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ickelResourcesInternationalHoldingsCompanyLimited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889)
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及复牌条件
本公告乃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2)条及第13.24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谨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p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七日�p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p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p二零一六年七月
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的公告,有关(其中包括)联交所对
本公司设定的复牌条件�p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条例实务注释17把本公
司置於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除牌程序�p建议根据特别授权发行认购股
份�p申请清洗豁免及呈交复牌建议(「该等公告」)。除另有列明者
外,本公告使用词语具有该等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第三阶段除牌程序
联交所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来函通知本公司,(其中包括)联交所
认为本公司并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要求演示有足够营运或
资产。故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条例实务注释17把本公司置於第三
阶段除牌程序(「第三阶段除牌程序」)。
本公司须在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届满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提交针对以下复
牌条件之可行的复牌建议:
1.证明本公司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2.刊发所有未刊发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3.演示本公司有充足营运资金供其预计复牌日起计最少十二个月营
运之用;
4.演示本公司已有足够财务资料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以符合上
市规则下之责任;及
5.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使股东及投资者可评估本公司状况。
如有需要,联交所可施加更多复牌条件。
该可行的复牌建议必须清楚、合理及协调一致,并载有充足资料(包
括日後业务发展的预测及清晰计划),以供联交所评估。本公司必须
证明其具备实质业务,及其业务模式切实可行及可持续。复牌建议亦
应符合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
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届满。於第三阶段除
牌程序完结时,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将予取消。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的公
告所述,认购事项之完成须待下列先决条件於最後完成日期(即二零
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後,方可作
实。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於已获联交所批准股份恢复买卖(须待其他
复牌条件达成而有关复牌条件对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认购方
於认购协议的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下方可作实),而该批准并未撤回。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未从认购方获得任何表示会豁免任何先决
条件。根据认购协议,倘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倘适
用)),认购事项将不会继续。
本公司现正就制订可行之复牌建议寻求专业意见及采取适当步骤以符
合复牌条件。随着本集团位於郑州的厂房自二零一六年九月起已逐渐
恢复生产,预期本集团的营运将比去年有所改善。因此,本公司预计
可於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届满日前会向联交所呈交一份可行的复牌建
议。如有需要,在此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出售其非核心机械及设备以获
得新资金,及与认购方及其关连方商讨进一步财政支援。於联交所恢
复买卖股份需取决於上述复牌条件之满足,或会或不会继续进行。如
有任何重大发展,本公司将会依照上市条例作出定期公告以知会股东
其发展。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时起
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承董事会命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董书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董书通先生(主席)、董铖�聪壬�、王平先生、宋
文州先生及杨飞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杨天钧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白葆华先生、黄昌淮先生、黄之强先生及法米先生。
所有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方始作出,
且本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成份。
<上一篇 法庭根據燃料供應協議的仲裁條款撤消對SGS有關的訴訟
下一篇> 內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