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

發行票據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美国或任何倘未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登记或合格前作出有关提呈、要约或出售则属不合法的司法权区,本公告并不构成提呈出售或提呈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 证券未曾亦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且倘未经办理有关登记或已获美国证券法适用豁免办理有关登记规定,一概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於美国境内公开提呈发售的任何证券将以刊发发售备忘录的方式作出。该份发售备忘录将载列关於进行提呈发售的本公司以及其管理层及财务报表的详尽资料。本公司目前无意於美国境内公开发售任何证券。 LT COMMERCIAL REAL ESTATE LIMITED 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 发行票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公 司(以 发行人身分)、认 购方与担保人订立认购协 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发行,而认购方有条件同意认购本金额450,000,000港元的票据。担保人已同意以认购方为受益人作出认购协议所载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弥偿。 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偿还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现时未偿还金额。 认购协议 订约方及日期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发行人: 本公司 认购方: 认购方 担保人: 杨先生 �C1�C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认购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认购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於认购协议日期并无持有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亦无於本公告日期与任何股东行动一致。 根据认购方所提供的资料,认购方乃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认购方为中国国有非银行财务机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之H股於联交所上市。 杨先生为认购协议项下的担保人。杨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并实益拥有中国勒泰全部已发行股本。中国勒泰乃254,055,888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5%)之实益拥有人。 根据认购协议,杨先生同意以认购方为受益人,作出若干陈述、保证、承诺及弥偿。 票据未曾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出售或交付。 因此,票据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出售以遵守美国证券法项下的S规例。 票据之主要条款 本金额: 450,000,000港元 发行价: 本金额100% 利息: 票据按年利率8%计息。有关利息须於每半年末支付一次,自二零 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 此外,於全数或部分未赎回票据获赎回各个日期,或倘若票据於 到期日前并无全数获赎回,於该赎回日或到期日(视乎情况而 定),发行人须向票据持有人支付额外利息,金额相等於获赎回或 到期票据本金额每年1%(「额外利息」)。 到期日: 除非先前获赎回、购回及注销或兑换,任何未赎回票据须於发行 日期之第三(3)个周年之日期赎回。 地位: 票据构成对本公司之高级、直接、非後偿、无条件及抵押责任, 须始终具有同等地位,且互相之间并无任何优待权或优先权。 �C2�C 强制赎回: (A)首个要求赎回日期 於发行日期第一个(1)周年日期(「首个要求赎回日期」),受限 且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必须及有责任赎回最多票据 之本金额,以使赎回的本金额(与票据持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有意於首个要求赎回日期前行使换股权涉及票据本金 额(「首次行使金额」)或之前获注销涉及的票据本金额合并计 算时)於紧随赎回完成後票据当时赎回或注销或已行使换股权 涉及的本金总额合共相等於80,000,000港元(「首个要求赎回 金额」)。 (B) 第二个要求赎回日期 於发行日期第二(2)个周年日期(「第二个要求赎回日期」),受 限且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必须及有责任赎回最多票 据之本金额,以使赎回的本金额(「第二个要求赎回金额」)(与 以下各项合并计算时:(i)超出首个要求赎回金额的首次行使 金额部分(如有);及(ii)票据(x)之前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已注 销的本金额;(y)其中换股权之前已获行使涉及的本金额; 或(z)票据持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有意行使附带换股权 涉及的本金额,就上述(x)、(y)及(z)各情况下均发生於首个要 求赎回日期或之後但紧接第二个要求赎回日期前一个营业日 (包括该日))於紧随赎回完成後票据当时赎回或注销或已行使 换股权涉及的本金总额(且不包括首个要求赎回金额)合共相 等於120,000,000港元。 �C3�C (C)於到期日赎回 於到期日,受限且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必须并有责 任赎回每份票据,除非票据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先前已赎 回、兑换或对销或注销,赎回价格相等於未偿还本金额之 100%另加应计利息(包括额外利息)以及票据项下应计或未偿 付的所有其他款额。 发行人的选择性 自发行日期後满第十一(11)个历月当日或之後直至到期日之间的 赎回权: 任何时间,并向票据持有人发出最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之情况 下,本公司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偿还本金额的票据,惟於各情况 下因此赎回之本金额不得少於下述较低者:(i)50,000,000港元; 及(ii)票据当时未赎回本金额之100%。 兑换限制: 任何行使换股权均须确保有关行使不得直接导致: (i) 本公司违反其於规管行使可兑换为股份或可认购股份的其他 之证券的上市规则项下之责任;及 (ii) 本公司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当时已发行总股本低於上市规则就 此目的定义的25%(或根据规管联交所上市公司规定公众持股 量之上市规则不时规定之其他最低百分比); 惟假如上述(i)及�u或(ii)项所述的任何结果、事件或情况乃产生自 或另行由於本公司及�u或担保人全面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的行动 或不作为,则上述限制并不适用。 倘换股权获行使,均不会导致超出根据一般授权授予董事的授 权。 票据持有人可受限且根据有关条件及条件之条文,自发行日期第 一(1)周年当日或之後直至到期日期间,按其选择行使票据附带的 换股权。 �C4�C 换股价: 换股价初步为每股换股股份3.90港元(可 予调整)。初步换股价 较: (i) 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即股份於紧接订立认购协议前 在联交所主板之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3.88 港元溢价约0.52%;及 (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即股份於紧接订立认购协 议前在联交所主板之最後交易日)止最後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3.852港元溢价约1.25%。 换股价乃本公司及认购方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市价公平磋商後 达致。 换股价调整: 换股价乃取决於其他票据可行的普通及正常反摊薄调整事件,如 股份合并或拆细、供股、公开发售、按低於当时市价(「当时市 价」)90%之价格发行股份等,并包括如下: (i) 股份合并、拆细或重新分类; (ii) 本公司将利润或储备金资本化; (iii)本公司向股东分摊资本; (iv)股份之供股或购股权低於当时市价90%; (v) 向全部或绝大部份股东进行有关其他证券(不包括股份或购股 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或购买股份的权利)的供股,而上述 其他证券乃作为一个类别的任何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 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证券的权利; (vi)发行股份或发行或授出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可按低 於当时市价之90%认购或购买股份; (vii)除在根据该等现有证券适用之条款发行因兑换或转换其他证 券而所产生的证券的情况下,按低於当时市价之90%进行其 他发行; (viii)对上文第(vii)段提述之任何其他证券附带之兑换、转换、认 购、购买或收购证券之权利之修订导致每股股份之代价低於 当时市价之90%; �C5�C (ix)对股东提出其他要约,包括由或代表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 或(应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指示、要求或与其订立的安 排)任何其他公司、人士或实体发行、销售或分配与由或代表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该等其他公司、人士或实体提出 要约有关的任何证券,而股东通常有权据此参与有关可能由 彼等购买的此等证券的安排;及 (x) 涉及下列事项的其他事件:(a)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兑换为 或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随附之兑换、 转换、购买或认购权,或该等证券所随附可认购或购买股份 之权利被修改;或(b)倘因本反摊薄调整条文之任何其他部分 未有提及之一项或多项事件或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与本公司所 有证 券(及其有关购股权、权利及认股权 证)持有 人(作 为一 类)之地位相比对或将对票据持有人(作为一类)的地位产生影 响,与上文(i)至(ix)项所提及的任何事件类似),则本公司决 定须调整换股价。 投票: 票据持有人将无权仅以其为票据持有人为由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 大会或於会上投票。 转让: 票据可予转让,惟票据仅可於以下情况方可转让: (a) 该转让须符合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及 (b) 该转让须进一步符合(如适用)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项下之条 件、批准、规定及任何其他条文。 违约事件: 票据将於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各类违约事件发生时即时到期且须 予偿还,当中包括但不限於: (a) 拖欠支付票据之本金或利息; (b) 本公司拒绝履行或遵守票据之任何其他契据、条件或条文; (c) 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包括本集团之财务业绩方面对汇 报规定的任何违反; �C6�C (d) 更改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此 举对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及权益构成不利影响; (e)本公司从事或进行任何与本集团核心业务有重大差别的业 务,而就其任何附属公司而言,将会或可合理预期会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f)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任何一方不再或声言不会再进行业务或 其业务中的重大部分; (g)对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担保人作出任何总额超过 5,000,000港元(或其等值)的裁决,而未有於14日期内支付或 解除,於该期间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担保人遭实施、执行 或请求发出财产扣押令、扣押令、执行令或其他法律程序, 并且於14日内未有获解除或仍持续有效; (h) 在其他债务下出现违约(附设相当的限额); (i) 出现若干资不抵债、清盘、解散或破产事件; (j) 股份(视为一个类别)停止於联交所上市或不再获许於联交所 买卖,或股份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惟(i)本公司就须予公布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申请暂停买卖;或(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暂停买 卖不多於连续十(10)个交易日则除外); (k) 本公司核数师就本集团的综合经审核账目发表或发出任何有 保留意见;及 (l)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第3.10(1)及3.21条的规定,委任规定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 於发生违约事件後,本公司须随即向票据持有人发出通知书,详 载有关事件资料,如有关违约事件无法於指定的适用补救期间内 作补救,票据持有人可绝对酌情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票据将即时 到期及须予偿还。 �C7�C 不抵押保证及承诺: 倘仍有票据尚未赎回,则除非取得票据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否则本公司将不会且将促使其附属公司不会(其中包括): (a) 於全部或任何部分交易抵押设立或容许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 抵押权益; (b) 与或被任何法团兼并、合并或吞并,或向任何法团转让其基 本上全部资产,或向任何人士转移或转让其基本上全部财产 及资产,惟向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除外,且除非以有关条款 及条件另有规定的方式进行者则另当别论; (c) 采取任何行动或作出或允许或忽略作出任何行动或事宜,因 而可能使换股价根据该等条件有所调整,而有关调整完成後 行使换股权时发行的换股股份超出根据一般授权授出的授 权,或采取的任何行动使有关文据所载经济、权利、票据的 优先权或特权产生不利变动; (d) 开展或解决任何对其业务而言属重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 律程序; (e) 在有关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以溢利或储备拨充资本之方式 发行任何证券或缴付证券之款项,除非此举导致换股价有所 调整则另当别论,惟发行人(i)向股东及其他应得人士发行缴 足股款的股份;(ii)根据适用法律发行从溢利或储备拨款缴足 股款之股份并代替现金股息而发行股份;(iii)向同一类别股本 (股份除外)之持有人及其他应得人士发行缴足股本,则发行 人可以溢利或储备拨充资本之方式发行证券或缴付证券之款 项; (f) 在有关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於公布建议发行有关证券当日 不会按低於当时市价90%之每股股份代价发行附带可兑换或 交换或认购股份权利之证券,除非此举导致换股价有所调整 则另当别论; �C8�C (g) 招致或允许存有任何计息财务债务,或对任何财务债务设置 或建构任何抵押权益或任何形式之任何类别产权负担(并不招 致利息或不涉及本集团或担保人提供任何抵押者除外),而未 偿还本金总额超出於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任何有关期间结束 时本集团总资产价值之75.0%,且须於到期日之前到期还 款; (h) 於全数支付应付票据持有人的款项前,本公司不得,且须促 使其各附属公司不会向任何股东支付或赎回本公司或其任何 附属公司欠负的任何财务债务等举动;惟假如本公司提供票 据持有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中所得款项将用於偿还其将发 行有担保优先票据项下中国勒泰的未完成责任,以及认购方 的联属公司根据中国勒泰与认购方订立的认购协议於认购协 议当日或前後进行认购,则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则可作出上 述付款或赎回等举动;及 (i) 本公司须於发行日期後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不迟於发 行日期後满十二(12)个月当日,促成将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公司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邯郸勒泰商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且 由该公司持有。 交易抵押: 票据须由以下各项作抵押: (a)中国勒泰就中国勒泰所持的全部254,055,888股本公司股份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99%)作出的本公司第一优先股份 抵押; (b) 本公司就邯郸勒泰商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全资附属公司)(「邯郸英属处 女群岛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00%作出的第一优先股份抵押; �C9�C (c) 邯郸英属处女群岛公司以邯郸勒泰商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以及邯郸勒泰商业(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00%作出的第一优先股 份抵押;及 (d) 由担保人以认购人(作为票据持有人)为受益人发出,日期为 发行日期或前後的担保。 换股股份 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及假设按初步换股价,於票据随附之换股权获行使後将予以配发及发行30,000,000股换股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8.86%;及(ii)经票据随附之换股权获悉数行使後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换股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8.14%。将予发行的换股股份最高数目为(x)30,000,000股股份及(y)本公司经将於票据所附之换股权悉数行使时予以配发及发行之换股股份扩大後的已发行股本8.14%,取较大者。 换股股份将於所有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本公司不会向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票据之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换股股份之上市及买卖。 根据认购协议条款,本公司须於发行日期以及随後於发行日期首个及第二个周年向认购方支付款额,金额相等於票据当时未偿还本金额每年2.0%(「介绍费」),直至票据获悉数赎回、购回或注销为止。无论当时是否票据持有人的适用时间,介绍费必须付予认购方。 先决条件 交割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 (a) 认购方已信纳有关审查及调查的结果,有关审查及调查乃由认购方或认购方代表就 本集团及所有其他资产(其乃抵押文件所设立或构建的抵押权益项下的资产)的事件及与其相关事项而进行; (b) 认购方於交割日期或之前已取得有关认购票据的各项所有必要批准,而认购方根据 合约履行其责任; (c) 有关各方已协定据此所要求的所有正式抵押文件及一切文件(均按认购方信纳的形 式及内容); �C10�C (d) 於交割日期,所有相关方於交割日期当日或之前签立及交付的其他合约(各自按认购 方信纳的形式及内容); (e) 於交割日期: (i) 本公司及担保人於认购协议及合约作出的陈述及保证,於各方面均属真实、准 确且无误导成分,且犹如於该日期所作出; (ii) 本公司及担保人已履行彼等各自於认购协议及合约(以及将於该日期或之前履行 的其他附带合约)项下的所有责任; (iii)发行票据(及票据项下的有关所得款项之应用)生效後,概无违约或违约事件(载 列於票据)将予发生及持续;以及自认购协议日期起,概无有关事件发生或事项出现而(倘票据於认购协议日期已获发行)可能(不论发出通知及�u或随时间过去及�u或达成任何其他要求与否)构成违约或违约事件,则可能,或需要调整适用於票据的换股价; (iv)证明书已送呈认购方,其形式乃载列於就上述事项於该日期所订立的认购协 议;及 (v) 认购方合理地认为,概无变动(或涉及潜在变动的任何发展或事项)可能对任何 本公司、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保人或彼等各自任何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状况(财务或其他)、业绩、前景或日常事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各为「重大不利变动」); (f) 发行人拥有充足的法定股本以发行换股股份,且於交割日期或之前,就发行票据、 於票据获悉数兑换後发行换股股份以及发行人履行其订立合约项下之责任之各类型(不论是上市规则或其他规则所规定)的一切必要批文均已取得; (g) 於交割日期当日或之前,认购方已接获有关发行票据及本公司履行票据及其订立合 约项下的责任的必要及适用同意书及批文副本(包括但不限於来自联交所及股东批 准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批文); (h) 香港联交所已同意(不论为无条件或仅待认购方接纳的条件达成後)换股股份於兑换 票据後可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而於交割日期当日或之前,有关上市批准未被撤回或撤销; �C11�C (i) 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u或其股东发出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就拖欠二零一 四年可换股债券还款向本公司提出索偿,直至认购协议完成为止; (j) 香港或其他适用司法权区概无法规、法律、规则或规例或判决或监管决定将合理地 预期禁止、限制或严重延误合约(包括发行票据,或达成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的签 立、交付或执行; (k) 交割日期或之前,日期为交割日期有关香港法律及英属处女群岛法律之意见(各自按 认购方信纳的形式及内容)以及认购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发行票据的该等其他决 议案、同意书、授权及文件均已送呈认购方;及 (l) 保证人基本上已妥善签署警告通知及确认书(以订约各方同意的形式)。 倘任何上述条件未能自认购协议日期或本公司及认购方可能协定的其他日期後两个月当日或之前达成,则认购协议将会结束及终止,惟就任何先前违反而须承担之责任除外。 交割 交割应於上述先决条件获达成当日(或订约各方协定的其他日期)起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发生。 於交割时,认购方将支付或促使他人向本公司支付认购款项净额,以偿还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 终止 认购方可於下列情况下,於向本公司支付票据之认购款项净额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以终止认购协议: (a)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交割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 (b)倘认购方得悉有任何违约或任何事件导致认购协议及合约所载任何保证或其他陈 述、保证、协议、承诺、契约及弥偿失实或不确或出现误导,或发行人或担保人无 法履行其於认购协议及合约内任何责任; (c) 倘国家或国际货币、金融、政治或经济情况或汇率或外汇管制出现任何变动或有关 预期变动之任何发展,而认购方认为,该等情况很可能会对票据之发行或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12�C (d) 倘於认购协议日期或之後,本公司证券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而认购方认为,该等情 况很可能会对票据之发行或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 倘任何香港、中国、英国、美国联邦或纽约州当局对香港、中国、英国或美国作出 任何全面性禁止商业活动,令认购方认为很可能会对票据之发行或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f) 倘认购方认为发生任何事件或一连串事件(包括任何地方、国家或国际的灾难爆发或 升级、敌对行动、叛乱、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天灾或传染病的发生),而认购方认为很可能会对票据之发行或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g) 倘於认购协议日期或之後发生任何下列情况:(i)香港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 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全面暂停或严重限制证券买卖;或(ii)联交所暂停发行人证券买卖,而认购方认为很可能会对票据之发行或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认购方发出有关通知时,认购协议随即终止且不具任何其他效力,订约各方毋须就认购协议向任何其他方负责,惟本公司须就认购方及其联属公司蒙受的损失以及因该终止已产生或招致的所有费用、成本及开支作出弥偿。 杨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就本公司股权所作的承诺 根据认购协议,除杨先生所作的其他承诺及保证外,杨先生向认购方承诺,倘仍有任何票据尚未偿还,以及除合约项下者外,杨先生已经及将会按经扩大、已兑换及已转换及悉数摊薄基准(即假设所有未赎回票据及可兑换或转换为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如有)的所有其他证券已获悉数兑换或转换),随时及不时继续拥有及维持於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合共60%或以上的直接及�u或间接的股权权益,因此杨先生现时及将会一直继续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及董事会主席。 发行票据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向SuccessVictory Holdings Limited清偿於二零一四年一月 十日发行可换股债券(「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的未偿还本金额。有关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刊发的公告。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到期,而本公司已与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认购方沟通,以认购票据的方式进行再融资,以全数偿还及赎回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项下未偿还的金额及负债。 �C13�C 董事认为,经本公司及认购方公平磋商达致的认购协议条款及该等条件有利於本公司,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40百万港元,将用作偿还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现时未偿还金额。 一般授权 换股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予以配发及发行。根据一般授权,董事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67,753,197股股份。於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份已根据一般授权而发行。因此,发行换股股份毋须股东进一步批准。 股权架构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及紧随兑换票据而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後的股权架构如下: 紧随兑换票据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而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後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中国勒泰(附注1) 254,055,888 74.99% 254,055,888 68.89% 认购方 ― ― 30,000,000 8.14% 公众股东 84,710,099 25.01% 84,710,099 22.97% 总计 338,765,987 100% 368,765,987 100% 附注: 中国勒泰由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杨先生全资实益拥有。 过去十二个月内的集资活动 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往12个月,本公司曾进行以下股权集资活动: 公告日期 事件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实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 完成配售本金额100,000,000港元 89,000,000港元 营运资金 已作拟定用途 十一月二十九日 两年期票息7%的票据 除上述者外,於本公告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其他集资活动。 �C14�C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及融资以及物业投资及开发。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其正常办公时间开门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之日 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 期间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 讯号」之日子) 「中国勒泰」 指 中国勒泰商业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交割」 指 认购协议之交割,而「交割日期」之涵义亦须按此诠释 「本公司」 指 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合约」 指 附带合约包括认购协议项下之抵押文件 「换股权」 指 票据随附的换股权 「换股股份」 指 於换股权获行使後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股东藉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之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之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或「杨先生」指 杨龙飞先生,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15�C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根据上市 规则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 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发行日期」 指 发行票据之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 负责考虑上市申请及批准上市之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 指 根据认购协议,本公司将向认购方发行本金额为450,000,000 港元的可换股票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抵押文件」 指 认购协议项下拟订之抵押文件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方」 指 Fantastic Stargaze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并为独立第三方 「认购协议」 指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有条件认购协议,并由本 公司、担保人与认购方等就发行票据而订立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有关条款及条件」指 构成票据的文据所载票据之条款及条件 「交易抵押」 指 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增设所需的抵押,以就本公司根据票据 履行的责任作抵押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杨龙飞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C16�C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杨龙飞先生及杨少星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李君豪先生及戴辉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仁达先生及石蓓女士。 本公司网站:http://www.lth.com.hk �C17�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港股频道HK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