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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DOYE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8)
修订债券条款
兹提述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有关本公司向认购人发行本金总
额最多达195,000,000港元之债券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
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绪言於2017年1月20日,本公司与认购人、担保人及重庆东银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公司,由担保人及其配偶赵洁红女士(「 企 业担保人 」)全资拥有 )订立补充契 据(「补充契据 」), 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本公司( 以平边契据方式)出具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之文据(「 文据」)及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组成债券的补充函件(「补充函件」)项下之若干条款及条件。根据补充契据之修订根据补充契据经修订之债券主要条款如下(「该等修订」):1. 到期日延长至首次发行债券起计24个月届满之後12个月届满当日(「到期日」),且本公司可以 书面通知债券持有人将到期日进一步延长至首次发行债券起计24个月届满之後24个月届满当 日(自原届满日期起12个月或24个月(视何者适用)之延长期间称为「延长期」); 2. 延长期内债券未偿还本金额将就不时未偿还本金额按相等於9厘年利率计息;
3. 於延长期首日起计6个月後至到期日前,本公司可以有关债券之本金额103%连同支付至有关
赎回日期的累计利息赎回债券(全部或部份);及
4. 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所载条件向任何第三方出让或转让债券或其任何部份。除获得联交所同
意外,债券概不可转让予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本公司仅须就涉及本公司
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债券转让向联交所发出通知以徵求其同意。
企业担保协议
在本公司於2017年1月20日(交易时段後)订立补充契据之同时或相若时间,企业担保人以认购人
为受益人而与认购人订立企业担保,藉以就本公司於补充函件、补充契据、文据及债券项下之责
任提供进一步担保。
日期 : 2017年1月20日
订约方: 企业担保人 :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人 : 海通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作为认购人同意按补充契据之条款及条件延长债券之代价,企业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保证(作为一项持续责任)向认购人妥为准时支付本公司於当时或任何时间根据认购协议、补充函件、 补充契据及�u或债券应付之所有及任何款项(不论为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以及本公司将妥 为准时履行及遵守认购协议、补充函件、补充契据、文据及�u或债券所载对认购人及任何债券持 有人应有之所有其他责任。承董事局命
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兼执行董事
曹镇伟
香港,2017年1月20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罗韶宇先生(主席)、罗韶颖女士(副主席)及曹镇伟
先生;非执行董事王晓波先生及秦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英祺先生、朱文晖博士及王金
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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