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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J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华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38)
须予披露交易
设备供货合同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购买该设备订立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3,980,000元(包括17%增值税)。
由於有关之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定义)超逾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设备供货合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购买该设备订立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3,980,000元(包括17%增值税)。
设备供货合同
设备供货合同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 买方;及
卖方
拟收购之资产
根据设备供货合同,买方同意购买,及卖方同意供应该设备,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3,980,000元(包括17%增值税)。卖方将会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合同价格及付款规定
买方根据设备供货合同须付予卖方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3,980,000元(包括17%增值税),合
同价格包括所有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及保险费)以将该设备交付予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合同价格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a) 买方须於设备供货合同由买方及卖方签字及盖章後十天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
5%款项,金额为人民币4,199,000元(包括17%增值税);
(b) 买方须於设备供货合同生效日期起计两个月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15%款项,金
额为人民币12,597,000元(包括17%增值税);
(c) 於设备供货合同生效日期起计两个半月内,买方须於双方书面确定机械设备设计审
查完成後十天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10%款项,金额为人民币8,398,000元(包括17%增值税);
(d) 买方须於设备供货合同生效日期起计五个月零十天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10%款
项,金额为人民币8,398,000元(包括17%增值税);
(e) 买方须於设备供货合同规定的第一批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并经买方到设备制造厂现
场确认後十天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10%款项,金额为人民币8,398,000元(包括17%增值税);
(f) 买方须於设备供货合同规定的第二批设备交付予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後十天内支
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15%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2,597,000元(包括17%增值税);
(g) 买方须於设备供货合同规定的最後一批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并经买方到设备制造厂
现场确认後十天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15%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2,597,000元(包括17%增值税);
(h) 买方须於生产第一卷合格钢卷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後十天内支付卖方合同价格其中
10%款项,金额为人民币8,398,000元(包括17%增值税);及
(i) 余下款项人民币8,398,000元(包括17%增值税)(即合同价格的10%)为质保金,买方须
於质保期届满後十天内支付给卖方。
设备供货合同项下之付款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或借款拨付。
有关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生产金属冶炼设备、钢轧设备、酸洗设备及其他机械的中国其中一家领先制造商。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订立设备供货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是中国广东省领先冷轧碳钢加工企业,本集团提供定制冷轧碳钢加工、剪切、分条、仓储及配送产品服务,本集团主要从事根据客户的规格要求提供冷轧碳钢条、板和焊接钢管,客户覆盖行业广泛,包括轻工五金、家用电器、家�h、摩托车/自行车配件、LED及照明。
本集团预料其产品的需求会持续增长及其产能持续需要提升,除了提升生产能力之外,随着该设备的安装和应用可以显着改善轧机生产率、产量及生产成本节省,这是由於减少了带钢螺纹带头和带尾操作的结果。通过酸洗和冷轧工艺进行串接,可以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生产所需的带钢厚度、平整度和表面质量,该设备的相应维护、轧辊消耗和人力需求也会较现有设备减少。
本集团现有生产设备的冷轧加工年度加工能力为约750,000吨,该设备的冷轧加工年度加工能力将为约600,000吨,随着该设备的成功安装及应用,本集团冷轧加工年度总加工能力将增加至约1,350,000吨。该设备还可以控制板厚度差异由现有设备的2%减少至1%来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使本集团满足更广泛的客户需求,并使本集团的业务更具竞争力。
董事预期该设备将於设备供货合同生效日期後十一个月内开始投产运作。
设备供货合同之条款经买方及卖方公平磋商後协定,董事认为,设备供货合同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之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定义)超逾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设备供货合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华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生效日期」 设备供货合同由买方及卖方签字及盖章後,设备供货合同自买
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生效。买方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六日向卖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684,825元,故设备供货合同於
该日生效
「设备」 设备供货合同提及的酸轧联合机组设备
「设备供货合同」 买方与卖方就购买及安装该设备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二十四日之设备供货合同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公布并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
「质保期」 该设备热负荷试车完成之日起计十二个月质保期
「买方」 江门市华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
「卖方」 北京京诚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公司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许松庆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许松庆先生(主席)、罗灿文先生(行政总裁)、陈春牛先生及XuSongman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慈飞先生、谭旭生先生及胡志强先生。
华津国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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