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WHGroupLimited
万洲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8)
自愿公告
主要股东分派股份
本公告由万洲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潜在分派
的公告(「先前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主要股东分派股份
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潜在卖方表示彼等可能分派分派股份予潜在承让人(为卖
方的若干有限合夥人及�u或投资者及彼等的联属人士),即最多合共697,168,390
股股份(占本公司於先前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76%)。
本公司获潜在卖方告知,潜在卖方已向若干潜在承让人(「承让人」)分派537,231,380
股分派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67%(「分派」)。诚如先
前公告所披露,紧随完成配售後,CDH股东共同被视作於1,896,080,211股股份(占
本公司於先前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2.94%)中拥有权益。於分派完成後
及於本公告日期,CDH股东共同被视作於1,358,848,831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
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9.27%)中拥有权益,而CDH股东已不再为本公司主要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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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承诺
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根据配售协议,卖方已向配售代理承诺,彼等将促使各
名潜在承让人及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遵守潜在承让人禁售承诺。因此,
根据潜在承让人禁售承诺,承让人自相关买卖协议或平边契据之日起直至完
成分派之日後180日当日(包括当日),不得直接或间接(其中包括)出售任何分派
股份。
承董事会命
万洲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万隆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万隆先生、郭丽军先生、张太喜先生、SULLIVAN
KennethMarc先生及游牧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焦树阁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黄明先生、李港卫先生及刘展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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