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董事局委员会组成之变更;
及
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2)、3.10A、3.21及3.25条
以及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中守则条文第A.5.1条之规定
董事局欣然宣布:
(i)何智恒先生已获委任为(a)独立非执行董事、(b)审核委员会成员及(c)薪酬委
员会成员,自2017年1月20日起生效;
(ii)林右烽先生已获委任为(a)独立非执行董事、(b)薪酬委员会主席、(c)审核委
员会成员及(d)提名委员会成员,自2017年1月20日起生效;及
(iii)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胡伟亮先生已由审核委员会成员调任为审核委员会主
席,自2017年1月20日起生效。
於以上变更後,本公司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2)、3.10A、3.21及3.25条
以及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中守则条文第A.5.1条有关董事局、审核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兹提述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有 关(其
中包括)董事局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更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局委员会组成之变更
董事局欣然宣布:
(i)何智恒先生已获委任为(a)独立非执行董事、(b)审核委员会成员及(c)薪酬委
员会成员,自2017年1月20日起生效;
(ii)林右烽先生已获委任为(a)独立非执行董事、(b)薪酬委员会主席、(c)审核委
员会成员及(d)提名委员会成员,自2017年1月20日起生效;及
(iii)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胡伟亮先生已由审核委员会成员调任为审核委员会主
席,自2017年1月20日起生效。
於以上变更後,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组成载列如下:
(i)审核委员会由胡伟亮先生(主席)、何智恒先生及林右烽先生组成;
(ii)薪酬委员会由林右烽先生(主席)、何智恒先生及胡伟亮先生组成;及
(iii)提名委员会由彭一庭先生(主席)、林右烽先生及胡伟亮先生组成。
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个人资料载列如下:
何智恒先生(「何先生」)
何先生,40岁,为AIDPartnersCapitalLimited(�笥炎时荆┲�管理合夥人及�笥�
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08088)之执
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彼亦为HMV数码中国集团有限公 司(一间於联交所创业板
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08078)之执行董事。何先生於企业管理、投资、企业
融资、并购交易及国际品牌及零售管理范畴拥有丰富经验。彼曾任德祥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00372)之副总裁、新世
界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00017)之高级投
资总监、新世界策略投资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及一间国际律师事务所法朗克律师
行(Fried,Frank,Harris,ShriverandJacobsonLLP)之合夥人。
何先生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渖阳市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联合会常
务委员及内蒙古香港青年交流促进会副主席。何先生持有澳洲悉尼大学商业学士
及法学士学位,并为澳洲新南威尔士省、英格兰及威尔斯认可之执业律师以及澳
洲高等法院认可之执业律师及大律师。
何先生曾於2007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担任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
号:01387)之非执行董事,於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担任首创环境控股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03989)之非执行董事,於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担任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640)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於2010年5月
起担任锦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2307)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於2014
年5月起担任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2336)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上
述所有公司均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於本公告日期,何先生并无拥有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涵义所指之本公司股份权益。何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
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
於本公告日期前之三年内并无於香港或海外之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
职位。
何先生之初始任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为期三年,惟须按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轮
流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委任 函,何先生享有之年度袍金为230,000港元,乃经参
考其职责与职务以及现时市况而厘定,且须经董事局不时检讨。委任函可由任何
一方以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何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列的独立性标准。
林右烽先生(「林先生」)
林先生,47岁,为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为大连万达集团成员公司之万达酒店发展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169)证券事务及资本市场总经理。此前,彼曾出任於
联交所主板上市之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123)之执行董事。彼
亦曾出任越秀集团之财务总监。林先生曾担任中国其中一间最大电器零售商并於
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493)(「国美」)的
企业融资及业务发展总监。在加入国美前,彼於施罗德投资、荷银洛希尔及德意
志银行等投资银行及资本市场任职约十年。林先生为特许财务分析师,并持有美
国莱斯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於本公告日期,林先生并无拥有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涵义所指之本公司股
份权益。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
无任何关系,且於本公告日期前之三年内并无於香港或海外之任何其他上市公众
公司担任董事职位。
林先生之初始任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为期三年,惟须按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轮
流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委任 函,林先生享有之年度袍金为230,000港元,乃经参
考其职责与职务以及现时市况而厘定,且须经董事局不时检讨。委任函可由任何
一方以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林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列的独立性标准。
除前述者外,何先生及林先生均确认概无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v)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
董事局谨此衷心欢迎何先生及林先生加入本公司为董事局成员。
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2)、3.10A、3.21及3.25条以及上市规则企业管治
守则中守则条文第A.5.1条之规定
於以上变更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数目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下所
要求的最低数目。本公司同时亦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订明至少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之要求。此
外,本公司已符合以下条文所载之规定:(i)上市规则第3.21条有关审核委员会的
组成;(ii)上市规则第3.25条有关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及(iii)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
载企业管治守则中守则条文第A.5.1条有关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承董事局命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联席主席
徐建华 彭一庭
香港,2017年1月20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徐建华先生、彭一邦博士工程师及郭煜钊先生,非执
行董事为彭一庭先生及张小良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智恒先生、林右烽先
生及胡伟亮先生。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後确认,尽彼等所知,於本公告中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而达
致,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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