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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 FINTECH CORPORATION LIMITED
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9)
(1)董事辞任及调任;
(2)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及
(3)有关覆核要求之最新资料
(1) 董事辞任及调任
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i) 张永东先生(「张先生」)已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原因是张先生有意投
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事务。为受益於张先生的丰富经验,彼已获委任为董事会荣誉主席;
(ii) 卢更新先生(「卢先生」)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营运总监,以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
之董事,原因是卢先生有意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iii) 柯淑仪女士(「柯女士」)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原因是
柯女士有意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iv) 洪祖星先生(「洪先生」)已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
名委员会成员,原因是洪先生有意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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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Agustin V. Que博士(「Que博士」)已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原因是Que博士有意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张先生、卢先生、柯女士、洪先生及Que博士各自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且并不知悉有关彼辞任的任何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真诚感谢张先生、卢先生、柯女士、洪先生及Que博士过往於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董事会将开始进行行政人员搜寻程序,以从本公司及外部物色担任董事会新主席的适当人选。
於卢先生辞任本公司营运总监後,杨浩英先生(「杨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投资
官,以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已获调任本公司营运总监兼首席投资官,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杨先生,37岁,持有中国上海交通大学IMBA(金融)硕士学位及吉林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
化学士学位。杨先生於香港及中国具有逾12年企业融资、资产管理及私募基金经验。杨先生曾领导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部深圳团队,并曾担任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部董事总经理。杨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民信金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3)股权投资部董事总经理。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杨先生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上市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
杨先生有权获得董事袍金每年港币1,690,000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背景、经验、於
本公司的职责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彼尚未就调任本公司营运总监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亦并无与本公司协定固定的服务期限。
杨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概无关连。杨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予以披露之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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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并无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并无有关调任杨先生为本公司营运总监的其他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张先生、卢先生、柯女士、洪先生及Que博士的离职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业务经营。
(2)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亦宣布,冯子华先生及徐志光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冯子华先生(「冯先生」),60岁,为执业会计师及香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之董事。冯先生於香港审计、税务及公司秘书实务方面拥有多年经验。彼於二零零零年获香港理工大学颁授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税务学会及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员。彼自二零零四年起获委任为冠城钟表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56)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一二年起获委任为帝国集团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76)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於联交所主板上市。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冯先生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上市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
冯先生并未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彼将获得董事袍金每年港币120,000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背景、经验、於本公司的职责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冯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遵守轮值退任规定及重选。於本公布日期,冯先生并无於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冯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连。
冯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予以披露之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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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并无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并无有关委任冯先生的其他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徐志光先生(「徐先生」),51岁,持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徐先生为中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合夥人。徐先生在证券及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方面具有多年经验。徐先生拥有中国律师资格,及从事中国证券法律服务资格。徐先生现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以及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专家。
徐先生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1139)独立董事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徐先生於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四年担任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00053)独立董事。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徐先生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上市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
徐先生并未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彼将获得董事袍金每年港币120,000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背景、经验、於本公司的职责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徐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遵守轮值退任规定及重选。於本公布日期,徐先生并无於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徐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连。
徐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予以披露之任何权益。
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并无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并无有关委任徐先生的其他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於冯先生及徐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後,本公司已符合上市规则项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的最低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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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覆核要求之最新资料
以下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委任张先生为本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中国证监会决定及有关联交所上市部决定之覆核要求(「该等公布」)。该等公布所界定词汇用於本公布时具有相同涵义。
於张先生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後,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撤回有关香港联交所决定的覆核要求。
承董事会命
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营运总监
杨浩英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以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浩英先生(营运总监) 张荣平先生
邹敏儿小姐 冯子华先生
王晓冬先生 巫克力先生
赵彤先生 徐志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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