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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71)
审核委员会
之职权范围
成员
1. 审核委员会(「委员会」)须由董事会(「董事会」)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
及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其大部分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出席会议
3. 财务总监及外聘核数师代表一般须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
4. 董事会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秘书。
会议次数
5. 每年最少举行四次会议。外聘核数师於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举行会议。
权力
6.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按其职权范围监察任何活动,并获授权可向任何雇员要求任
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必须就委员会提出之任何要求合作。为免生疑问,本文所规定之委员会权力将适用於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於本职权范围内所提述「本公司」及「集团」之所有词汇将包括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7.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获取外界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亦可於其认为有需要时
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之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职责
8. 委员会的职责为: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委任、续聘及罢免外聘核数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
师之薪酬及委聘条款,以及处理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辞退之任何问题;
(b) 根据适用准则审阅及监察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以及审核程序之成
效、於进行审核前与核数师讨论审核性质、范畴及汇报责任,如涉及多於一家核数公司,则须确保有关公司能互相协调;
(c) 就委聘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核服务制定及实施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数
师」包括与该核数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拥有或管理之任何实体,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相关资料之第三方,且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实体属於该核数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实体。委员会应就其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d) 监察本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期报告及(倘就刊发而编制)
季度报告及公告之完整性,并审阅当中所载重大财务申报判断。於审阅将提交董事会之报告及公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惯例之任何变动;
(ii) 涉及重要判断之范围;
(iii) 因审核产生之重大调整;
(iv) 持续经营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有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有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 就上文(d)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而委员会须最少每年与本公
司核数师会面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於或可能须於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
目,且应适当考虑本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如适用)或
核数师提出之任何事宜;
监察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f)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监控,以及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g)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
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应董事会委派或主动,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
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倘存有内部审核功能),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能够互相协调,并确保内部审
核功能具备足够资源及在本公司内享有适当地位,以及审阅及监察其成效;
(j) 审阅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常规;
(k)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
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查询及管理层之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之
事宜;
(m) 向董事会汇报《企业管治守则》(上市规则附录14)之事宜;
(n) 讨论因中期及全年审核产生之问题及保留事项,以及核数师欲讨论之任何事宜
(如有需要,会在管理层缺席情况下进行);
(o) 於提交董事会签署前,审阅本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声明;
董事会授权企业管治
(p) 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q)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r)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s) 制定、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雇员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t) 检讨本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上市规则附录14)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
告》(上市规则附录14)内的披露;
其他职责
(u)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在机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风险管
理、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v)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及
(w) 考虑董事会界定之其他议题。
汇报程序
9. 秘书须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委员会会议记录。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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