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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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正面盈利预告
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显示,本集团预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於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为人民币20亿元左右,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同期数字增加2,110%左右。
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以本公司对目前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管理帐目之初步审阅为基准,其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或审核。
本公告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显示,本集团预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於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为人民币20亿元左右,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同期数字增加2,110%左右。
* 仅供识别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归属於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0,500,985.99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03元。
本公司认为本期业绩预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内,受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影响,市场供需状况有所改善,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公司吨煤利润高於上年同期。同时,由於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基数较低,导致公司2016年度业绩相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较大。
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本公告所载资料仅根据本公司对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管理帐目之初步审阅为基准,其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或审核。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尚未最终确定,并可能在进一步内部审阅後予以调整及作出年终调整(如有)。有关本集团资料的详情预期将於本集团於2017年3月公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业绩披露。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张东海
董事长
中国内蒙古,2017年1月2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晶泉先生、吕贵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俞有光先生、张志铭先生、谭国明先生及黄速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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