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45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 公司」)订 於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
在中国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9楼就以下目的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
普通议案
1. 建议委任卢远瞩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建议委任江志强先生为股东代表监 事。
3. 建议委任任俊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本公司预计於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 )或 之前向本公司股 东(「股东」)寄 发股东特别
大会的通 函。
承董事会命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姚志勇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2017年1月24日附注:
1.本公司股东名册将 於2017年2月9日(星期四 )至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期间暂停办理过户登 记,在此期间暂停股份过 户。为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
应於2017年2月8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相关股票连同全部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一并
送交本公司之香港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持有人而言),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C16室,或 於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下午五时,将 相
关股票连同全部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一并送交本公司中国总部(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地 址
为中国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 街8号9层。
2.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 可以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 及(如表决)
代其投票。委 任代表毋须为股东。
3.委任代表的委托书必须由股东亲自签署或由其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 署。倘股东为 法 人,则
委托书须加盖其印 章,或由其董事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签署的代理人亲笔签 署。
4.代表委任表格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不少於24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持有人而言),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或送交本公司中国总部(就内资股持有人而 言 ),地 址 为中国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9层,方
为有 效。如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人士签 署,则须於代表委任表
格所述的相同时间交回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 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 票。
5.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持有股份的证明文件。公 司股东如委任
授权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该授权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公司股东的董事会或其
他授权人士签署的相关授权文据的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副本,或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经公证人签
署证明的文件。受 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时,须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股东或其代理人
签署的代表委任表 格。
6.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应填妥回条,并 於2017年2月18日(星期六)前以书面方式透过专
人送递或邮寄交回本公司的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持有人而言),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 本公司中国总部(就内资股而言 ),地 址
为中国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 街8号9层。
7.股东特别大会预计举行时间不超过半天。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住宿费用自
理。
8.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 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如此行事者;惟 倘 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
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 定 ),则 只 有 排 名首位者方有权表决(不论亲身
或委派代表)。就此而言,排 名先後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东的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姚志勇先生及彭焰宝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华
伟荣先生、周卫平先生、刘海林先生及张伟刚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巍
先生、陈 清 元 女士及李柏熹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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