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JILINQIFENGCHEMICALFIBERCO.,LTD.*
及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附属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9)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合公布
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兹提述(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的公布(「该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代表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就奇峰的全部已发行H股(要 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提 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i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ii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第二份延迟公布」)。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该联合公布及第二份延迟公布所界定词汇与本公布所用者具有
相同涵义。
诚如第二份延迟公布所披露,寄发综合文件的期限已延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
日。由於下述原因,奇峰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
综合文件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奇峰获吴松先生(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之一)告知,彼无法就建议给出意见
并载入综合文件,因为据吴先生表示,彼於综合文件内就建议表达意见须取得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准(彼於该公司担任总经理),但彼尚未取得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批准。因此,需要更多时间确定及更新综合文件内容。
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拟同意该申请。
要约人及奇峰将提供综合文件及建议编制进度每月更新资料。寄发综合文件时,要
约人与奇峰将联合刊发进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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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须待该联合公布所述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奇峰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奇峰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唯一董事 主席
周东福 裴海涛 宋德武
中国吉林,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要约人董事及吉林化纤集团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与奇峰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奇峰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奇峰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要 约 人 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於本公布日期,拓普贸易的唯一董事为周东福。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奇峰的唯一董事为裴海涛。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化纤集团董事为宋德武、刘宏伟、刘彦光、刘红、郝佩君、孙玉晶及王凤利。
於本公布日期,奇峰执行董事为宋德武先生、杨雪峰先生及潘险峰先生;奇峰非执行董事为马俊先
生、姜俊周先生、彭雪梅女士及吴松先生;及奇峰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延喜先生、金杰先生、吕晓
波先生及朱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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