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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券 建議發行境外優先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告或会受到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该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该等限制或会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刊发或派发。境外优先股及境外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H股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律登记,并且除非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不受限於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境外优先股亦不会於美国境内要约发售或出售。本行无意将本公告所述之任何证券之任何部份於美国登记或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Bank of Qingdao Co., Ltd.*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66) 公告 建议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 摘要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月 22日的董事会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其中包括)(1)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方案;及(2)发行境外优先股方案。 建议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董事会同意,在本行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同意授权董事会的前提下,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在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後,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事宜,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拟发行资本债券」)。 2015年12月3日,本行成功登陆国际资本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挂牌上市,实现了资本的有效补充。随着本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的进一步快速增长,本行拟在相关监管规定框架之内,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以求进一步提升本行资本对全行发展的支持能力,提高本行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行方案及授权方案 拟发行资本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 债券期限: 不超过15年期品种,具体品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债券利率: 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募集资金用途: 用於补充本行二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业务稳 健发展。 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 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 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发行授权: 监於本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存在发行时间、市场环境 变化等不确定因素,为确保本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成功 发行,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同意授权 董事会的前提下,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以及 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於: 1、 根据上述发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届时颁布的 规定和审批要求,决定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条 款,包括但不限於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合 格二级资本债券能够立即按照约定进行减记;确 定本次债券的发行期次、发行时间、发行规模、 发行币种、发行市场、债券期限、债券利率、价 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兑付方式等所有相关 事宜; 2、 起草、修改、签署、执行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发 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聘请中介机 构,以及其他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事宜; 3、 办理有关申报和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就本次 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向有关监管机构办理申报、审 批、核准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相关 的所有必要文件),决定和支付本次二级资本债券 发行的相关费用; 4、 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的变 化,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方案范围内对发行本 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及 5、 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其 认为与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有关的必须、恰当 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前述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 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本行的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批准,在股东在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同意的前提下,在境外非公开发行(「拟发行境外优先股」)总规模不超过8,000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0亿元的优先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方案(「优先股发行方案」),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根据《国务院关於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於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并参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行认为本行符合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按照 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在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本行有权在某些特定事件发生时将境外优先股全部或部份强制转换成H股。 发行境外优先股乃受限於若干先决条件,其中包括(i)由内资股股东、由H股股东 各自在相关类别股东大会上以及由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分别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有关拟发行境外优先股的相关决议案;(ii)拟发行境外优先股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 或备案;(iii)先由董事会在相关董事会会议上批准有关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案,後再由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案;及(iv)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为供股东参考,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详情,请参阅载於本公告附录一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之全文。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 长以及董事会秘书在优先股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前,单独或共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优先股发行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境外优先股授权方案 根据拟发行境外优先股工作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在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同意授权董事会的前提下,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在拟发行境外优先股的授权期限的有效期内以及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以及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宜,授权方案具体载於本公告附录二。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 在境外优先股授权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前,单独或共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境外优先股授权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般事项 审议以上议案的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将於适时召开。载有该等会议的信息 (包括会议时间及地点)之通知及上述议案进一步资料的通函,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发出。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须注意,拟发行资本债券及拟发行境外优先股受限於若干先决条件之满足,因此,拟发行资本债券及拟发行境外优先股可能实行亦可能不实行。因此,建议在买卖本行证券时务必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少泉 董事长 中国山东,2017年1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郭少泉先生、王麟先生、杨峰江先生及吕岚女士;非执行董事周云杰先生、Rosario Strano先生、王建辉先生、谭丽霞女士、Marco Mussita先生及蔡志坚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竹泉先生、杜文和先生、黄天佑先生、陈华先生和戴淑萍女士。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一家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之认可机构,并不受 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以下以中文书就,并无正式英文翻译。英文翻译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附录一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境外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外发行的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优先股。 二、发行数量和规模 本次拟发行境外优先股总数不超过8,000万股,总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0亿元,具体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境外优先股拟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具体发行币种和发行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四、存续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到期日。 五、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如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每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外优先股。 六、限售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七、股息分配条款 (一)票面股息率确定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该股息率基於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 价格进行计算,以下同)。发行时的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发行时的市场状况、投资者需求和本行具体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随後每隔一定时期重置一次。 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份,其中固定溢价以发行时确定的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後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发行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於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二)股息发放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後,在有可分配税後利润2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权取消部份或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於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份或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3、如本行部份或全部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的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3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确定,以归属於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 可分配税後利润来源於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 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3 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於本次优先股采 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三)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 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即境外优先股发行价格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股数的乘积,以下同)。本次境外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 (四)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本行决议取消部份或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的情形下,当期未向境外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份不累积至之後的计息期。 (五)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八、强制转股条款 (一)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 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 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或部份转为H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份转股情形下,本次境外优先股按同 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同 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转为H股普通 股。当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当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转股的情形时,本行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决定,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二)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其发行完成後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三)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行拟发布的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末每股净资产并以港币计价,即按照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港币)计算并向上取至小数点後两位。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 股、转增股本、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 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後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H股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P1为调整後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H股普通股总股份数量,n为该次H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所发行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个交易日H股普通股收盘价。 当本行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 数量和�u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将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份保护本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董事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实施全部或部份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 P×折算汇率。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 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监管规定未明确的,按照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其中Q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的股数;V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份数量乘以其发行价格;P为本次境外优先股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币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行计算。 当触发事件发生後,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部份转换为对应的H股普通股。 (五)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H股普通股享有与原H股普通股同等的权 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H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有条件赎回条款 (一)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本次境外优先股,且不应形成本次境外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本次境外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本行回售其所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 (二)赎回条款及赎回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本行有权赎回全部或部份本次境外优先股,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赎回期自赎回期起始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 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 2.本行行使赎回权後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於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三)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十、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一)表决权限制 一般情况下,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召开及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本行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後,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恢复表决权的境外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Q=V/P×折算汇率,恢复的表决 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其中:Q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恢复为H股普通股表决权的份额;V为恢复表决权的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P为折算价格,初始折算价格等於本次境外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币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行计算。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 股、转增股本、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 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後顺序,依次对折算价格P进行累积调整,调整方式与「八、强制转股条款」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一致。 (三)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境外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後,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境外优先股股息之日止。表决权恢复解除之後,本行未按约定支付股息的,重新适用「(二)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要求。 十一、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交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本行债务;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优先於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应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和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不足以支付的按照所有优先股股东各自所持有的优先股总金额占全部优先股总金额合计的比例分配。 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後的剩余财产,由本行普通股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担保情况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三、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後,全部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十四、上市�u交易安排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在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五、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以下以中文书就,并无正式英文翻译。英文翻译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附录二 关於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境外优先股 有关事项的方案 一、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 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於: 1、制定和实施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1)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总数量和总规模内,确定具体发行次数及每次发 行数量和规模; (2)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定价方式及具体股息率、重置期限; (3) 根据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平价或溢价发行及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价 格、认购币种、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和赎回条件以及发行方式; (4) 根据监管审批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时间、分次发行 相关安排、转让安排、具体发行对象及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等事项; (5)确定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评级安排、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与支付股息相关的税务安排、申购程序安排、优先股挂牌事宜等,并且 根据最新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发行方案进行必要调整(调整包括中止、终止等,下同),但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除外。 2、如发行前国家对优先股有新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有新的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包 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 要求制作、修改、签 署、执行、报送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和转让交易优先股的申报材料及发行�u转让 及其他文件(在适用情况下为募集说明书、发行通函及�u或招股说明书等),并处 理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相关事宜,并做出获授权人士认为与本次优先股发行、转让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制作、修改、签署、执行、递交、发布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转让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合同、公告、通函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方案和条款进行适当和必要的修订、调整和补充;6、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结果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向工商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 7、办理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授权期限为本授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 月;若本行於授权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本次优先股发行,则授权将告失效,但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批准新的授权。 二、优先股存续期间相关事宜的授权 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於: 1、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转股期内强制转股触发条件发生时,全权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H股普通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审批手续和备案手续、工商管理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2、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宜,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及 3、根据发行条款,决定并办理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但在取消优先股派息或部份派息的情形下,仍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尽管有上述授权,若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仍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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