金的款项填补至人民币8,520,000.00元(相等於约9,637,824.00港元)。於上高融资租赁届满後,任何上高押金余下结余须退还予上高县利丰。上高押金於上高融资租赁年期无需计息。
此外,上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由下列各项保证:
(1) 苏州协鑫上高担保:根据苏州协鑫上高担保,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上高县利丰在上高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赁
付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款
项;
(2) 南京协鑫上高担保:根据南京协鑫上高担保,南京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上高县利丰於上高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金
付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金
额;
(3) 上高股份质押协议:根据上高股份质押协议,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质押其於上高县利丰之100%股权,以保证上高县利丰於上高融资租
赁项下之全部责任;
(4) 上高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根据上高租赁资产抵押协议,上高县利丰已
同意就上高租赁资产进行抵押,以保证其於上高融资租赁项下之全部
责任;及
(5) 上高电费质押协议:根据上高电费质押协议,上高县利丰已同意质押
上高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以保证其於上高融资租赁项下的责
任。
C. 盂县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及承租人:盂县晋阳新能源
(2) 买方及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
(iii) 盂县融资租赁
根据盂县融资租赁,(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盂县晋阳新能源购买盂县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180,000,000.00元(相等於约203,616,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盂县租赁资产出租予盂县晋阳新能源,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220,594,335.35元(相等於约249,536,312.15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盂县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八年。盂县租赁资产须由盂县晋阳新能源使用作发展盂县项目之用。
(iv) 租金付款及服务费
盂县晋阳新能源根据盂县融资租赁协议应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的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220,594,335.35元(相等於约249,536,312.15港元),合共分32期按季支付。按开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之基准,初始两期的租金将分别为人民币2,205,000.00元(相等於约2,494,296.00港元),其余各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7,206,144.51元(相等於约8,151,590.67港元)。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80,000,000.00元(相等於约203,616,000.00港元)。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利率按年率化息率4.9%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颁布的八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於盂县融资租赁期间,倘适用基准贷款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用利率将跟随相同方向按比例调整。
此外,盂县晋阳新能源已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8,640,000.00元(相等於约9,773,568.00港元)。盂县晋阳新能源须每年等额分期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80,000.00元(相等於约1,221,696.00港元),首期服务费将於盂县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
盂县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租金、租赁利率及服务费乃信达金融租赁及盂县晋阳新能源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同类资产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及(ii)同类融资租赁服务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厘定。
信达金融租赁根据盂县融资租赁购买盂县租赁资产应付的价格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光伏发电设备的平均公平市价以及信达金融租赁同意提供的融资额後厘定。
(v) 盂县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盂县融资租赁期内,盂县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将归信达金融租赁所有。盂县融资租赁期届满,且盂县融资租赁项下到期的租赁租金和利息获全数缴付後,盂县晋阳新能源须按「现况」基础以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0元(相等於约113.12港元)向信达金融租赁购买盂县租赁资产。
(vi) 盂县融资租赁的押金安排
根据盂县融资租赁协议,盂县晋阳新能源须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盂县押
金,而盂县押金须於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盂县租赁资产代价前支付,以保证盂县晋阳新能源於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信达金融租赁有权从盂县押金中扣减任何未缴租金、利息、拖欠利息及盂县晋阳新能源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倘出现有关扣减,盂县晋阳新能源须於获信达金融租赁通知後补足扣减,并将盂县押金的款项填补至人民币12,780,000.00元(相等於约14,456,736.00港元)。於盂县融资租赁届满後,任何盂县押金余下结余须退还予盂县晋阳新能源。盂县押金於盂县融资租赁年期无需计息。
此外,盂县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由下列各项保证:
(1) 苏州协鑫盂县担保:根据苏州协鑫盂县担保,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盂县晋阳新能源在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
租赁付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
款项;
(2) 南京协鑫盂县担保:根据南京协鑫盂县担保,南京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盂县晋阳新能源於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
租金付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
金额;
(3) 盂县股份质押协议:根据盂县股份质押协议,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质押其於盂县晋阳新能源之48.89%股权,以保证盂县晋阳新能源於盂
县融资租赁项下之全部责任;
(4) 盂县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根据盂县租赁资产抵押协议,盂县晋阳新能
源已同意就盂县租赁资产进行抵押,以保证其於盂县融资租赁项下之
全部责任;及
(5) 盂县电费质押协议:根据盂县电费质押协议,盂县晋阳新能源已同意
质押盂县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以保证其於盂县融资租赁项下
的责任。
D. 安福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及承租人:安福协鑫
(2) 买方及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
(iii) 安福融资租赁
根据安福融资租赁,(i)信达金融租赁已向安福协鑫购买安福租赁资产,代价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0港元);及(ii)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安福租赁资产出租予安福协鑫,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18,257,935.80元(相等於约133,773,376.98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安福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六年。安福租赁资产须由安福协鑫使用作发展安福项目之用。
(iv) 租金付款及服务费
安福协鑫根据安福融资租赁协议应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的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18,257,935.80元(相等於约133,773,376.98港元),合共分24期按季支付。按照开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之基准,初始四期的租金将 分别为人民币1,225,000.00元(相等於约1,385,720.00港元),其余各期的租金将为人民币5,667,896.79元(相等於约6,411,524.85港元)。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0港元)。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利率按年率化息率4.9%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颁布的六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於安福融资租赁期间,倘适用基准贷款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用利率将跟随相同方向按比例调整。
此外,安福协鑫已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
3,600,000.00元(相等於约4,072,320.00港元)。安福协鑫须每年等额分期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00,000.00元(相等於约678,720.00港元),首期服务费将於安福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
安福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租金、租赁利率及服务费乃信达金融租赁及安福协鑫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同类资产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及(ii)同类融资租赁服务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厘定。
信达金融租赁根据安福融资租赁购买安福租赁资产应付的价格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光伏发电设备的平均公平市价以及信达金融租赁同意提供的融资额後厘定。
(v) 安福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安福融资租赁期内,安福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将归信达金融租赁所有。安福融资租赁期届满,且安福融资租赁项下到期的租赁租金和利息获全数缴付後,安福协鑫须按「现况」基础以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0元(相等於约113.12港元)向信达金融租赁购买安福租赁资产。
(vi) 安福融资租赁的押金安排
根据安福融资租赁协议,安福协鑫须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安福押金,安福押金须於安福融资租赁起五天内支付,以保证安福协鑫於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信达金融租赁有权从安福押金中扣减任何未缴租金、利息、拖欠利息及安福协鑫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倘出现有关扣减,安福协鑫须於获信达金融租赁通知後补足扣减,并将安福押金的款项填补至人民币8,000,000.00元(相等於约9,049,600.00港元)。於安福融资租赁届满後,任何安福押金余下结余须退还予安福协鑫。安福押金於安福融资租赁年期无需计息。
此外,安福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由下列各项保证:
(1) 苏州协鑫安福担保:根据苏州协鑫安福担保,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安福协鑫在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赁付
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款项;
(2) 南京协鑫安福担保:根据南京协鑫安福担保,南京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安福协鑫於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金付
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金额;
(3) 安福股份质押协议:根据安福股份质押协议,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质押其於安福协鑫之100%股权,以保证安福协鑫於安福融资租赁项
下之全部责任;
(4) 安福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根据安福租赁资产抵押协议,安福协鑫已同
意就安福租赁资产进行抵押,以保证其於安福融资租赁项下之全部责
任;及
(5) 安福电费质押协议:根据安福电费质押协议,安福协鑫已同意质押安
福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以保证其於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
任。
E. 宁夏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ii) 订约方 (1) 卖方:宁夏昊能及南京协鑫新能源
(2) 承租人:宁夏绿昊
(3) 买方及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
(iii) 宁夏融资租赁
根据第1份宁夏买卖协议及第2份宁夏买卖协议,信达金融租赁分别向宁夏 昊能及南京协鑫新能源购买宁夏租赁资产,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4,030,000.00元(相等於约27,182,736.00港元)及人民币75,970,000.00元(相等於约85,937,264.00港元)。根据宁夏融资租赁,於收购後,信达金融租赁已将宁夏租赁资产出租予宁夏绿昊,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04,543,308.62元(相等於约118,259,390.71港元),租期自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宁夏租赁资产代价当日起计为期1.5年。宁夏租赁资产须由宁夏绿昊使用作发展宁夏项目之用。
(iv) 租金付款及服务费
宁夏绿昊根据宁夏融资租赁协议应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的租金总额估计为人民币104,543,308.62元(相等於约118,259,390.71港元),按照开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基准合共分6期按季支付。
估计租金总额按主要租赁成本加租赁利率计算。宁夏融资租赁项下的主要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0港元)。宁夏融资租赁项下的利率按年率化息率5.225%计算,相当於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颁布基准一年贷款利率之110%。於宁夏融资租赁期间,倘适用基准贷款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用利率将跟随相同方向按比例调整。
此外,宁夏绿昊已同意於宁夏融资租赁起计三天内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人民币1,500,000.00元(相等於约1,696,800.00港元)。
宁夏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租金、租赁利率及服务费乃信达金融租赁及宁夏绿昊经公平磋商,并参考(i)同类资产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利率;及(ii)同类融资租赁服务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厘定。
信达金融租赁根据宁夏融资租赁协议购买宁夏租赁资产应付的价格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光伏发电设备的平均公平市价以及信达金融租赁同意提供的融资额後厘定。
(v) 宁夏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宁夏融资租赁期内,宁夏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将归信达金融租赁所有。宁夏融资租赁期届满,且宁夏融资租赁项下到期的租赁租金和利息获全数缴付後,宁夏绿昊须按「现况」基础以象徵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0元(相等於约113.12港元)向信达金融租赁购买宁夏租赁资产。
(vi) 宁夏融资租赁的押金安排
根据宁夏融资租赁协议,宁夏绿昊须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宁夏押金,宁夏押金须於宁夏融资租赁起三天内支付,以保证宁夏绿昊於宁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信达金融租赁有权从宁夏押金中扣减任何未缴租金、利息、拖欠利息及宁夏绿昊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倘出现有关扣减,宁夏绿昊须於获信达金融租赁通知後补足扣减,并将宁夏押金的款项填补至人民币1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港元)。於宁夏融资租赁届满後,任何宁夏押金余下结余须退还予宁夏绿昊。宁夏押金於宁夏融资租赁年期无需计息。
此外,宁夏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由下列各项保证:
(1) 协鑫新能源宁夏担保:根据协鑫新能源宁夏担保,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宁夏绿昊在宁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赁付
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款项;
(2) 苏州协鑫宁夏担保:根据苏州协鑫宁夏担保,苏州协鑫新能源已同意
提供担保,以保证宁夏绿昊於宁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包括租金付
款、利息、融资租赁服务费、押金及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其他金额;
(3) 苏州宁夏股份质押协议:根据苏州宁夏股份质押协议,苏州协鑫新能
源已同意质押其於宁夏绿昊之95%股权,以保证宁夏绿昊於宁夏融资
租赁项下之全部责任;
(4) 宁夏绿聚股份质押协议:根据宁夏绿聚股份质押协议,宁夏绿聚已同
意质押其於宁夏绿昊之5%股权,以保证宁夏绿昊於宁夏融资租赁项
下之全部责任;及
(5) 宁夏回购协议:倘(i)宁夏绿昊连续两期未能缴付宁夏融资租赁项下的
款额;(ii)宁夏绿昊未能缴付宁夏融资租赁项下其中三期款额;(iii)宁
夏融资租赁项下到期且应付的金额达到人民币34,000,000.00元(相等
於约38,460,800.00港元);或(iv)宁夏融资租赁期届满後仍有到期未缴
付的租金,则根据宁夏回购协议,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向信达金融租
赁购回宁夏租赁资产,价格相等於所有未缴付租金、利息、拖欠利
息、算定损害赔偿及其他应付信达金融租赁的款项。
3. 进行须予披露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由相关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协定。作为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发展商,协鑫新能源集团不时需要资金兴建其发电项目。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利用其於现有设备及资产的投资,为协鑫新能源集团提供额外流动资金。协鑫新能源集团将受惠於额外的营运资金,可用以为其他业务及经营活动提供资金。
基於上述理由,协鑫新能源董事相信及认为,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的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协鑫新能源及协鑫新能源股东的整体利益。
基於协鑫新能源董事的观点及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保利协鑫董事相信及认为,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保利协鑫及保利协鑫股东的整体利益。
4. 上市规则之涵义
保利协鑫
由於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就该等协议本身而言)之适用百分比率就保利协鑫而言概无超过5%,订立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保利协鑫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过往融资租赁协议为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日期前(包括该日)12个月内与信达金融租赁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将合并为保利协鑫之一连串交易。
由於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总计而言)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保利协鑫而言超过5%但少於25%,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合计构成保利协鑫之须予披露交易,故保利协鑫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协鑫新能源
由於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超过5%但少於25%,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就该协议本身而言)构成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故协鑫新能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於太谷融资租赁协议适用百分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概无超过5%,订立太谷融资租赁协议(就该协议本身而言)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
诚如协鑫新能源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之公告所披露,订立过往已公告融资租赁协议(总计而言)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过往融资租赁协议为汝州融资租赁协议日期前(包括该日)12个月内与信达金融租赁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将合并为协鑫新能源之一连串交易。
订立汝州融资租赁协议及过往融资租赁协议(总计而言)就协鑫新能源而言并无触发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较高分类之主要交易。
5. 有关须予披露交易订约方之资料
信达金融租赁
信达金融租赁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租赁业务。
就保利协鑫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信达金融租赁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保利协鑫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就协鑫新能源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信达金融租赁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协鑫新能源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宁夏昊能
宁夏昊能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力安装工程。
就保利协鑫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宁夏昊能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保利协鑫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就协鑫新能源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宁夏昊能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协鑫新能源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保利协鑫集团
保利协鑫为投资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乃为太阳能行业生产多晶硅及硅片,以及开发、管理及经营环保发电厂。
协鑫新能源集团
协鑫新能源集团主要从事光伏电站之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以及印刷线路板之制造及销售。
6.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安福电费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安福协鑫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
六日订立的协议,据此,安福协鑫向信达金融租
赁质押有关安福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
「安福融资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安福协鑫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
六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租赁安福租赁资产
「安福融资租赁协议」 指 安福融资租赁、苏州协鑫安福担保、南京协鑫安
福担保、安福股份质押协议、安福租赁资产抵押
协议及安福电费质押协议
「安福协鑫」 指 安福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并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及
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安福租赁资产」 指安福协鑫用於安福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汇流
箱、电缆、管道、逆变器、电缆槽、消防设备、
电力测试设备及其他光伏设备及装置
「安福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安福协鑫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
六日订立的协议,据此,安福协鑫向信达金融租
赁抵押安福租赁资产
「安福项目」 指 位於中国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的20兆瓦光伏发电
站项目
「安福押金」 指 安福协鑫根据安福融资租赁应付的可退还押金人
民币8,000,000.00元(相等於约9,049,600.00港元)
「安福股份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月二十六日订立的协议,据此,苏州协鑫新能源
向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於安福协鑫的100%股权
「信达金融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保利协鑫」 指 GCL-Poly EnergyHoldingsLimited保利协鑫能源
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为
3800。於本公告日期,保利协鑫拥有协鑫新能源
已发行股本约62.28%的权益
「保利协鑫董事会」 指 保利协鑫董事会
「保利协鑫董事」 指 保利协鑫董事
「保利协鑫集团」 指 保利协鑫及其附属公司
「保利协鑫股份」 指 保利协鑫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保利协鑫股东」 指 保利协鑫股份持有人
「协鑫新能源」 指 GCL NewEnergy HoldingsLimited协鑫新能源控
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为451
「协鑫新能源董事会」 指 协鑫新能源董事会
「协鑫新能源董事」 指 协鑫新能源董事
「协鑫新能源集团」 指 协鑫新能源及其附属公司
「协鑫新能源宁夏担保」 指 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信达金融
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宁夏绿昊於宁夏融资租
赁协议项下的责任
「协鑫新能源股份」 指 协鑫新能源股本中每股面值为1/240港元(相等於
0.00416港元)的普通股
「协鑫新能源股东」 指 协鑫新能源股份持有人
「河南协鑫新能源」 指 河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
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盂县晋阳新能源」 指 盂县晋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
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附属公司
「盂县电费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盂县晋阳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七日订立的协议,据此,盂县晋阳新能源向
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有关盂县项目的100%收取电费
权利
「盂县融资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盂县晋阳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七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租赁盂县租赁资
产
「盂县融资租赁协议」 指 盂县融资租赁、苏州协鑫盂县担保、南京协鑫盂
县担保、盂县股份质押协议、盂县租赁资产抵押
协议及盂县电费质押协议
「盂县租赁资产」 指 盂县晋阳新能源用於盂县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
支架、汇流箱、逆变器、电缆及其他光伏设备及
装置
「盂县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盂县晋阳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七日订立的协议,据此,盂县晋阳新能源向
信达金融租赁抵押盂县租赁资产
「盂县项目」 指 位於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第二期30兆瓦光伏
发电站项目
「盂县押金」 指盂县晋阳新能源根据盂县融资租赁应付的
可退还押金人民币12,780,000.00元(相等於约
14,456,736.00港元)
「盂县股份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七日订立的协议,据此,苏州协鑫新能源向
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於盂县晋阳新能源的48.89%股
权
「兆瓦」 指 兆瓦
「南京协鑫安福担保」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信
达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安福协鑫於安福
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南京协鑫盂县担保」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信达
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盂县晋阳新能源於
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南京协鑫新能源」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
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南京协鑫上高担保」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信达
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上高县利丰於上高
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南京协鑫太谷担保」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向信
达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太谷风光於太谷
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宁夏融资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宁夏绿昊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
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租赁宁夏租赁资产
「宁夏融资租赁协议」 指 宁夏融资租赁、第1份宁夏买卖协议、第2份宁夏
买卖协议、协鑫新能源宁夏担保、苏州协鑫宁夏
担保、苏州宁夏股份质押协议、宁夏绿聚股份质
押协议及宁夏回购协议
「宁夏昊能」 指 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绿昊」 指 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
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附属公司
「宁夏租赁资产」 指 宁夏绿昊用於宁夏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支架、
逆变器、变压器、汇流箱、开关装置、电缆及其
他光伏设备及装置
「宁夏绿聚」 指 宁夏绿聚能电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绿聚股份质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宁夏绿聚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
日订立的协议,据此,宁夏绿聚向信达金融租赁
质押於宁夏绿昊的5%股权
「宁夏项目」 指 位於中国宁夏省石嘴山市的20兆瓦渔业光伏发电
站项目
「宁夏回购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南京协鑫新能源与宁夏绿昊於二
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南京
协鑫新能源购回宁夏租赁资产
「第1份宁夏买卖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作为买方)、南京协鑫新能源(作为
卖方)与宁夏绿昊(作为承租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
二十日订立的协议,以买卖宁夏绿昊用於宁夏项
目的光伏组件
「第2份宁夏买卖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作为买方)、宁夏昊能(作为卖方)
与宁夏绿昊(作为承租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
日订立的协议,以买卖宁夏绿昊用於宁夏项目的
支架、逆变器、变压器、汇流箱、开关装置、电
缆及其他光伏设备及装置
「宁夏押金」 指 宁夏绿昊根据宁夏融资租赁应付的可退还押金人
民币10,000,000.00元(相等於约11,312,000.00港
元)
「过往融资租赁协议」 指 太谷融资租赁协议、上高融资租赁协议、盂县融
资租赁协议、安福融资租赁协议及宁夏融资租赁
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过往已公告融资租赁协 指 上高融资租赁协议、盂县融资租赁协议、安福融
议」 资租赁协议及宁夏融资租赁协议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汝州协鑫」 指 汝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
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汝州电费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汝州协鑫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
日订立的协议,据此,汝州协鑫向信达金融租赁
质押有关汝州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
「汝州融资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汝州协鑫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
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租赁汝州租赁资产
「汝州融资租赁协议」 指 汝州融资租赁、汝州买卖协议、苏州协鑫汝州担
保、汝州股份质押协议、汝州租赁资产抵押协
议、汝州电费质押协议及汝州回购协议
「汝州租赁资产」 指 汝州协鑫用於汝州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支架、
汇流箱、逆变器、电缆及其他光伏设备及装置
「汝州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汝州协鑫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
日订立的协议,据此,汝州协鑫向信达金融租赁
抵押汝州租赁资产
「汝州项目」 指 位於中国河南省汝州市王寨乡的80兆瓦光伏发电
站项目
「汝州回购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南京协鑫新能源与汝州协鑫於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南京
协鑫新能源购回汝州租赁资产(或汝州协鑫於汝州
融资租赁项下的债务(视情况而定))
「汝州买卖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作为买方)、南京协鑫新能源(作为
卖方)与汝州协鑫(作为承租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十九日订立的协议,以买卖用於汝州项目的汝州
租赁资产
「汝州押金」 指 汝州协鑫根据汝州融资租赁应付的可退还押金人
民币35,120,000.00元(相等於约39,727,744.00港
元)
「汝州股份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河南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十九日订立的协议,据此,河南协鑫新能源向
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於汝州协鑫的100%股权
「上高县利丰」 指 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
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高电费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上高县利丰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七日订立的协议,据此,上高县利丰向信达金融
租赁质押有关上高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
「上高融资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上高县利丰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七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租赁上高租赁资产
「上高融资租赁协议」 指 上高融资租赁、苏州协鑫上高担保、南京协鑫上
高担保、上高股份质押协议、上高租赁资产抵押
协议及上高电费质押协议
「上高租赁资产」 指 上高县利丰用於上高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逆变
器、变压器、汇流箱、支架、电缆及其他光伏设
备及装置
「上高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上高县利丰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七日订立的协议,据此,上高县利丰向信达金融
租赁抵押上高租赁资产
「上高项目」 指 位於中国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的20兆瓦光伏发电
站项目
「上高押金」 指 上高县利丰根据上高融资租赁应付的可退还押金
人民币8,520,000.00元(相等於约9,637,824.00港
元)
「上高股份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七日订立的协议,据此,苏州协鑫新能源向
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於上高县利丰的100%股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苏州协鑫安福担保」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就安
福协鑫於安福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向信达金融租
赁提供的担保
「苏州协鑫盂县担保」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信达
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盂县晋阳新能源於
盂县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苏州协鑫新能源」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
司及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苏州协鑫宁夏担保」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信达
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宁夏绿昊於宁夏融
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苏州协鑫汝州担保」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向信达
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汝州协鑫於汝州融
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苏州协鑫上高担保」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信达
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上高县利丰於上高
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苏州协鑫太谷担保」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向信
达金融租赁提供的担保,以担保太谷风光於太谷
融资租赁项下的责任
「苏州宁夏股份质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一
月二十日订立的协议,据此,苏州协鑫新能源向
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於宁夏绿昊的95%股权
「太谷风光」 指 太谷县风光发电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及
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太谷电费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太谷风光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
十日订立的协议,据此,太谷风光向信达金融租
赁质押有关太谷项目的100%收取电费权利
「太谷融资租赁」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太谷风光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
十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有关租赁太谷租赁资产
「太谷融资租赁协议」 指 太谷融资租赁、苏州协鑫太谷担保、南京协鑫太
谷担保、太谷股份质押协议、太谷租赁资产抵押
协议及太谷电费质押协议
「太谷租赁资产」 指太谷风光用於太谷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逆变
器、变压器、汇流箱、支架、电缆及其他光伏设
备及装置
「太谷租赁资产抵押协议」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太谷风光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
十日订立的协议,据此,太谷风光向信达金融租
赁抵押太谷租赁资产
「太谷项目」 指 位於中国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的20兆瓦光伏发电
站项目
「太谷押金」 指 太谷风光根据太谷融资租赁应付的可退还押金人
民币8,520,000.00元(相等於约9,637,824.00港元)
「太谷股份质押协议」 指 信达金融租赁与苏州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订立的协议,据此,苏州协鑫新能源
向信达金融租赁质押於太谷风光的100%股权
「%」 指 百分比
在本公告中,所采纳的人民币与港元金额之间的换算率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的通行汇率,即人民币1元兑1.1312港元。有关换算并不表示人民币兑港元款额实际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保利协鑫董事会命 承协鑫新能源董事会命
GCL-PolyEnergy HoldingsLimited GCL NewEnergyHoldings Limited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主席
朱共山 朱钰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保利协鑫董事会包括保利协鑫执行董事朱共山先生(主席)、朱战军先
生、姬军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杨文忠先生、蒋文武先生及郑雄久先生;以及保利协鑫独立非执行董事何锺泰博士、叶棣谦先生、沈文忠博士及黄文宗先生。
於本公告日期,协鑫新能源董事会包括协鑫新能源执行董事朱钰峰先生(主席)、孙兴平先生、胡晓艳女士及汤云斯先生;协鑫新能源非执行董事孙玮女士、沙宏秋先生及杨文忠先生;以及协鑫新能源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勃华先生、徐松达先生、李港卫先生、王彦国先生及陈莹博士。
與信達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的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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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新能源
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