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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TECHNOLOGYGROUPLIMITED
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00)
主要交易�U
出售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有关之技术及资产
出售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SIM (B
Technology VI()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
u-bloxHoldingAG(一间於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技术转让合约及资产
购买协议,据此,本集团已同意出售本集团之2G、3G、4G无线通讯模块及GNSS模块业务相关之 技术及资产,总代价为52,500,000美元(相等於约409,500,000港元)。
根据技术转让合约,SIM Technology (BVI)将促使其全资附属公司(即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线)
向u-blox AG转让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有关之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总代价为40,800,000美元(相
等於约318,240,000港元)。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卖方已同意向u-bloxAG及u-bloxAG全外资企业出售与无线通讯模块业
务有关之技术秘密及专利申请权,总代价为10,900,000美元(相等於约85,020,000港元)。为确保顺
利过渡,资产卖方亦已同意向u-bloxAG及u-bloxAG全外资企业出售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有关之
设备及设施(即有形资产),代价为800,000美元(相等於约6,240,000港元)(不含增值税)。
由於本集团已向u-bloxAG出售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有关之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技术秘密及专利
申请权,本集团已承诺不会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上与u-bloxAG竞争。
为了避免出售事项对本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如裁员费用、因取消未完成订单引发之责任及存货损失,经已作出下列安排:
u-blox AG已同意聘用本集团之雇员。本集团将向u-blox AG提供参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雇员名
单,并促成彼等与u-bloxAG订立雇用合约。
为了避免本集团因突然取消销售订单所引发之责任,u-blox AG已同意承接进行本集团之未完成
订单,而本集团同意将现有销售合约转让予u-blox AG以供其继续履行。有见及此,本集团将向
u-blox AG提供未完成订单之相关客户及订单资料,并授权u-blox AG全外资企业无限期免费使用
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中采用之若干商标。本集团亦拟与u-bloxAG集团订立服务协议,以提供若干行
政服务。由於u-bloxAG已同意承接进行未完成订单及继续履行现有销售合约,为协助本集团使用
其若干存货,u-blox AG集团拟委任本集团为无线通讯模块产品及GNSS模块产品提供由采购、制
造以至物流等综合服务。
然而,u-bloxAG在任何情况下概无责任承担本集团就裁员费用、因取消未完成订单引发之责任及
存货损失可能涉及之一切损失。因此,本集团可能就出售事项而产生若干费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之最高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
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因此,技术转让合约及资产购买协议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方可生效。
股东特别大会及寄发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出售事项。
为拥有充足时间编制供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有关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技术转让合约、资产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以及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i)SIMTechnology(BVI)及u-bloxAG订立技术转让合约;
及(ii)资产卖方及u-bloxAG订立资产购买协议,其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技术转让合约
技术转让合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U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订约方
(a) SIMTechnologyGroup(BVI)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b) u-bloxAG,一间根据瑞士法律注册成立及存在之公司
将予出售之资产及代价
SIMTechnology(BVI)将促使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线(各自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u-blox
AG转让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总代价为40,800,000美元(相等於约318,240,000港元),当中�U
(a) 25,000,000美元(相等於约195,000,000港元)为上海希姆通所拥有之专利权之代价;
(b) 10,000,000美元(相等於约78,000,000港元)为芯讯通无线所拥有之专利权之代价;
(c) 2,000,000美元(相等於约15,600,000港元)为上海希姆通所拥有之软件着作权之代价;及
(d) 3,800,000美元(相等於约29,640,000港元)为芯讯通无线所拥有之软件着作权之代价。
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线(作为出让人)将各自与u-bloxAG(作为承让人)就转让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
订立个别之转让合约。在签订有关个别转让合约後,SIMTechnology(BVI)、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
线将启动向有关当局提交转让申请及报告之程序。
u-blox AG须於接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书面证明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按照相关转让合约作出
之所有权转让申请後一个星期内,分别向上海希姆通或芯讯通无线(视情况而定)支付技术转让合约下之代价。
代价之基准
技术转让合约项下之代价乃由SIM Technology (BVI)及u-blox AG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达
致,当中已考虑相关资产之账面值及无线通讯模块业务现时之营运及业务前景。
生效日期
技术转让合约生效之条件为技术转让合约及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
资产购买协议
资产购买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U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订约方
卖方�U (i) SIMTechnologyGroup(BVI)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ii) 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i)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U u-bloxAG,一间根据瑞士法律注册成立及存在之公司
将予出售之资产及代价
资产卖方已同意出售及u-blox AG已同意致令u-blox AG全外资企业购买有形资产、技术秘密及专利
申请权,当中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总代价为11,700,000美元(相等於约91,260,000港元),当中�U
(a) 800,000美元(相等於约6,240,000港元)为有形资产之代价;
(b) 10,200,000美元(相等於约79,560,000港元)为技术秘密之代价;及
(c) 700,000美元(相等於约5,460,000港元)为专利申请权之代价。
资产购买协议项下之代价将由u-bloxAG按下列方式以现金支付�U
(a) 4,200,000美元(相等於约32,760,000港元)将须於完成时支付;及
(b) 余款7,500,000美元(相等於约 58,500,000 港元)将须於完成日期第一个周年後七个营业日内支付,
条件为资产卖方根据资产购买协议作出之保证及声明并无遭违反。
代价之基准
资产购买协议项下之代价乃由资产卖方及u-blox AG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达致,当中已考虑
相关资产之账面值及无线通讯模块业务现时之营运及业务前景。
生效日期
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条件为资产购买协议已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後,方告达致�U
(a) 资产卖方已妥为签立交易文件;
(b) 由资产卖方所拥有用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於)订单记录、客户名称、地
址、资料、客户关系资料及销售点资料)已披露予u-bloxAG集团;
(c) 交易文件之签立及交付及完成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获相关订约方所有必要之组织正式授权;
(d) u-bloxAG集团并无指出交易文件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份;
(e) 交易文件或资产卖方根据交易文件所交付或将予交付之任何陈述或其他文件所载由资产卖方所
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於及截至完成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应为真实、准确、完整及不含有误导成分;
(f) 资产卖方及彼等之联属人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或遵守交易文件要求资产卖方及彼等之联属人
於完成时或之前履行或遵守之所有契诺、协议及责任;
(g) 於资产购买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间,资产卖方履行之所有交易并非以将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之方式进行;
(h) 已取得所有就完成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必要之第三方同意;
(i) 已取得所有必要之政府实体授权;
(j) u-bloxAG全外资企业已注册成立;
(k) 资产卖方须已向u-bloxAG集团转让及交付,或致令向u-bloxAG集团转让及交付有形资产,且不
附带及免除一切产权负担;
(l) 资产卖方须已向u-bloxAG全外资企业转让及交付,或致令向u-bloxAG全外资企业转让及交付专
利申请权及技术秘密,以及所有与专利申请权及技术秘密有关之文件及资料,且不附带及免除
一切产权负担;
(m)已就转让专利申请权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n) 就销售合约之转让而言,有关转让协议乃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签立;
(o) 已就若干商标之许可证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存档登记;
(p) 晨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与u-bloxAG签立租赁协议,且并无违反有关协议;
(q) 资产卖方至少约160名雇员已以书面同意将彼等之雇用合约转至u-bloxAG全外资企业;
(r) 於完成日期概无任何已生效之政府实体法令限制、命令或禁止完成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任何
交易或令完成有关交易属违法;
(s) 并无发生可致使或可合理预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事态发展、事件或情况;及
(t) 已签订供应协议及通用质量协议。
u-bloxAG集团可完全或部份豁免以上所载之任何或所有条件。
倘完成未有於资产购买协议日期後四个月内(「最後完成日期」)达致,资产购买协议任何订约方将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资产购买协议,惟有关方须并无违反资产购买协议且完成乃非因有关违反而未能达致。倘任何u-blox AG全外资企业未於最後完成日期前注册成立,u-blox AG可以书面通知资产卖方延後最後完成日期,惟经延後之最後完成日期须为於资产购买协议日期後六个月内。
完成
完成须於上文「资产购买协议-先决条件」一段所载所有条件获达成(或(视情况而定)获豁免)後七个营业日内,或资产卖方与u-bloxAG可能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达致。
不竞争
由於本集团已向u-bloxAG出售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有关之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技术秘密及专利申
请权,本集团已承诺不会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上与u-bloxAG竞争,惟须遵守如下条款:除资产卖方
之联属人作为分包商之业务外,资产卖方於完成日期起计五年不得从事无线通讯模块(具体包括2G、
3G、4G通讯技术)及GNSS模块之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成立或持有任何经营有关业务之公司)。同
时,根据供应协议,本集团不应在未得到一间u-bloxAG全外资企业的书面批准前向其竞争对手提供
制造无线通讯模块之类似服务。
顺利过渡安排
为了避免出售事项对本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如裁员费用、因取消未完成订单引发之责任及存货损
失,经已作出下列安排。然而,u-blox AG在任何情况下概无责任承担本集团就裁员费用、因取消未
完成订单引发之责任及存货损失可能涉及之一切损失。因此,本集团可能就出售事项而产生若干费用。
雇员
u-blox AG已同意聘用本集团之雇员。本集团将向u-blox AG提供参与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雇员名
单,并促成彼等与u-bloxAG订立雇用合约。
未完成合约
为了避免本集团因突然取消销售订单所引发之责任,u-blox AG已同意承接进行本集团之未完成订
单,而本集团已同意将现有销售合约转让予u-blox AG以供其继续履行。有见及此,本集团将向
u-blox AG提供未完成订单之相关客户及订单资料,并授权u-blox AG全外资企业无限期免费使用无
线通讯模块业务中采用之若干商标。本集团亦拟与u-blox AG集团订立服务协议,以提供若干行政服
务。由於u-blox AG已同意承接进行未完成订单及继续履行现有销售合约,为协助本集团使用其若干
存货,u-blox AG集团拟委任本集团为无线通讯模块产品及GNSS模块产品提供由采购、制造以至物
流等综合服务。
上述安排之详尽协议条款载列如下。
销售合约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卖方将免费向u-blox AG全外资企业转让销售合约。为确保u-blox AG集团
可根据销售合约履约,资产卖方亦将须向u-blox AG集团披露相关客户之资料,包括订单记录、客户
名称、地址、资料、客户关系资料及销售点资料。
商标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卖方将向u-bloxAG集团授出一项使用本集团所拥有的若干商标之许可。
就此而言,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线(作为许可发出人)与u-blox AG(作
为许可持有人)就免费授出使用有关商标之许可订立商标许用协议,该许可属永久、不可撤回及可分授性质。
向u-bloxAG提供行政服务
上海希姆通与一间u-bloxAG全外资企业(於其注册成立後)拟订立服务协议,据此,上海希姆通同意
向一间u-bloxAG全外资企业及其於中国之附属公司提供若干会计、发薪、销售管理服务,为期三个
月,服务费为每月人民币250,000元,并可选择续期。
向u-bloxAG集团供应产品
(i)渖阳晨讯与一间u-blox AG全外资企业(於其注册成立後)拟订立供应协议;及(ii)渖阳晨讯、上海
晨兴及一间u-bloxAG全外资企业(於其注册成立後)拟订立通用质量协议。根据供应协议及通用质量
协议,一间u-blox AG全外资企业负责设计及开发模块产品,并将向渖阳晨讯交付原材料采购及生产
加工之相关资料,而渖阳晨讯将随之采购材料及按照该u-bloxAG全外资企业指定之生产技术及质量
标准安排生产及物流。
办公室物业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卖方将促使晨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u-blox
AG出租若干位於中国上海之办公室物业,而u-bloxAG将有权将有关租约指让予u-bloxAG全外资企
业。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晨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u-bloxAG订立租赁协议,据此,(i)位於中国
上海金钟路633号晨讯大楼B幢7楼之办公室物业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出租予u-bloxAG,每年租金人民币2,800,000元(租赁期首45日为免租期);及(ii)位於中国上海金钟路633号晨讯大楼A幢504室之办公室物业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出租予u-bloxAG,每日租金人民币135元(租赁期首90日为免租期)。
有关U-BLOXAG之资料
u-bloxAG为一间於瑞士注册成立及存在之公司,为u-bloxHoldingAG之全资附属公司,其股份於瑞
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i)u-blox AG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
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及 (ii)u-bloxAG(连同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开发及销
售供汽车、工业及消费者市场使用之定位及无线半导体以及模块。
有关出售资产之资料
出售资产包括本集团所拥有并用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研究及开发之所有知识产权及资产。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售资产之合计未经审核账面净值约为69,100,000港元。
无线通讯模块业务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分类业绩(摘录自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如下�U
截至二零一五年 截至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千港元 千港元
分类收入 638,847 557,309
分类溢利 58,567 40,875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进行(i)手机及智能终端之设计及生产代工;(ii)本集团SIMCom品牌无线
通讯模块之设计与开发、制造及销售;(iii) 智能制造业务;(iv)物联网运营业务;及(v)少量物业发
展。
五年来集团因应时代的潮流变化,致力於将整个集团由制造业向科技服务业转型,从产品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型。
唯有无线通讯模块业务自有品牌,毕竟属於产品导向业务范畴。预料出售事项完成後,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业务规模将维持不变,但是业务性质将会由自有品牌产品导向转为服务导向,转为向特定客户提供EMS(即从采购物流到生产加工)服务提供商。
预期本集团将可自出售事项录得约338,700,000港元之收益,有关金额乃经参考(i)资产购买协议及技
术转让合约项下之总代价52,500,000美元(相等於约409,500,000港元);及(ii)出售资产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计未经审核账面净值连同有关出售事项之费用两者间之差额计算得出。然而,本集团或产生与出售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於)裁员费用、因取消未完成订单引发之责任及存货损失。本集团将就出售事项录得之实际收益或亏损须经核数师进行之最终审核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拟将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U(i)更新手机工厂的生产设备,提高高端手机ODM业务竞
争力,重新发展本集团之生产线及为本集团建立一个自动化智能仓库;及(ii)同时也将用於发展机器
人智能制造新业务,包括为该业务提供运营资金,以及建立一个智能仓储物流的示范仓库供智能仓储业务的客户参考,同时还可以提升本集团之仓储运作效率及改善存货管理。
技术转让合约及资产购买协议之条款乃由各自之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经考虑上述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後,董事会认为技术转让合约及资产购买协议各自之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之最高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及寄发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出售事项。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本公司股东於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本公司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出售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为拥有充足时间编制供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有关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技术转让合约、资产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以及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及词语具有下列涵义�U
「资产购买协议」 指 (B
SIM Technology VI)、上海芯通电子、芯讯通无线(作为卖
方)与u-blox AG就买卖有形资产、技术秘密及专利申请权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的资产购买协议
「资产卖方」 指 资产购买协议项下之卖方,即SIM Technology (BVI)、上海芯
通电子及芯讯通无线之统称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本公司」 指 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有形资产、技术秘密
及专利申请权
「完成日期」 指 达致完成当日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本集团根据技术转让合约及资产购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
u-bloxAG集团出售(或转让(视情况而定))出售资产
「出售资产」 指 将根据技术转让合约转让之资产(即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及将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出售之资产(即有形资产、技术秘密及专利申
请权)
「通用质量协议」 指 渖阳晨讯及上海晨兴(作为供应商)与一间u-bloxAG全外资企业
(作为客户)就应用於渖阳晨讯及上海晨兴向该u-bloxAG全外资
企业供应之所有模块及服务之通用质量标准将予订立之通用质
量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赁协议」 指 晨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业主)与u-bloxAG作为(租户)就
租赁位於中国上海金钟路633号晨讯大楼之若干办公室物业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两份租赁协议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 指 若干与2G、3G及4G无线通讯模组及GNSS模组相关之专利权及
软件着作权,有关专利权及版权乃由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线
拥有
「专利申请权」 指 本集团所拥有用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若干专利申请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销售合约」 指 现时与经营无线通讯模块业务相关之销售合约、分销商合约及
订单
「服务协议」 指 上海希姆通与一间u-blox AG全外资企业就本集团向该u-blox
AG全外资企业及其於中国之附属公司提供若干行政服务将予订
立之服务协议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技术
转让合约、资产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上海希姆通」 指 希姆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海晨兴」 指 上海晨兴希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渖阳晨讯」 指 渖阳晨讯希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SIMTechnology(BVI)」 指 SIMTechnologyGroup (BVI)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上海芯通电子」 指 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
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芯讯通无线」 指 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供应协议」 指 渖阳晨讯(作为供应商)与一间u-bloxAG全外资企业(作为客户)
就向该u-bloxAG全外资企业供应无线通讯模块产品(2G、3G、
4G)及GNSS模块产品将予订立之供应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有形资产」 指 用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若干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於)办公
室设备、电脑、实验室设备、工具及装置
「技术秘密」 指 由资产卖方所拥有用於无线通讯模块业务之若干技术秘密,包
括( 但不限於)技 术规格、物料清单、软件原代码、电路板图
表、印刷电路板光绘文件、测试方法及软件、生产及质量控制
及技术档案
「技术转让合约」 指 SIMTechnology(BVI)与u-bloxAG就转让专利权及软件着作权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的技术转让合约
「商标许用协议」 指 上海希姆通及芯讯通无线(作为许可发出人)及u-blox AG作为
(许可持有人)就授出u-bloxAG使用本集团所拥有之若干商标之
特许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商标许用协议
「交易文件」 指 资产购买协议及随附的其他协议及文件,包括(其中包括)专利
申请权转让协议、技术秘密转让协议、实体资产转让协议、商
标许用协议、租赁协议、服务协议、供应协议及通用质量协议
「u-bloxAG」 指 u-bloxAG,一间於瑞士注册成立及存在之公司
「u-bloxAG集团」 指 u-bloxAG及其附属公司
「u-bloxAG全外资企业」 指 u-bloxAG将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於中国上海注册成立之两间全外
资企业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无线通讯模块业务」 指 本集团所经营之无线通讯模块业务,包括2G、3G、4G无线通
讯模块及GNSS模块业务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布内,美元金额已按1美元兑7.80港元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该汇率(倘适用)仅供参考之
用,并不构成任何款额已经或可能曾经按该等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之声明。
承董事会命
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王祖同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杨文瑛女士、王祖同先生、唐融融女士、陈达荣先生、刘泓先生及刘军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廖庆雄先生、谢麟振先生及董云庭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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