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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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 任。
RENTIAN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00885)
公布
持续关连交易
采购及服务协议
董事会宣 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 十 日,中光 远(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东方拓
宇(福建实达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采购及服务协议,据此,东方拓宇(作为供应 商 )同
意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为中光远制造物流智慧终端并提供研发服
务。
租赁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布,内 容有关租赁协议项下之持续
关连交易。
*仅供识别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景 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间 接拥有福建实达之37.25%权益,亦 为福
建实达之主席兼执行董事。故此,东方拓宇被视为景先生之联系人,因而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07条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此外,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杨女士现为福建实达之董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条亦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因此,根 据 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采购及服务协
议项下应付东方拓宇之费用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於计算百分比率而时言,租赁协议以及采购及服务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应综合计算。综合计算,应付金额超过3,000,000港元,而持续关连交易所
涉及根据上市规则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於0.1%但低於5%。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采购及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建议全年上限仅须遵守申报、公 告及年度审核规定,并 获豁免遵守独立股
东批准规 定。
采购及服务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中光远(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与 东 方拓宇
(福建实达之全资附属公司 )订 立 采 购 及服务协议,据此,东方拓宇(作为供应 商 )同 意 於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为中光远制造物流智慧终端并提供研发服务。采
购及服务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 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协议订约方: 中光 远(作为买方 );及 东方拓宇(作为供应商)
年 期: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定价政 策: 物流智慧终端售价按照市价厘定
物流智慧终端估计采购数 目:不少於10,000台及不多於30,000台
估计采购金 额: 不少於人民币11,600,000元(相等於约12,992,000港元)及
不多於人民币35,000,000元(相等於约39,200,000港元)
研发费用金 额: 不少於人民币900,000元(相等於约1,008,000港元)及不多
於人民币1,000,000元(相等於约1,120,000港元)
采购及服务协议之条款乃由中光远与东方拓宇按一般商务条款公平磋商厘定。售价乃参
考类似业务分部其他供应商之毛利率以及可资比较供应商之当前市价厘定。中光远与东
方拓宇就每张订单确认实际售 价。
全年上限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根据租赁协议以及采购及服务协
议应付福建实达及东方拓宇之年度交易总额估计约为人民币40,000,000元。董事会建议,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上限总额(即根据租赁协议以及采购
及服务协议应付之最高交易金额)将约为人民币40,000,000元(约45,000,000港元)。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采购及服
务协议项下交易之全年上限属公平合理。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
董事认为,由 於卖方提供具竞争力之价 格,而卖方所供应之物流智慧终端符合中光远之
技术规格标 准,故采购物流智慧终端符合本公司之利 益。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 为,采 购及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乃於本集
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 立,属公平合理,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之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景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间 接拥有福建实达之37.25%权益,亦为福建
实达之主席兼执行董事。故此,东方拓宇被视为景先生之联系人,因而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条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此外,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杨女士现为福建实达之董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亦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采购及服务协议项下应付东方拓宇之费用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 易。
由於杨女士现时兼任本公司及福建实达之董 事,因此,彼已於就考虑及批准采购及服务
协议条款而举行之相关董事会会议 上,就已获通过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权。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概 无董事於采购及服务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因 此,概无其他董事已
就有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於计算百分比率时,租 赁协议以及采购及服务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应综合计算。综合计算,应付金额超过3,000,000港元,而持续关连交易所涉及根
据上市规则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盈 利 比 率 除 外 )高 於0.1%但 低 於5%。因 此,根 据 上 市 规
则第十四 A章,采购及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建议全年上限仅须遵守申 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 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主要从事(i)向公司及企业客户
提供数据管理服务及「现代中央工业供应链之整合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ii)证券投资;及(iii)贷款业 务。
福建实达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 司,其股份於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福建实
达主要从事移动通讯智慧终端机及相关核心部件研发、设 计、生产及销 售。
东方拓宇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 司,为福建实达之全资附属公 司。东方拓宇主要
从事移动通讯智慧终端机研发、设 计及生产。
本公司已获福建实达告知,设 备公司及中光远之若干财务资料(「有 关资料」)须於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有 关资料现提供如下:
设备公司
於二零一五年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月三十日
人民币 人民币
资产总额 458,272,000 424,902,300
负债总额 186,168,800 129,458,100
其 中:
银行贷款总额 20,000,000 �C
流动负债总额 185,335,500 128,791,400
归属於设备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值 244,907,500 271,430,100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月三十日止
年度 六个月
人民币 人民币
营业收入 583,113,300 231,933,800
归属於设备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8,823,300 26,522,600
中光远
於二零一五年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月三十日
人民币 人民币
资产总额 50,319,400 49,505,700
负债总额 2,327,900 1,274,900
其 中:
银行贷款总额 �C �C
流动负债总额 2,327,900 1,274,900
归属於中光远所有者权益总值 47,991,500 48,230,800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月三十日止
年度 六个月
人民币 人民币
营业收入 22,927,200 4,728,000
归属於中光远所有者净利润 7,660,000 115,100
福建实达披露之有关资料乃未经审核,并由设备公司及中光远按照相关会计规则及适用
於在中国成立之企业之财务规例(有别於本公司采纳之会计准则,亦未经本公司核实)编
制。
本公司投资者及股东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股东务请注意,上 述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仅与设备公司及中光远有 关,并不涉及本公司本
身。
福建实达之公布之详情将可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查阅。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本公布所用专有词汇具有以下涵义�U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885),於 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采购及服务协议以及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中光远」 指深圳市中光远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为本公
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东方拓宇」 指深圳市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福建实达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设备公司」 指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福建实达」 指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734.SH),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之公 司,其股份於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 港法定货币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董事会辖下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张
小满先生、陈 鸿先先生及黄欣先生组成
「江苏实达迪美」 指江苏实达迪美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由设备公司及江苏实达迪美
另外两名股东分别拥有76.9231%、13.8461%及9.2308%权
益。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 悉及确 信,
江苏实达迪美各股东(设备公司除外)均为个人,并 为本
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并无关连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景先生」 指景百孚先生,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於本公布日期拥有本公司约53.51%持股权益
「杨女士」 指杨晓樱女 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采购及服务协议」 指中光远与东方拓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订立之采购
及服务协议,据此,中光远同意采购而东方拓宇同意於截
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为中光远制造物流
智慧终端并提供研发服务
「租赁协议」 指设备公司与福建实达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
租赁协议,据此,设备公司同意租用福建实达拥有之办公
室物业,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为期12个月,以及江苏实达迪美与福建实达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据此,江苏实
达迪美同意租用福建实达拥有之办公室物业,由二零一七
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12个
月
「人民币」 指人民 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本公布内以人民币计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12港元之汇率换算 为 港 元,仅供说
明之 用。有关换算不应诠释为有关金额已经、应 可 或可以按任何特定汇率兑换之声明。
承董事会命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蔡志辉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 事会成 员 包 括: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晓樱女士(行政总裁) 张小满先生
曾涛先生 陈鸿先先生
蔡志辉先生 黄 欣先生
仁天科技控股
00885
仁天科技控股行情
仁天科技控股(00885)公告
仁天科技控股(00885)回购
仁天科技控股(00885)评级
仁天科技控股(00885)沽空记录
仁天科技控股(00885)机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