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
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以取得独立意见。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 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股份之买卖可透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 阁下应谘询 阁下之
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 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交收安排
之详情,以及该等安排对 阁下之权利及权益可能构成之影响。
Lerado Financ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5)
有关建议於中国成立合营证券公司之
主要交易
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13页。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九
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
本通函第SGM-1页至第SGM-2页。随本通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所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回执。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
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指 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惟 阁下受委代表之授权将随之无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一般资料................................................ 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SGM-1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应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 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内容有关合营协议
「贝格隆证券」 指贝格隆证券有限公 司,为 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第1类(证券交
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出资」 指 合营股东将向合营公司作出之建议出资
「CEPA」 指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国贵州茅台」 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中
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即合营协议
之合营股东之一
「本公司」 指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 指第一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 方,即 合营协
议之合营股东之一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1�C
释义
「华康保险」 指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即合营协议之合营股东之一
「合营协议」 指 合营股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建议成立
合营公司订立的协议
「合营主席」 指 合营公司董事会主席
「合营公司」 指 合营股东根据合营协议建议在中国成立之公司
「合营股东」 指 合营公司之股东,即贝格隆证券、中国贵州茅台、华
康保险、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
海正邦仓储物流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筹备小组」 指 将予成立以协调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於中国进行建议
业务所需牌照之小 组,合 营股东同意授权中国贵州
茅台及华康保险成立该小组
「建议成立合营公司」 指 合营股东建议成立合营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C2�C
释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予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
准(其中包括)合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石家庄常山纺织」 指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一 家於中国注册成
立之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即合营协议之合营股
东之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指 合营股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建议成立
合营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 指珠海正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 方,即 合营协议之合营股东
之一
「%」 指 百分比
�C3�C
董事会函件
Lerado Financ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5)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麦光耀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ClarendonHouse
黄英源先生(荣誉主席) 2ChurchStreet
陈俊杰先生 HamiltonHM11
黄琛凯先生 Bermuda
黎健聪先生
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中环
林泽民先生 亚毕诺道3-5A号
叶建新先生 环贸中心
陈世峰先生 30楼1-3室
许鸿德先生
敬启者:
有关建议於中国成立合营证券公司之
主要交易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贝格隆
证券与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第 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
储物流订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有关根据CEPA框架建议成立合营公 司,藉 以
成立一间於中国提供全方位证券及金融服务之持牌法团。
�C4�C
董事会函件
根据合营协 议,合 营公司於其成立 後,将由贝格隆证券、中 国贵州茅台、华 康保
险、第一上海金融集 团、石 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分别拥有19%、38.5%、
20%、7.5%、7.5%及7.5%。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预计将为人民币20亿元,将由贝格隆证
券、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
流各自出资人民币3.8亿元、人民币7.7亿元、人民币4.0亿元、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1.5
亿元及人民币1.5亿元。
由於有关贝格隆证券於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之资本承担之一项或多项适用
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於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
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
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 供(其中包括 )合 营协 议、补充协议及合营协议及补充协
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详情。
合营协议
合营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营股东
(1) 贝格隆证券;
(2) 中国贵州茅台;
(3) 华康保险;
(4)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
(5) 石家庄常山纺织;及
(6)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
�C5�C
董事会函件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 悉及确信,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第
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
士之第三方。
业务范围及成立
合营公司之名称拟定为广东丝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成立为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其将设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其成立须获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其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当中包括中国商务部批准以及向有关省份的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存档。根据CEPA补充协议十及中国证监会发出之【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设立审批之指引,申请监管牌照须要(其中包括)申请文件连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发出之书面同意。於本通函日期,合营股东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寻求同 意。一 旦取得书面同意,合营股东将就成立合营公司及授出合营公司之监管牌照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请。一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合营公司方继续(i)向中国商务部进行申请;及(ii)向有关省份的中国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一切有关存档。根据中国证�环ǎ�有关证券公司设立申请的正式决定须自申请当日起6个月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合营公司将主要从事证券经纪、包销及保荐服务、自营买卖、资产管理、证券谘询、直接投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中国证监会一经批准,筹备小组将为合营公司招聘合适人选�u专才。董事、监事及高级行政人员的委任须获中国证监会事先批准�u确认。
根据CEPA补充协议十中规定的特别制度,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
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
区内,新设一家合营证券公司。
中国合营股东不限於证券公司,而 港资金融机构在合营企业中的总权益比例应
不超过49%。
�C6�C
董事会函件
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各合营股东以彼等各自的
出资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及出资
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预期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2,232,566,000港
元),将由合营股东以现金出资如下:
於合营公司的
出资金额 股权百分比
(人民币) (%)
中国贵州茅台 770,000,000 38.5
华康保险 400,000,000 20.0
贝格隆证券 380,000,000 19.0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 150,000,000 7.5
石家庄常山纺织 150,000,000 7.5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 150,000,000 7.5
合计 2,000,000,000 100.0
出资将由合营股东分两期作出。最初,合营股东将就注册资本投入其各自出资之5%作为可退还按金(须受若干条件所规限)并 於筹备小组发出付款通知後10个营业日内支付予筹备小组之指定账户,余下95%注册资本将由合营股东於中国证监会批准合营公司於中国开展建议业务之申请後支付及於合营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後20个 营业日内支付予合营公司之指定账户。
出资金额乃由合营协议之合营股东参考合营公司之业务前景及发展潜力以及其
业务发展之资金需求,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贝格隆证券之出资部分乃根据其於合营公
司之股权百分比厘定,其乃经与其他合营股东公平磋商後厘 定。本公司认为,股权百
分比将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应中国证监会要求并经所有合
�C7�C
董事会函件
营股东协 定,出 资总额可作出修 订。於出资金额总额将获增加之情况下,经 计及本集
团之内部资源後,由贝格隆证券将予作出的最高出资金额部分限於人民币3.8亿元。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仍为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
倘其後有关监管批准并无获授 出,则预计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於获取所有合
营股东之书面同意後终止。筹备小组将向合营股东退还可退还按金。
经考虑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本公司现时拟透过集资活动(包括但不限於股本及�u
或债务融资)为其应占注资提供大部份资金。於本通函日 期,本公司已为潜在集资活
动接洽若干包销商,然而,尚无具体集资计划。
倘任何合营股东拟向合营股东以外之第三方转让其於合营公司之全部或部份股
权(「转 让权益」),则 各合营股东应获得其他合营股东之同意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之
批准。各合营股东拥有收购转让权益之优先购买权。
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将予成立以协调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於中国开展建议业务所需之牌照(包
括但不限於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草案及有关建议成立合营公司之其他文件),及委聘
其他专业人士以进行尽职审查。合 营股东同意授权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筹备小组。
合营公司之董事会组成及管理层架构
合营公司董事会将包括九名成员。中国贵州茅台有权提名四名董事,而华康保险、贝格隆证券、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各自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合营主席(其亦将作为合营公司之法定代表)将由中国贵州茅台委任。总经理将由华康保险提名,其将主要负责管理合营公司之营运及向合营公司之董事会报告。
合营公司亦将成立监事委员会,其将包括五名成 员。中 国贵州茅 台、华 康保险及贝格
�C8�C
董事会函件
隆证券各自有权提名一名监事,而雇员代表有权委任两名监事。监事会主席将由贝格
隆证券提名。
分派溢利及余下资产
於合营公司将予清盘之情况下,合营公司之溢利及余下资产(如适用及如有)将
按彼等各自之出资比例分派予合营股东。
违反合约
倘任何合营股东未有按合营协议及时缴纳其各自之出 资,违约合营股东将被撤
销作为合营股东之资格及筹备小组有权处理违约合营股东之股权。由於任何合营股东
过错,造成合营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由过错合营股东承担其对其他合营
股东造成的损失。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i) 倘合营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之附属公司,则合营股东之投
资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特别是,根据上市规则(如需要),合营协议、补
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刊发公告及�u或於合营股东之股东大会
上通过决议案後,方可作实。倘於合营股东之股东大会上决议案未获通过, 则合营股东有权解除建议成立合营公司;
(ii) 倘全体合营股东同意解除合营协议,则合营股东不再须履行合营协议项下
之权利义务,及毋须承担因个体原因退出所触发的一切赔偿和补偿责任;
及
(iii)筹备小组将於获以书面形式送达合营股东之股东大会上之决议案否决结
果後10日内向合营股东退还可退还按金。
�C9�C
董事会函件
建议成立合营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财务服务(包括证券经纪、�I展融
资及放债等)、生产及分销儿童塑胶玩具及医疗护理产品。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二零一五年年报所披 露,本公司
将专注於现有业务及於证券市场之投资,亦拟参与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
提供企业融资、资产管理、融资规划服务等,以善用本集团现有金融界别业务,旨在将
金融业务扩大至中国内地市场。
董事认为,透过合营公司,本集团将能涉足中国之金融服务市场,把握由中国不
断增加之投资及集资需求所产生之任何机遇。合营公司可为本集团之现有证券经纪业
务带来协同效应并善用本集团之其他金融业务。
合营公司将以合营股东分别基於中国及香港之资源及客户开发其业务及客户。
各合营股东均有彼等自身之潜在客户。
於本阶段,成立合营公司仍在进行中,而合营股东仍在商讨合营公司之详尽发
展计划。合营公司现时计划专注於广州地区,原因是华康保险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於
珠江三角洲拥有经验及人脉。特别是,华康保险已於中国逾二十个省份及二百个城市
(包括但不限於位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成立物理服务网点提供保险及投资服务,
而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已於珠海市成立如酒推广及物流等业务。倘合营公司优先发展其
他城市,合营公司将聘用合适的高级管理层或於适当时与当地业务夥伴发展策略关系。
同 时,合 营股东并无就未来发展计划之确切时间表(其将大体上取决於合营公
司之整体表现及全球经济环境),及�u或如何识别合营公司之潜在客户进行具体讨论。
然 而,倘 合营公司将於其他地方设立分办事处而并非公司,须取得中国商务部
批准并於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及存档,惟毋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批准,
倘合营公司决定於日後开拓其业务,则预期其将倾向於中国其他大城市设立分办事处。
�C10�C
董事会函件
董事认 为,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
体利益。
有关合营股东之资料
贝格隆证券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贝
格隆证券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
中国贵州茅台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国有企 业(股份代号:600519))之股东之 一。中国贵州茅
台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国有独资企业,其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白酒及其相关产
业。
华康保险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前海新华康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
司(亦称为「华康金融控股集团」)之附属公司。华康保险为一名专业保险服务提供商,
主要从事提供保险及投资服务及针对中高端客户。汪振武先生为华康保险之最终实益
拥有人及华康金融控股集团之董事长。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为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第一上海投
资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227)之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
据第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之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中
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劳元一先生、陈俏女士及尹坚先生为第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之主要股东。第一上海金融集团主要从事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登记之持牌法团之股
本投资业务。
石家庄常山纺织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及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公 司(股份
代号:000158)。根据石家庄常山纺织发布之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石家庄常
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国有独资企业)及北京北明
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为石家庄常山纺织之主要股东。石家庄常山纺织主要从事生产及销
售纺织品及纺织品科研。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主要从事物流及国内外高端
白酒之推广服务业务。林永惠先生为珠海正邦仓储物流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C11�C
董事会函件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 悉及确信,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第
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成立合营公司之财务影响
对本集团资产及负债之影响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 集
团之总资产及总负债分别约为20.32亿港元及3.56亿港元。假设合营公司已成立且贝格
隆证券已向合营公司出资人民币3.8亿元(相等於约4.24亿港元 ),本 集团之总资产将
受到之影响如下:
(i)於贝格隆证券完成向合营公司单独出资约4.24亿港元时,本集团於一间联
营公司投资增加人民币3.8亿元(相等於约4.24亿港元),而采用权益法将於
合营公司之相关投资列账;及
(ii)本公司拟透过集资活动(包括但不限於股本及�u或债务融资 )为 其应占注
资提供大部份资 金。因此,对本集团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及�u或股东权益之
影响将视乎将向合营公司作出之分占出资人民币3.8亿元(相等於约4.24亿
港元)之实际支付情况而定。
对本集团盈利之影响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 集
团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净亏损约9,800万港元。假设合营公司已成立,且贝格隆证券
对合营公司单独出资额人民币3.8亿 元(约等 於4.24亿港 元 )全部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
及�u或集资活动拨付,则预计於完成之後,本集团应占合营公司19%之净业绩。因此,
对本集团盈利之影响将取决於合营公司日後之实际财务表现。
�C12�C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经考虑上文所述,董 事会认为贝格隆证券订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乃根据一般
商业条款及条件作出,而有关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推荐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成立合营公司之决议案。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贝格隆证券於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之资本承担之一项或多项适用
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於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
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
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通函日期,概无股东或彼等
各自之任何联系人於合营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因此,概无股东须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合营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於合营协 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其他相
关监管机构批准 後,方可作 实,故交易可能会或不会进 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
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其他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麦光耀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C13�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综合财务报表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
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年度之经审核财务资料已分别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
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联交所网站
(www.hke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erado.com)上刊发之年报披露。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二 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
三十日止各六个月之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已分别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在联交所网站(www.hke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erado.com)上刊发之中期报告披露。
2.本集团之财务及贸易前景
本集团主要经营包括提供证券经 纪、�I展融资及放债等金融服务,以及儿童塑
胶玩具及医疗产品之制造及分销。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年报所披露,本 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收入约为176,700,000港元。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毛
利及纯利分别为约48,600,000港元及约295,200,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的资产总额及总权益分别为约2,418,000,000港元及约1,774,600,000港元。
展望未来,为提高回报及加快扩大本集团之金融部门,本公司将专注於现有业
务及於证券市场的投 资,亦拟参与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 括但不限於提供企业融资、
资产管理、融资规划服务等,以 善用本集团现有金融界别业 务,旨在将金融业务扩大
至中国内地市场。
3.债务声明
未上市债券、银行借贷、银行透支及定期贷款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合共有以下未偿还借贷(i)无抵押及无担保债
券379,000,000港元;(ii)银行借贷约2,718,000港元及银行透支约1,980,000港元(由
本集团之物业作抵押及由本集团附属公司之董事担保);(iii)银行借贷约1,871,000
港元及银行透支约2,991,000港 元(由本集团附属公司董事拥有之物业作抵押及
本集团附属公司之董事担保);(iv)银行借贷约916,000港 元(无抵押及由本集团
附属公司之董事担保及由香港政府提供之担保作担保);及(v)无抵押定期贷款
40,000,000港元(由本公司提供之公司担保作担保)。
�CI-1�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法定但尚未发行债券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诚如上文所 述,本 集 团有已发行非上市及无抵押债
券约379,000,000港元。该等债券乃根据配售协议(当中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安排
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多为452,000,000港元之债券)发行。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
日期之配售协议,未发行债券为73,000,000港元。
或然负债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连同若干附属公司(已於本集
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出售婴幼儿产品业务时出售(「已出售附属公司」))涉及与
一名独立第三方之欣讼。本公司已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同意
就已出售附属公司因下述诉讼而产生之所有损失及申索向买方作出赔偿。
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本公 司、其两间全资附属公司
及两间已出售附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与(其中包括)BabyTrend,Inc.就指称本
公司根据合约为BabyTrend,Inc.制造之汽车座椅设计有缺陷被美国地方法院控告。
下一审讯日期已定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 日。本公司董事经考虑是项诉讼仍
处於初步阶段,审讯结果仍属未知之数,认为毋须就任何潜在负债作出拨备。
除上述及除集团内公司间负债及於日常业务过程之正常贸易及其他应付
款项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 集团并无任何其他未偿还按揭、质押、债 券或
其他借贷资 本、银 行透支或贷款、其他类似债务、融资租赁或租购承担、承 兑负
债或承兑信贷、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4.营运资金
董事认为,经考虑现有现金及银行结余、当前可动用之内部资源、将投资於合营
公司之投资金额及建议集资活动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後,在并无任何不可预见之情况
下,本集团具备足够营运资金应付其目前及自本通函日期起计最少十二个月之所需。
倘建议集资活动并无如期进行,董 事已考虑有关配置本集团内部资源之或然计
划以满足其现时需求,且於并无不可预见之情况下,本集团仍拥有充足营运资金以满
足其现时及自本通函日期起计至少未来十二个月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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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
所知及所 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 备,没 有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 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2.权益披露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 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 份、相 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所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有关
规定当作或视作拥有之权益及淡 仓 );或(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352条 须登记於该
条所述本公司之登记册;或(iii)根据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须知会本
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於股份之好仓及淡仓
占本公司
所持股份数目 已发行股本
董事姓名 实益拥有人 配偶权益 法团权益 总权益 概约百分比
(附注a)
麦光耀先生 217,072,320 �C �C 217,072,320(L) 9.40%
附注:
(a)字母「L」表示好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於
本公司或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
中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包括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有关规定当作或视作拥有之权益及淡仓);或(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352条须登记於该条所述本公司之登记册;或(iii)根据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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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之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概无董事为公司董事或雇员,并於
本发行人之股份及相关股份 中,拥 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须向本
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3.主要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所知,该等人士(董事及本
公司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
3分部之规定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 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权利可於所有情
况下在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面 值10%或以上
之权益或持有该股本之任何期权:
占本公司
所持已发行 已发行股本之
股东姓名�u名称 身份 普通股数目 百分比
(附注a)
LaiShuFun,FrancisAlvin先生(附注b) 受控制法团权益 180,000,000(L) 7.82%
OpusAssetManagementLimited( 附 注b) 投资经理 180,000,000(L) 7.82%
OpusFinancialGroupLimited(附注b) 受控制法团 180,000,000(L) 7.82%
创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附注b) 受控制法团 180,000,000(L) 7.82%
OpusInternationalAdvisorsLimited( 附 注b) 受控制法团 180,000,000(L) 7.82%
OpusPlatinumGrowthFund( 附 注b) 实益拥有人 180,000,000(L) 7.82%
OpusStrategicInternationalLimited( 附 注b) 受控制法团 180,000,000(L) 7.82%
StrategicApexLimited(附注b) 受控制法团 180,000,000(L) 7.82%
附注:
(a)字母「L」指好仓。
(b) OpusPlatinumGrowthFund由OpusAssetManagementLimited全资实益拥有,OpusAsset
ManagementLimited由OpusInternationalAdvisorsLimited全资实益拥有,OpusInternational
AdvisorsLimited由OpusFinancialGroupLimited全资实益拥有,OpusFinancialGroupLimited
由OpusStrategicInternationalLimited全资实益拥有,OpusStrategicInternationalLimited由创
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实益拥有,创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StrategicApexLimited实益拥
有40.03%权益,StrategicApexLimited由LaiShuFun,FrancisAlvin先生实益拥有52.00%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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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并无知
悉任何人士(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规定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 仓,或直接或间接拥
有附带权利可於所有情况下在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
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之权益。
4.董事之服务合约
黄英源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 议。协议期为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计
为期三年,并可於其後再续期,除非及直至任何一方以三个月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为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
公司已订立或拟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不包括於一年内届满或本集团於一年内毋须支付
赔偿(法定赔偿除外)可予终止之合约。
5.重大合约
以下乃由本集团成员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两年後之日期所订立属重
大或可能属重大之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所订立之合约):
(a) 本公司、贝格隆证券及执行董事麦光耀先生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就
以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之认购价向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
元之普通股持有人供股之方式建议发行之包销安排订立之协议;
(b)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LeradoGroupLimited(作为卖方)、本公司、中山隆
成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一方,与MaxiMiliaanBV(作为买方 )、Dorel
IndustriesInc.及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另一方,於 二零一六年
三月一日就本公司、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及买方(为独立
第三方)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就出售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之协议及各
方之间之附属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所产生及与此有关之争议订立
之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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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c)本公司与鼎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包销商)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就有
关以公开发售方式进行之建议发行(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现有股
份获发三股发售股份)之包销安排订立之包销协议;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团成员公司概无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
前两年内订立任何重大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所订立之合约)。
6.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
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的财务或经营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
利变动。
7.重大诉讼
除附录 一「债 务声 明」一段所披露之诉讼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 无本集团
成员公司涉及其他对本公司之营运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或索偿,而就董事
所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亦无任何对本公司之营运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之尚未了结或
提出或面临威胁之诉讼、仲裁或索偿。
8.竞争业务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 无董事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拥有任何与本集团业务直
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之业务而属於本集团业务以外之该等业务中拥有权益。
9.董事於合约及资产之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 无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而於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仍然有效,且对本集团业务而言属重大之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
公司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
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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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10.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於本通函日期起直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包括该日)止之一般办
公时间内,在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中环亚毕诺道3-5A号环贸中心
30楼1-3室)可供查阅:
(a)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
(b)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之年报;
(c)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
中期报告;
(d) 本附录「董事服务合约」一段所披露之服务合约;
(e) 本附录「重大合约」一段所引述之重大合约;及
(f) 本通函。
11.杂项
(a)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包括证券经
纪、�I展融资及放债等金融 服 务,以 及儿童塑胶玩具及医疗产品之制造及
分销。
(b)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有关影响由香港以外地区汇送本公司溢利或调
回其资本至香港之限制。
(c) 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
Bermuda。
(d)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e)本公司之股份登记总处为CodanServicesLimited,地址为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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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f)本公司全体董事及授权代表之主要业务地点位於香港中环亚毕诺道3-5A
号环贸中心30楼1-3室。
(g)本公司之秘书为文润华(「文先生」)。文先生持有工商行政及管理学士学
位及企业管治硕士学位。彼现时为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及香港公
司秘书公会之成员。文先生拥有丰富的公司秘书专业经验。
(h) 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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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Lerado Financ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5)
兹通告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
一)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贝格隆证券与中国贵州茅台、
华康保险、第 一上海金融集 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就成
立合营公司广东丝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之协议及补充协议(「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以上董事,在彼�u彼等认为或就合营协议及补充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适宜、适当或权宜之情况 下,作 出
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包 括加盖本公司印
监(如适用)。」
承董事会命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麦光耀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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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其投票。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核实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 此情况 下,委任
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为已撤销论。
4.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通过受委
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之
出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通过受委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
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次序而定。
5. 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 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作出,并经委任人或其书面正式授权人亲笔签 署;如 委任人为公 司,则有
关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麦光耀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黄英源先生(荣
誉主席)、陈俊杰先生、黄琛凯先生及黎健聪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泽
民先生、叶建新先生、陈世峰先生及许鸿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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