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3948
公告
关於2016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
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 第13.10B
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须按规定公布2016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
本公告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第13.10B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的要求,董事会须按规定公布2016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以下为相关第四季度经营情况:
煤炭产量1,022.23万吨,同比增长12.37%;销售煤炭1,875.70万吨,同比减少3.21%;实现销售收入809,160.14万元,同比增长57.94%;实现销售成本515,572.50万元,同比增长18.06%;实现销售毛利293,587.64万元,同比增长288.23%。
*仅供识别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源自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张东海
董事长
中国内蒙古,2017年1月2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晶泉先生、吕贵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俞有光先生、张志铭先生、谭国明先生及黄速建先生。
<上一篇 根據收購守則第3.8條刊發的公告
下一篇> 正面盈利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