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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ili Industry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93)
债务重组
兹提述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持有人及放贷银行之间之债务重组进程。除非另有指明,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指导委员会及境内债权人委员会已签订一项有关本公司境内及境外债务重组建议(「重组」)意向书(「意向书」)。
意向书主要条款如下:
A. 票据
1. 不少於50%的票据欠款约190.7百万美元(包括本金约182.7百万美元及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的应计利息约8.0百万美元,将被转换为本公司等值之普通股股票。
2. 并未根据上述第一段转换之票据欠款余额,将会被一项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到期之新高息债券(「新债券」)所替换或取代,新债券项下之应付利息包括:(i)每年3%至5%之现金利息及(ii)以本公司经营活动之现金流计算之浮动利息,而应付总利息上限为每年10%。
B. 境内债务
1. 20%放贷银行欠款金额(「境内债务」)约人民币6,198.5百万元(包括本金约人民币
5,888.0百万元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应计利息约人民币310.5百万元),将被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2. 并未根据上述第一段转换之境内债务欠款余额约人民币4,959百万元将被展期为
一项三年或五年期之贷款。
C. 其他应付款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对第三方(除持有人及放贷银行外)之其他债务 约为人民币1,479百万元,其中本集团贸易及�u或经营性负债约人民币400百万元(「经营性负债」)将被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同时,其他债务余额将保留由本集团於到期时处理。
D. 本公司现有股东之持股量
当境内债务、票据及经营性负债重组完成後,现有股东之持股比例将不低於扩大後股本之20%。
E. 重组的生效日期为双方以书面方式表示完成境内债务及票据重组的每一项先决条件
已获满意或已获豁免之日。境内债务及票据的重组将互为条件。
同时,各相关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努力以达成一致,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执行正式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一份重组框架协议。
有关意向书之执行,持有人及放贷银行同意暂停及不对本公司采取行动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便各相关方达成正式文件并於其後根据正式文件的条款延长暂停行动。
本公司董事会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可完成正式文件并提交股东大会批示。
债务重组如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知会公众有关情况。
承董事会命
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鲜扬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鲜扬先生(主席)、孙建坤先生、程远芸女士及庄显伟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容生先生、宋泳森先生及徐曼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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