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9)
有关提供贷款之
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贷款方(本公司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与借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借出贷款
20,000,000港元,年期自提取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
九日止,年利率为12厘。
由於贷款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提供贷款根据上市规则构
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
贷款方 :德泰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借款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方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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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
贷款金额 : 20,000,000港元
年期 :自提取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止
利率 :每年12厘
还款 :贷款之未偿还本金额及应计利息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偿
还
提前还款 �U可透过书面通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截至提前还款
日期(包括该日)按提前偿还之未偿还贷款结余计算之应计利息
一并支付而毋须支付任何提前偿还罚款
贷款协议条款乃贷款方与借款方经参考借款方之财务背景及还款能力後公平磋商
厘定。贷款方为持有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项下有效放债人牌照之注册放
债人,主要从事借贷服务业务。
贷款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贷款将用作借款方及其附属公司於中国之现有业
务之营运资金。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新能源业务、酒店业务、物业投资、电动自行车制造及买卖、酒
类产品买卖及分销、提供借贷服务及上市证券投资。
有关借款方之资料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方主要透过其附属公司
於中国从事借贷、提供典当贷款及融资顾问服务。
提供贷款之理由
贷款将为贷款方提供合理利息收入,并将入账列作本集团之应收贷款。
董事认为,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
业条款进行,而贷款协议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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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提供贷款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提供贷款根据上市规则
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借款方」 指一家公司借款方,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本公司」 指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
概无关连之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
人
「贷款方」 指德泰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贷款方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向借款方授出为数20,000,000港
元之有期贷款
「贷款协议」 指贷款方与借款方就授出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二十日之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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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王显硕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王显硕先生及季志雄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崔光球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招伟安先生、万国梁先生及黄润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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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泰新能源集团
00559
德泰新能源集团行情
德泰新能源集团(00559)公告
德泰新能源集团(00559)回购
德泰新能源集团(00559)评级
德泰新能源集团(00559)沽空记录
德泰新能源集团(00559)机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