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LI OIL& GAS PIPE HOLDINGS LIMITED
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80)
有关
建议收购BLOSSOMTIME已配发及发行股本56%的
第三份补充协议
谨此提述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由承让人(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转让人收购销售股份的须予披露交易。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的专有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三份补充协议
背景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完成条件应於最後完成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豁免,而最後完成日期曾延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据转让人的通知,现时需要额外时间向当地政府申领若干必要采矿许可证的最终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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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补充协议
鉴於需要额外时间达成完成条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经过公平磋商,转让人与承让人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的第三份补充协议(「第三份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修订下列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
(i) 将最後完成日期延迟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及
(ii) 如任何完成条件未有於最後完成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或转让人未能履行其根
据股份转让协议的责任,则转让人须将承让人於最後完成日期前已付的代价涉及的所有付款连同按年利率3%计息的利息退回承让人,退款方式由订约各方协定。
除上文所述第三份补充协议所载修订外,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认为,有关修订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表现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而第三份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於完成须待股份转让协议所载完成条件获达成及�u或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故此收购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完成。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或任何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必壮
山东淄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季荣弟先生、张必壮先生、Jiang Yong先生、王坤显先生、韩爱芝
女士及宋喜臣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君柱先生、吴庚先生及乔建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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