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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HEART GROUP LIMITED
绿心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4)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所建议之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绿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刊发之通函(「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上,建议之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监票人,以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对投票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86,277,506股。诚如该通函所披露,Newforest及其联系人士持有1,020,005,389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8.63%),彼等须於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建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并无其他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须就建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持有合共466,272,117股股份(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1.37%)之独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建议之决议案。并无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只可於会上投票反对建议之决议案。
有关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之建议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 投票数目(%)
赞成 反对
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三份补充融资协议、其
条款及条件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建议
年度上限);及
151,930,449 0
(b)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於其可能酌情认为 (100.000%) (0.000%)
必要之情况签立及采取所有有关行动以令根
据第三份补充融资协议拟进行之交易生效。
附注:上文仅概述建议之决议案。建议决议案之全文请参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由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以及有超过50%之有效投票赞成上列建议之决议案,因此,上文所载之建议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绿心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胡伟亮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胡伟亮先生及林浩兵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郑志谦先生、曾安业先生及马世民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阮云道先生、邓顺林先生及黄文宗先生。
网址:http://www.greenheartgroup.com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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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心集团
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