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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LIANG 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
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36)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办公室单位
收购办公室单位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後),本 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高颂与
卖方订立临时买卖合约,据此,高颂同意购买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代价为
26,827,000港元。
该物业拟由本集团用作办公室用途。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该物业按上市规则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
订立临时买卖合 约(包括高颂及卖方就收购该物业将予订立之正式买卖合 约)构
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办公室单位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 日(交 易时段 後),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高颂与卖
方订立临时买卖合约,据此,高颂同意购买及卖方同意不附带产权负担并按「现状」
出售该物业,代价为26,827,000港元。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各方
(1) 高颂
(2) 卖方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
临时买卖合约
根据临时买卖合约,初期按金1,341,350港 元(即代价之5%)已 於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日期支付,另一笔按金2,682,700港元(即代价之10%)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或之前支付予卖方。代价结余22,802,950港元将於完成收购该物业时支
付予卖方,预期将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或之前。代价乃由高颂与卖方参考同
类地区类似物业之市值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於订立临时买卖合约时,并无就
该物业进行正式估值。
预期高颂与卖方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就买卖该物业订立正式合约。
倘高颂未能於到期日支付按金或完成收购该物业,已付按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代价之15%)将由卖方没收作为违约赔偿。
高颂将负责支付买卖该物业应付之印花税。卖方将负责支付地产代理佣金。
本集团拟动用其内部资源为支付代价提供资金。
该物业
该物业为位於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6楼18室之办公室单位。收购该物业拟由
本集团用作办公室用途。
收购该物业之理由及好处
董事会认为由於该物业位於优越地理位置,收购为本集团带来投资良机。该物业
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而本集团可拥有该物业及就其於香港之业务使用该物业,可
减低办公室单位租金波动之风险。
董 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 事)认为,收购该物业及订立临时买卖协议乃按一般商业
条款进行,有关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一家公司,一名独立第三方,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销售金属及半导体及相关产品业务、开发及提供电子装置解决方
案业务及物业发展业务。
有关高颂之资料
高颂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高颂之
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该物业按上市规则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
订立临时买卖合约(包括高颂及卖方就收购该物业将予订立之正式买卖合 约)构 成
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日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高颂」 指高颂有限公司,一家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代价」 指收购该物业之代价
「董事」 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高级行政
人员或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所赋予之
涵 义),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该物业」 指本公 告「该 物业」一段所指之办公室单位
「临时买卖合约」 指高颂与卖方就买卖该物业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十六日之临时买卖合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指 该物业之卖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份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冯海良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冯海良先生(主席);三名执行董
事,即 曹 建 国 先 生(行政总裁)、周 迪 永 先 生 及 季 丹 阳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即郑达祖先生、何智恒先生及徐观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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