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 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资本会议服务有限
公司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 会」),藉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
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一间独立中国持牌商业银行(「银 行」)与深圳市伟禄科技控
股有限公司(「关连借款人」)将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之五(5)个营业日订立之
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银行向关连借款人
提供最高达人民币170,000,000元之银行贷款融资并 以(其 中包 括)本 公司将提
供之相关企业担保(「企业担保」)以及本公司两间中国附属公司持有之中国
物业之物业质押(「物 业质押」)作 抵押(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股东特别
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授
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在 彼等认为必须、适宜或权宜之情况,就落实企业担
保及物业质押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并使之生效,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事项
以及签立所有有关文 件(包 括但不限於企业担保及物业质押);
(b) 追认、确认及批准美林控股有限公司(「美林控股」)(作为贷款人)与本公司(作
为借款人)将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之五(5)个营业日订立之贷款协议(「新贷款
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美林控股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最高达
人民币450,000,000元之无抵押贷款融资(注有「 B 」字样之副本已送呈股东特
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
授权董事在彼等认为必须、适宜或权宜之情况,就落实新贷款协议以及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并使之生效,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事项以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新贷款协议);及
(c)授权任何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为使企业担保、物业质押及新贷款协议生效
及实行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而属必须、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为着及代表本
公司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 议(无 论是否需加盖公章)以及作出一
切其认为附带於、随附於或涉及根据银行贷款协议、企业担保、物业质押及
新贷款协议以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所拟进行之事宜而作出的行动或事宜, 并在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同意作出有关更改、修订 或豁免。」
承董事会命
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晓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
ClarendonHouse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2ChurchStreet 香港中环
HamiltonHM11 康乐广场1号
Bermuda 怡和大厦24楼
2403-2410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
表代其出席及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
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
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随函奉附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以投票方式表决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3.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
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在先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
等股份投票。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晓辉博士、苏娇华女士及林晓东先生,而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余亮晖先生、方吉鑫先生及李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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