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 准 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 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 Splendid HoldingsLimited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0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SinoSplendidHoldingsLimited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66-168号E168大厦8楼举行股东周年
大 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下列议程:
普通决议案
1.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 事(「董事」)会 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各项决议案(各自作为独立之决议案):
(a) 重选周志华先生为执行董 事;
(b) 重选王涛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杨淑颜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张晓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李艳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 授权董事会(「董 事会」)厘 定董事之酬金。
3.重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4.作为特别事项,考 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 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创业板
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之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有关股份或购股权之证券、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
或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
股 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 束後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总面值,除 了根 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 (ii)就授予或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 划,或当时获采纳授予或发行予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之本公司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 份之权利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任何购股 权;或 (iii)根据不时有效之章程细则规定须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以 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之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可认购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
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本公司之股份,不
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aa)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
(bb)(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之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
通过後购回之任何本公司股本之面值(最多为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以此为 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 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 日;
(ii)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之日;及
(iii)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权
力之 日。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上
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 其持股比例配发股份或授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之售股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
零碎配额,或 考虑根据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或适用
於本公司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决定该等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时可能涉及之费用或延 误,取消
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董事认为必需或适当之其他安排 )。」
B. 「动 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 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创业板或本公司证券可上市及获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证券,惟有关购回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法规及所有适用於此方面之法律下进行;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 公司於有关期间内可购回总数目不超过本决议案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本公司股份,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
以此为 限;及
(c) 就本决议案 而 言,「有关期间」指 本 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
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 日;
(ii)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之日;及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授予本公司董事权力之本决
议案之日。」
C. 「动 议:
待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通 过 後,藉加上本公司根据第4B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而购
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扩大根据第4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
之一般授 权,惟所购回股份之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周志华
香 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66-168号E168大厦8楼附 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人士(必须为个人)为代表出席,并於投票
表决时代其投票。股东可於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大会)上委任任何数目之代表代其出席。受委任之代
表无须为本公司股 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最迟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方为有效,否 则代表委任表格将告
无效。
3. 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届时仍可亲自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应视作撤销
论。
4.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
投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 人 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则只有就该等股份在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上述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
5.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包括首尾两日 )期 间
暂停,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 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1716号 舖。
6. 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 或「黑色」暴 雨警告信号生
效,大会将会延期。本 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sinosplendid.com及创业板网站 www.hkgem.com之「最新公
司公 告」网页刊发公布,以 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 间及地点。
7. 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表决之方式进行表 决。
於本通告日期,董 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周志华 先 生、王涛先生及杨兴安先生;独 立 非执行董事杨
淑颜女士、张 晓光先生及李艳华 女 士。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评论
华泰瑞银
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