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KONGCHINESELIMITED
香港华人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55)
内幕消息
本公布乃香港华人有限公司(「香港华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香港华人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香港华人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香港华人及 NorfyorkInternationalLimited(「Norfyork」,香港华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 CosenzaInvestmentsLimited(「Cosenza」)订立排他性信函(「排他性协议」)。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香港华人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乃香港华人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之内幕消息
条文而作出。
董事会谨此通知香港华人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香港华人及Norfyork(香港华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Cosenza订立排他性协议。
根据排他性协议,鉴於Cosenza以现金向香港华人支付130,000,000港元之不可退还款
项(「排他性付款」),Norfyork已同意就建议买卖力宝证券控股有限公司
(Norfyork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大多数权益(「建议交易」)之协商事宜授予Cosenza
若干排他性权利,自排他性协议日期起计为期18个月,惟可由Norfyork及Cosenza以
书面协议予以延长(「排他期」)。排他性付款为不可退还,倘建议交易落实完成,排他性付款将用作就建议交易应付Norfyork之代价。
排他性协议亦载有条款指明订约方须於排他期届满前,以彼等合理之努力就订立涉及建议交易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进行磋商。倘於排他期结束时或之前并无订立买卖协议,则 Norfyork及香港华人将没收及保留排他性付款,除非 Norfyork及/或香港华人违反排他性协议项下之若干承诺及/或彼等须以合理之努力於排他期结束时或之前签订买卖协议之责任。
Cosenza在取得Norfyork及香港华人之事先书面同意後,有权(i)提名Cosenza以外之第
三方(「第三方」)作为买卖协议及建议交易项下之其他文件之一方;及(ii)向第三方转让其於排他性协议之全部利益。
建议交易将须待(其中包括)香港相关监管机关发出监管批准後方可作实。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香港华人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香港华人将就此事宜於适当情况及时间根据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进一步公布。
香港华人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香港华人之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物业投资、物业发展、酒店营运、项目管理、基金管理、包销、企业融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财务投资、放款、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承董事会命
香港华人有限公司
秘书
侯达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香港华人之执行董事为李棕博士(主席)及李联炜先生(行政总裁);香港华人之非执行董事为陈念良先生;而香港华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卓盛泉先生、容夏谷先生及徐景辉先生。
*仅供识别
香港华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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