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SHARE ECONOMY GROUP LIMITED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VitopGroup Limited天年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8)
进一步顺延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之
最後截止日期
兹提述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布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通函
(「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除另有指明外,本公
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认购协议(经本公司与认购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订立之附函修
订),认购事项之先决条件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最後截止日期」()或本
公司与认购人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或之前达成。
董事会宣布,由於认购人需要更多时间处理有关认购价跨境付款安排之中国相关
监管审批程序,故认购协议所载其中一项先决条件(「先决条件」)尚未达成,内容
有关就认购事项取得相关政府及监管机构之所有同意及批准、向彼等寄发通知以
及向彼等进行备案或登记。经按公平原则进行磋商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
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第二份附函,将最後截止日期由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六日进一步顺延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认购人同意及承诺不再
要求进一步顺延达成先决条件之时间,以完成认购事项。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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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顺延最後截止日期外,认购协议所有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
效力及作用。
承董事会命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许志峰先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许志峰先生、刘敏先生、周国华先生、
叶德贤先生及王靖安先生;非执行董事陈信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苏汝佳
先生、黄达仁先生及王旭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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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順延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之 最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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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年集团
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