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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HEAVYEQUIPMENTINTERNATIONAL
HOLDINGSCOMPANYLIMITED
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1)
主要交易
基金委托协议
(保本性质)
基金委托协议
本公司的一间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三一重型装备与西藏信托於2016年7月27日订立基金委托协议,据
此,三一重型装备同意委托西藏信托代表三一重型装备及为其利益以保本基准管理本金金额人民币390百万元的基金。
上市规则之涵义及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由於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未超过100%,故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
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而须遵守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
然而,於相关时间,由於基金委托协议项下之交易属保本性质,故三一重型装备的财务部员工认 为订立基金委托协议与定期存款的性质相似,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交易」。由於有关理解,故三一重型装备的财务部员工并未寻求内部法律建议或向本公司即时申报订立基金委托协 议,导致本公司未有就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补救措施
本公司已(i)於2017年1月2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通过、确认并正式批准订立基金委托协议及该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於2017年1月23日接获三一香港(持有2,134,580,188股股份,於本
公布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0.19%之控股股东)的确认信函,指三一香港已通过、确认并正式
批准订立基金委托协议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股东书面批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无股东於基金委托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倘本公司就通过基金委托协议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并无股东须放弃 投票。因此,基金委托协议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股东书面批准通过。本公司已於2017年1月23日从三一香港获取股东书面批准,指三一香港已通过、确认并正式批准订立基金委托协议及 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三一香港持有2,134,580,188股股份,於本公布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70.19%。
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本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基金委托协议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详情之通函,而於任何情况下不会迟於2017年2月15日。
基金委托协议
基金委托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U
交易日期�U 2016年7月27日
订约方�U 三一重型装备(作为信托人及受益人)
西藏信托(受托人)
主题�U 三一重型装备同意委托西藏信托代表三一重型装备及为其利益以
保本基准管理本金金额人民币390百万元的基金。
本金金额�U 人民币390百万元
信托期�U 一(1)年
本金保证: 於信托期届满时,西藏信托保证100%本金金额的回报(即人民币
390百万元)。
回报�U 基金委托协议项下的回报率属固定利率,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後每
年3.83%,因此,年度总回报将为人民币14,937,000元。
信托费用�U 基金委托协议项下的年度信托费用总额须由西藏信托支付,计算
如下�U
年度信托费用=0.1%*委托基金
提早赎回本金及回报之权利 根据基金委托协议,三一重型装备无权提早赎回本金及回报。
目前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三一重型装备已收取回报合共人民币6,099,275元,并将於信托期届满後,收
取额外回报人民币8,837,725元。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基金委托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到期为保本,使三一重型装备能享有比中国商业银行一般提供的活期存款更高的回报率。董事认为,(i)基金委托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为本集团带来比中国商业银行一般提供的活期存款更高的回报率;(ii)基金委托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由本集团暂时闲置资金出资,并不会影响营运资本或本集团的营运;(iii)有关基金委托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投资回报将增加本集团的收益。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基金委托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及合理,符合本集团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及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由於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未超过100%,故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而须遵守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
然而,於相关时间,由於基金委托协议项下之交易属保本性质,故三一重型装备的财务部员工认为订立基金委托协议与定期存款的性质相似,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交易」。由於有关理解,故三一重型装备的财务部员工并未寻求内部法律建议或向本公司即时申报订立基金委托协议,导致本公司未有就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补救措施
本公司对上市规则的不合规事宜深表遗憾(「不合规事宜」),但本公司希望强调不合规事宜为无心之失,本公司无意隐瞒任何有关订立基金委托协议的资料而不作披露。
当本公司得知基金委托协议和不合规事宜後,已采取以下措施�U
(1) 本公司管理层已向本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报告基金委托协议的详
情及不合规事宜;
(2) 本公司已就基金委托协议及不合规事宜寻求内部及外部法律意见;
(3) 本公司已透过其香港法律顾问向联交所报告不合规事宜;
(4) 本公司已於2017年1月2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通过、确认并正式批准订立基金委托协议及该协
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5) 本公司於2017年1月23日接获三一香港(持有2,134,580,188股股份,於本公布日期占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约70.19%之控股股东)的确认信函,指三一香港已通过、确认并正式批准订立基金委托协
议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6) 本公司已作出本公布以及时披露基金委托协议的详情及不合规事宜。
为防止将来再出现类似的不合规事宜,本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
(1) 本公司的相关部门(包括法律、审计及监察以及财政部)须紧密合作监督及监控本公司持续遵守
上市规则;
(2) 附属公司的业务及财务部须即时向本公司报告任何建议交易(包括与持牌银行或金融机构之交
易)或牵涉重大支出的事件。有关交易或事件须按照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而获得本公司管理层的正式批准,方可进行;
(3) 本公司须取得外部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以确认任何建议交易或事件的合规要求(如有需要);
及
(4) 本公司将为本公司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管理层举办有关上市规则项下合规要求的内部培训。
股东书面批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无股东於基金委托协议中拥有重大利
益。倘本公司就通过基金委托协议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并无股东须放弃投票。因此,基金委托协议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股东书面批准通过。於2017年1月23日,本公司从三一香港获取股东书面批准,指三一香港已通过、确认并正式批准订立基金委托协议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三一香港持有2,134,580,188股股份,於本公布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0.19%。
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本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基金委托协议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详情之通函,而於任何情况下不会迟於2017年2月15日。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掘进机、联合采煤机组、矿用运输车辆、港口机械及海事重型设备产品。
有关西藏信托之资料
西藏信托主要从事提供信托管理及资产管理服务。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西藏信托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各自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2009年7月23日根据
开曼群岛法律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
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31)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基金委托协议」 指 三一重型装备与西藏信托之间订立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
的基金委托协议
「本集团」 指 截至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三一重型装备」 指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
司并为本公司的一间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三一香港」 指 三一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2005年10月14日根据公司
条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西藏信托」 指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 指 百分比
* 仅作识别之用
承董事会命
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戚建
香港,2017年1月23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戚建先生及吴立昆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唐修国先生、向文波先生及
毛中吾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育强先生、潘昭国先生及胡吉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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