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 商、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之全部SinoSplendidHoldingsLimited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
限公 司(「本公 司」)股份,应 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经手
买卖之银 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转交买 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 Splendid HoldingsLimited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06)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 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66-168
号E168大厦8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 第16至21页。无论阁下能
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均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列印之指示填妥,及交
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 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自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由刊登日期起至少一连七天於创业板网站 www.hkgem.com「最新公司公告」
网页及本公司网站 www.sinosplendid.com内 登载。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交所创业板之特色
创业板之定位,乃 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公
司提供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於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
审慎周详之考虑後方作出投资决定。创 业板之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较
适合专业及其他经验丰富投资 者。
由於创业板上市之公司属於新兴性质,在 创业板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於联交
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更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 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
会有高流通量之市场。
–i–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说明函件.............................................. 8
附录二-重选董事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i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 文 义另有所指外,下 列 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16至21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午
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66-168号E168
大厦8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章程细则」 指经不时修订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士」 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公司法」 指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
三,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 指 SinoSplendidHoldingsLimited中国华泰瑞银控
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 指 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即将根据购回授
权而购回之任何股份加入至根据发行授权可予
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创业板」 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释义
「发行授权」 指 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
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相等於
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20%之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购回授权」 指 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使彼等可购回最
多相等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香港公
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港 元」及「仙」 分别指港元及港仙
「%」 指百分比
–2–
董事会函件
Sino Splendid HoldingsLimited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06)
执行 董 事: 注册 办 事 处:
周志华先生 P.O.Box309GT,UglandHouse
杨兴安先生 SouthChurchStreet,GeorgeTown
王涛先生 GrandCayman,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 事: 主要营业地点:
杨淑颜女士 香港
张晓光先生 上环
李艳华女士 德辅道中
166-168号
E168大厦8楼
敬启 者: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 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建议授出发行授 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以及重
选相关董事之资料,以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寻求阁下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有
关该等事宜之决议 案。
–3–
董事会函件
2.发行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 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即 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配发、发 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相等於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20%之新股 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共有321,520,923股 已发行股份。待
通过建议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之决议案後,并假设自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起直至股东周
年大会日 期(包括该日 )止 期间本公司将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则 根据发行授权本公
司将获准发行最多达64,304,184股股份,占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之20%。
3.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 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最多不超
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假设於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及购回股份及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之321,520,923股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则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达
32,152,092股股 份。
此 外,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有关扩大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藉 加入根据购
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以扩大发行授 权。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均将於下列日期届满(以最早者为准 ):(a)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或(b)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 日;或(c)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修订之日。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 则,本公司须向其股东提供合理所需之所有资料,以使股东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时作出知情决定。本
通函附录一载有有关事项之说明函件。
–4–
董事会函件
4.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 第84(3)条,杨 淑颜女 士(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获委任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张晓光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王涛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及 李 艳 华女士(於二
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彼等
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 任。
根据章程细则 第85条,周志华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惟彼符合资
格并愿意重选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淑颜女士、张 晓光先生及李艳华女士符合资格於股东周年大
会上膺选连任,彼等已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作出独立性确
认。本公司认为,根据独立性指引,杨 淑颜女士、张 晓光先生及李艳华女士为独立人
士。此外,监於其诚信、丰富知识及经验,本公司建议重选杨淑颜女士、张晓光先生及
李艳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建议将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上述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 二。
5.投票表决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惟 主席本着诚信原则决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纯粹关於程序性或行政
事务之决议案则属例外。因此,所有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之
形式投 票。本公司将委任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为监票人,以处理股东周年大会上之点票程序。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後按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17.47(5)条指定之方式就投票结果作出公告。
–5–
董事会函件
6.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 第16至21页。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均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列
印之指示填妥,及 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7.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出席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之资格,本 公
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包括首尾两 日 )暂 停
办理股份登记,期 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 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交回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 舖,以办理登记手 续。
8.责任声明
本通函(本公司之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负全责)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
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
(i)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ii)并 无遗
漏任何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及 (iii)本 通 函内表达之一切意见乃经
审慎周详考虑方始作出,并 以公平合理之基准和假设为依据。
–6–
董事会函件
9.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购回授权、发行授权、扩大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
议案。
10.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 通函之中、英 文版本如有歧 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致
本公司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周志华
谨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7–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函件乃发给全体股东之说明 函 件,内 容 关 於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授予购
回授权之决议 案。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8条及其他有关条文规定之所有资
料,兹 载 列如下:
1.行使购回授权
假设购回授权(倘获批准)获全面行使,按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之
321,520,923股股份计算,本公司於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 束;(ii)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举行
期限届满;或 (iii)股 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修订或重续购回授 权(以最
早发生者为准 )之 期间 内,可购回之股份最多 达32,152,092股。
2.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 份,但彼等认为购回授权将给予本公司灵活 性,令其
可在适当时间及有利於本公司之情况下进行购回。只 有在董事相信寻求股东之一般
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及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始 会购
回股份。该等购回可能令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盈利增加,惟须视乎当时市
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3.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 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章程细则、公司法及开曼群岛其他适用法例
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 金。本公司在创业板购回本身股份时不能以现金以外之方式
作为代价,亦 不能以联交所不时之交易规则以外之其他结算方式进行交收。
–8–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一般事项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 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与二零一五年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水平作比较 )。然 而,
董事不拟在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水平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 权。
5.关连人士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目 前并无董事或彼等
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表示倘建议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出售股 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通知本公
司,表示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出售股份。
6.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之情况下,彼等将会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章程细
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7.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购回股份导致某股东於本公司投票权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
将被当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按收购守则所指之涵义)
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 权(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程度),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
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9–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之披露及就本公司所深
知及确信,本 公司主要股东之资料如 下:
於购回授权获
全面行使之
现有持股概约 情况下之概约
主要股东 持股数目 百分比 持股百分比
启益控股有限公司(附注1) 90,943,126 28.29% 31.43%
陈颖臻(附注1) 90,943,126 28.29% 31.43%
金徽香港有限公司(附注2) 89,344,738 27.79% 30.88%
滙隆控股有限公司(附注2) 89,344,738 27.79% 30.88%
附注:
1. 启益控股有限公司由陈颖臻先生实益拥有100%权益。因此,陈颖臻先生被视为於启益控股
有限公司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2. 启益控股有限公司质押89,344,738股股份予金徽香港有限公司。
3. 金徽香港有限公司由滙隆控股有限公司实益拥有100%权益。因此,滙隆控股有限公司被视
为於金徽香港有限公司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按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倘董事悉数行使购回授权,上
述所有主要股东之权益将增加至上表第四栏所载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有关百分 比。
基於上述所有主要股东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现有股权,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上
述所有主要股东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作出强制性要 约。
然 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收购责任或公众持股量降至低於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之25%,则 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10–
附录一 说明函件
8.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 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任何股份。
9.股价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股价及最
低股价如 下:
最高股价 最低股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1.700A 0.760A
十二月 0.840A 0.560A
二零一六年
一月 0.600A 0.360A
二月 0.460A 0.360A
三月 0.700A 0.380A
四月 0.560A 0.420A
五月 0.560A 0.380A
六月 0.420A 0.265A
七月 0.370 0.310
八月 0.360 0.300
九月 0.355 0.310
十月 0.445 0.305
十一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0.400 0.345
*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完成股份合并後予以调 整。
–11–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根据章程细则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愿意膺选连任之本公司董事
详情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周志 华(「周先 生」)
周先生,47岁,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起出任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三年八月被委任为
本公司公司秘书,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再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彼持有香港公开
大学企业管治硕士学位。彼 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起一直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华耐控
股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1020)之非执行董事。彼 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执业会计师
及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 亦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
公会会员。周 先生於财务及会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周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董事职务签订任何服务合 约,惟 本公司与周先生签订
一份经修订委任函,以修订任期为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一日起为期两年,并须遵守章
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之条 文。於二零一五年,彼 之委任重续两 年,於二零
一七年五月十日届 满。周先生於任期内可收取固定酬金每 月10,000港 元,乃参考其经
验、职责及责任而决定。有 关酬金於彼与本公司订立之委任函内载明。本 公司董事会
及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就其酬金作出检 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或彼等任何之联系人士并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於紧接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担任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任
何董事职 务,或接受其他主要任命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除 上文所披露者 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周先生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关股
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周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或须敦请股东注意。
–12–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王涛先生(「王 先生」)
王先生,58岁,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起出任执行董事。彼於一九八二年毕业於河北
大学,获得工程学士学位。彼於投资、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拥有20余年经验。王先生自
二零零四年起於北京一家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王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董事职务签订任何服务合 约,惟 王先生之初始任期为
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为期两年,并须遵守章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之条文。王 先生可收取固定酬金每 月10,000港 元,有关其他酬金及酌情花红乃由董
事会经参考本公司表现、王先生之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决定。有关酬金载於彼与
本公司订立之委任函内。本 公司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就其酬金作出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并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於紧接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担任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任
何董事职 务,或接受其他主要任命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除 上文所披露者 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王 先生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关
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 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王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或须敦请股东注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淑颜女 士(「杨女 士」)
杨女士,36岁,自二零一五年五月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 师,杨女士毕业於华南理工大学,持 有电子商务和科技英语双学士学 位。自
二零一一年起,杨女士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49)
之财务总 监。加入该公司前,彼 曾任职於一间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於 审计及财务
方面有逾八年的工作经 验。
–13–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杨女士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董事职务签订任何服务合 约,惟 杨女士之初始任期自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为期两年,并须遵守章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之条 文。杨女士可收取固定酬金每月10,000港元,有 关其他酬金及酌情花红乃由董事
会经参考本公司表现、杨女士之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决定。有关酬金载於彼与本
公司订立之委任函 内。本公司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就其酬金作出检 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杨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并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杨女士於紧接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担任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任
何董事职 务,或接受其他主要任命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除 上文所披露者 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杨 女士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关
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 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杨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或须敦请股东注意。
张晓光先 生(「张先 生」)
张先生,60岁,自二零一五年五月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策划师,彼曾於西北大学修读中文。彼现担任深圳市天恒行销顾问有限公司的总
经理,彼主要负责企业策略规划、营销、房地产投资管理项目。在此之前,张先生已於
多个企业累积了逾25多年的企业策略规 划、营销及顾问的经验。
张先生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董事职务签订任何服务合 约,惟 张先生之初始任期为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为期两年,并须遵守章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之条文。张 先生可收取固定酬金每 月10,000港 元,有关其他酬金及酌情花红乃由董
事会经参考本公司表现、张先生之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决定。有关酬金於彼与本
公司订立之委任函内载 明。本公司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就其酬金作出检 讨。
–14–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并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於紧接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担任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任
何董事职 务,或接受其他主要任命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除 上文所披露者 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张 先生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关
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 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张先生之其他事宜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或须敦请股东注意。
李艳华女 士(「李女 士」)
李女士,43岁,自二零一六年三月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女士於贸易行业拥
有逾20年经 验,在香港工 作,并於销售及营销方面拥有深厚认 识。
李女士与本公司并无就其董事职务签订任何服务合 约,惟 李女士之初始任期为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为期两年,并须遵守章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之条文。李 女士可收取固定酬金每 月10,000港 元,有关其他酬金及酌情花红乃由董
事会经参考本公司表现、李女士之职责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决定。有关酬金载於彼与
本公司订立之委任函内。本 公司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不时就其酬金作出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并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女士於紧接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担任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任
何董事职 务,或接受其他主要任命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除 上文所披露者 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李 女士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关
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 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李女士之其他事宜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或须敦请股东注意。
–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Sino Splendid HoldingsLimited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06)
兹通告SinoSplendidHoldingsLimited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66-168号
E168大厦8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 过(不论修订与否 )下 列议 程: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 事(「董事」)会 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各项决议案(各自作为独立之决议案):
(a) 重选周志华先生为执行董 事;
(b) 重选王涛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杨淑颜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张晓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李艳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 授权董事会(「董 事会」)厘 定董事之酬金。
3.重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 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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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作为特别事项,考 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规则」),谨此一般
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 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
或可转换为有关股份或购股权之证券、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
股份或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
权力之建 议、协议或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
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
股本总面 值,除了根据:
(i) 供 股(定义见下文);或
(ii)就授予或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当时获采纳授予或
发行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
雇员之本公司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其
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任何购股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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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i) 根据不时有效之章程细则规定须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
部分股份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 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之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可认购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之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
权或换股权而发行本公司之股份,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
总 和:
(aa)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及
(bb)(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之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後购回之任何本公司股本之
面值(最多为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
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以此为 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 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
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 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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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予本公司董事权力之日。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
期名列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持股比例
配发股份或授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
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之售股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
零碎配 额,或考虑根据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管辖区
法律规 定,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决定该等限制或
责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时可能涉及之费用或延误,取消
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董事认为必需或适当之
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於有关期间(定 义 见 下 文 )内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一 切 权 力,在 联 交 所
创业板或本公司证券可上市及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证券,惟有
关购回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法规及所有适用於此方面
之法律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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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可购回总数目
不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本公司
股份,而 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
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 日;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授予本公
司董事权力之本决议案之 日。」
C. 「动议:
待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通过後,藉加上本公司根据第4B项决议案
授出之权力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扩 大根据第4A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所购回股份之数目不
得超过本决议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周志华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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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上环
德辅道中
166-168号
E168大厦8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人士(必须为个人)为代表出席,
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 票。股东可於任何股东大 会(或任何类别大会 )上 委任任何数目之代表代
其出 席。受委任之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 迟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 )指 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
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告无效。
3. 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届 时仍可亲自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 下,委任代表文据应
视作撤销 论。
4.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上
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
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就该等股份在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上述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
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 票。
5.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包括首尾
两日)期间暂停,期 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
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 心17楼1712-1716号 舖。
6. 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
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sinosplendid.com及创业板网站
www.hkgem.com之「最新公司公告」网页刊发公布,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 时间及地 点。
7. 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表决之方式进行表 决。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周志华先生、王涛先生及杨兴安先生;独立
非执行董事杨淑颜女士、张 晓 光先生及李艳华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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