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893)
须予披露交易设备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中材锂膜於2017年1月24日与大连橡胶塑料订立设备采购合同,据此大连橡胶
塑料同意向中材锂膜出售标的设备,项下合共代价为人民币30,300万元。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独立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
条与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之公告所披露先前交易合并计算)超过5%但低於25%,设备采
购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但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股东批准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中材锂膜於2017年1月24日与大连橡胶塑料订立设备采购合
同,据此大连橡胶塑料同意向中材锂膜出售标的设备,项下合共代价为人民币30,300万元。
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7年1月24日
订约各方: (i) 中材锂膜;及
(ii) 大连橡胶塑料
於本公告日期,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大连橡胶塑料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主要事项
大连橡胶塑料同意向中材锂膜出售标的设备,其运输及运输费用将由大连橡胶塑料承担。
代价
中材锂膜於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应付大连橡胶塑料之合共代价为人民币30,300万元。
代价乃由中材锂膜及大连橡胶塑料经考虑(其中包括)全部采购款、税金、运费、技术资料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标的设备验收合格後2年维修保养服务等全部费用(包括大连橡胶塑料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及为履行设备采购合同所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该代价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於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条件的价格浮动(包括政策调整等)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若标的设备的部分部件经双方书面同意由中材锂膜直接采购,则中材锂膜为此支出的采购费用将从设备采购合同项下代价中予以扣除,但扣除金额不超过双方对该分项的约定价。
於大连橡胶塑料或技术担保方执行设备采购合同载列标的设备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附录过程中给中材锂膜造成的损失将在中材锂膜向大连橡胶塑料支付代价时予以扣除。
付款安排
如双方所约定,设备采购合同於签署时为建设-移交合同,且於(i)中材锂膜要求,或(ii)本公司日期
为2016年2月23日之公告所披露设备采购合同项下之首条生产线通过连续运转考核验收时,将转为普
通工业品买卖合同。
於设备采购合同为建设-移交合同期间,中材锂膜及大连橡胶塑料已同意,设备采购合同项下代价(作出中材锂膜及大连橡胶塑料於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扣减(倘有))将由中材锂膜於其收到大连橡胶塑料於订约各方於设备采购合同内约定的时间出具的书面付款通知及增值税发票後一个月内以现金支付。有关书面付款通知及增值税发票应於大连橡胶塑料就标的设备履行完毕交付、中材锂膜书面确认标的设备通过有关持续运转验收、标的设备的产品达到订约各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满足订约各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後予以出具。大连橡胶塑料有权要求中材锂膜就前述代价支付利息合共人 民币1,200万元。
於设备采购合同由建设-移交合同转换为普通工业品买卖合同後,中材锂膜将根据生产线的实际交付进度按订约各方於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设备采购合同项下代价。
若於设备采购合同项下调试期届满三个月後,大连橡胶塑料提供的标的设备及其产成品无法通过中材锂膜的验收和�u或未能达到订约各方所约定的质量�u技术标准,则中材锂膜有权要求大连橡胶塑料按双方磋商之折扣出售标的设备。
先决条件
设备采购合同将於(i)订约双方签署及盖章;(ii)大连橡胶塑料及技术担保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附录一
(有关技术标准)及附录二(有关质量保证);及(iii)中材锂膜通过所有批准程序後生效。
其他资料
设备采购合同将於其生效日期起三年内有效。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材锂膜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由於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独立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之公告所披露先前 交易合并计算)超过5%但低於25%,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香港上 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股东批准规定。概无董事於设备采购合同有任何重大权益及於董事会会议就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设备采购合同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认为,设备采购合同将有效推动本集团锂膜工业化生产能力以及奠定本集团日後生产扩张的基础。董事认为设备采购合同的条款为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以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
本集团乃全球水泥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的龙头供应商,亦为中国非金属材料之领先生产商,其於玻璃纤维、高新材料及指定区域水泥市场拥有庞大市场份额。
中材锂膜
中材锂膜,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隔膜的研究、生产及销售。
大连橡胶塑料
大连橡胶塑料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工业设备及配套件、塑料工业设备及配套件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大连橡胶塑料」 指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设备采购合同」 指 中材锂膜与大连橡胶塑料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有关湿法
锂电池隔膜生产线之合同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材锂膜」 指 中材锂膜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标的设备」 指 大连橡胶塑料於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向中材锂膜提供之设备,即两
条湿法锂电池隔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
「技术担保方」 指 大连橡胶塑料委聘之技术担保方,作为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
交易之技术支持方,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刘志江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24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志江先生及彭建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新华先
生、李建伦先生、沈云刚先生及王凤廷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创顺先生、陆正飞先生及王珠林先生。
須予披露交易設備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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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
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