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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28号祥丰大
厦27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
特别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新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
及买卖;(ii)遵照百慕达法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之有关程序及规定使股本重组(定义见下文)生效;及(iii)取得监管机
关或其他类似机构就股本重组(定义见下文)而作出之一切所需批准後,自紧接本决议案获通过或上述条件获达成日期(「生效日期」)起计(以较後者为准)第一个营业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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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十(10)股已发行及未发行之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
股将会合并(「股份合并」)为一(1)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
通股(「合并股份」);
(b) 透过注销本公司之缴足股款股本(每股当时已发行合并股份削减0.09港
元),把每股当时已发行合并股份之面值由0.1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新
股份」),使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之面值由0.1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股
本削减」);
(c) 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当时已授权但未发行合并股份拆细为十(10)股每股面
值0.01港元之新股份(「股份拆细」);
(d) 注销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於生效日期之全部进账金额(「注销股份溢价」,连
同股份合并、股本削减及股份拆细,统称为「股本重组」);
(e) 将股本削减及注销股份溢价所产生之进账拨入本公司之实缴盈余账(定义
见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实缴盈余账」),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或其委员会动用当时实缴盈余账进账之款项以撇销或抵销於生效日期本公司累计亏损及�u或撇销或抵销可能不时产生之本公司累计亏损及�u或派付股息及�u或不时以实缴盈余账作出之任何其他分派而毋须由本公司股东进一步授权及�u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及所有适用法律所允许之其他方式动用进账而毋须由本公司股东进一步授权以及批准、确认及追认一切有关的行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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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就涉及股份合并、股本削减、股份拆细及注销股份
溢价以及汇集所有新股份之碎股并出售(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等事项作出彼等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包括加盖公司印监(如适用)),以使股本重组生效。」
承董事会命
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
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陈振康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注�U
1. 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
大会并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条款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若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须就获委任之每名受委代表列明股份之数目及类别。
2. 随函附奉适用於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依照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方为有效。
4. 如属本公司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自或
委派代表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如亲自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大会之有关联名持有人超过一名,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陈振康先生、张伟楷先生及Stephanie小姐;以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冼家敏先生、袁金浩先生及张守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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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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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壹金融
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