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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融資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AKTAK INTERNATIONAL LIMITED (百德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68) 有关融资租赁协议之 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出租人(为本公司之直接 全资附属公司 )与 承 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 议,据 此,出租人已 同 意(其中包括 )(i)以 代价 人民币43,055,000元(相等於约48,652,000港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及 (ii)将 租赁资 产回租予承租人,为期36个月,总租赁款项约为人民币48,855,000元(相等於约55,206,000 港元),应由承租人按季支付予出租 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有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融资租赁安排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 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故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因 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 获豁免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 定。 1.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出租人(为本公司之直 接全资附属 公 司 )与 承 租 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出租人已同意(其中包括 )(i)以 代价人民币43,055,000元(相等於约48,652,000港元 )向 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及 (ii)将 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为期36个月,总租赁款项约为人民币48,855,000元(相等於约 55,206,000港元),应由承租人按季支付予出租 人。 * 仅供识别 2.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i)出租 人,作为买方及出租人;及 (ii)承租 人,作为卖方及承租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统称为「该 等订约方」。)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 深 知、尽悉及确 信,於本公布日 期,承租人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融资租赁安排 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已同意出售及出租人已同意购买承租人拥有之租赁资产, 代价为人民币43,055,000元(相等於约48,652,000港元)(「购买价」)。购买价乃由该等 订约方经参考租赁资产之初步购买价後公平磋商厘定,而 租赁资产於本公布日期之 账面值为人民币43,055,000元(相等於约48,652,000港元 )。 购买价应由出租人於融资租赁协议日期起计五(5)个营业日内向承租人支付。 出租人将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支付之购买价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银行借 款拨付。 承租人回租租赁资产 根据融资租赁协 议,租赁资产其後将回租予承租 人,为期36个月。 租赁款项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应付出租人之总租赁款项(「租赁款项」)应为约人民币 48,855,000元(相等於约55,206,000港元 ),包 括(i)购买价人民 币43,055,000元(相等於 约48,652,000港元);及(ii)总利息约人民币5,800,000元(相等於约6,554,000港元 ),应 於租期内以十二(12)期等额分期按季支付。 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将作出之租赁款项乃由该等订约方经参考可资比较汽车融 资租赁之现行市场费率後公平磋商厘定。 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於租期 内,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租 赁资产之拥有权归属於出租 人。 承租人转让租赁资产之权利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可於出租人事先同意後向第三方转让任何租赁资产,惟须 (i)提前30天书面通知出租人有关转让及列出计划将予转让之汽车详 情,及(ii)结付融 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承租人购回租赁资产之权利 待承租人已结清所有尚未支付租赁款项及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金额 後,出租 人已同意於租期届满日期将租赁资产之拥有权转让予承租人,议 定名义代价为人民 币1.00元(相等於约1.13港元 )。 提早终止融资租赁协议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有权在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交书面申请之情况下提早终 止全部或部份融资租赁协议,於接获有关书面申请後一(1)个营业日内,出 租人应审 阅有关提早终止并通知承租人。 倘提早终止全部或部份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须结算(i)未付租金;(ii)购 买价之未付 结余;(iii)出 租人由於提早终止而产生之亏 损(如有 );(iv)应计罚 款;及(v)任何其他 未支付金额。 倘承租人於提早终止融资租赁安排时结清所有上述金 额,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归属 於承租 人。然而,倘 承 租人未能结清所有上述金 额,租赁资产之拥有权将於提早终止 融资租赁安排时归属於出租人。 保证金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可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人民币430,550元(相等於约487,000港 元 )须 由 承 租人於融资租赁协议三(3)个营业日内支付予出租人,并会根据融资租赁协 议从出租人支付予承租人之购买价中扣 除。 倘存在任何尚未支付款项或承租人违约引致之罚款,则出租人有权扣留保证金,而 其後,承租人须於五(5)个营业日内补足保证金。租期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扣除保证金 (或其任何部份 ),藉 以抵销租赁款项之最後一笔分期付款。 监管法律及效力 融资租赁协议受中国法律监管,於 该等订约方签署後生效。 3.有关承租人之资料 承租人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 司。承租人之主要业务 为(其中包括)提供 汽车出租服务及驾驶服务。 4.有关本集团及出租人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按原设备制造基准制造及买卖供出口用男女装及童装成形针织成衣、 放债业务以及开发新能源业务。 出租人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 司。出租 人之主要业务为(其中包括)於其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其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5.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之原因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融资租赁协议(包括资产转让协议)乃於出租人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公 平磋商後订 立。预期融资租赁协议将於未来三(3)年为本集团带来可观及稳定收入, 原因是本集团将於租期内赚取收入约人民 币5,800,000元(相等於约6,554,000港元 )。 融资租赁协 议(包括资产转让协议 )之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属 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此外,董事会认为,购买价及租赁款项均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6.上市规则之涵义 有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融资租赁安排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故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 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 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 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 义: 「资产转让协议」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资产转让协议,其已 载入融资租赁协议内作为其中一部份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PakTakInternationalLimited(百 德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一 间 於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协议」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安排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二十三日之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安排」 指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i)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资 产;及 (ii)承 租人向出租人回租租赁资产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期」 指 承租人签署租赁资产之确认回执日期起36个月期间 「租赁资产」 指如融资租赁协议之明细表所载及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将由出 租人出租予承租人之合共500辆汽车 「承租人」 指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之有限公司并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出租人」 指 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 公 司,并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布而言,除 另有指明外,不包括 香 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布 而 言,本公布内以人民币计值之金额按人民币1.00元兑1.13港元之汇率换算成港 元,仅供说明之用。有关换算不应视作有关金额已按、原应可按或可按任何特定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百德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王建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 日 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王建先 生、尚 勇先生及钱谱女 士;非 执行董事罗辉城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廖金龙 先 生、谢小彪先生及郑穗军先生 组 成。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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