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重要通函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章程任何方面或 阁下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
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供股文件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
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各份供股文件之副本连同本章程附录三「14.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所述之文件,已按照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
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任何供股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可於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 阁下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该等交收安
排之详情,以及有关该等安排对 阁下之权利与权益可能构成之影响。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後,未缴
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由供股股份各自在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
香港结算厘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
日进行的交易之交收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活动
均受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所规限。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任何供股文件之内容
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任何供股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UTOMATEDSYSTEMSHOLDINGSLIMITED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71)
按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进行供股
以发行175,394,450股
每股面值0.10港元之供股股份
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
供股之财务顾问
供股之包销商
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之最後时间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供股股份之接纳及付款
或转让手续,以及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及付款之手续载於本章程第13至16页。
有关供股之包销协议载有若干条文,列明倘若发生若干事故(包括不可抗力事故),包销商据此有权向本公
司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包销协议。此等事故载於本章程第7页「终止包销协议」一节。
务请股东留意,现有股份已经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五)起按除权基准买卖。供股股份将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按未缴股款之形式买卖。倘若
在最後终止时间之前,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本章程所载「供股之条件」一段所载之任何其他供股条件未
能获达成或未获豁免(如适用),则不会进行供股。
拟於供股之各项条件获达成当日之前及在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力失效的日期之前买卖股份之任何人
士,将相应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拟出售或购入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
人士如对其本身的立场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本身之专业顾问。
*仅供识别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目录
页次
英国投资者注意事项...... ii
预期时间表...... 1
释义...... 3
终止包销协议...... 7
董事会函件...... 8
附录一-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25
附录二-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28
附录三-一般资料...... 33
�Ci�C
英国投资者注意事项
居住或位於英国的股东
概无供股文件已呈交至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批准。并无亦不拟就供股
刊发经批准供股章程(定义见经修订之《二零零零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金融服
务及市场法」)第85(1)条)。因此,本供股章程所述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
股股份未必且不会根据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85(1)条提呈予英国公众人士,惟金
融服务及市场法第86(1)条适用的情况除外。於英国接纳供股股份的任何股东(包
括实益拥有人)则会被视为表示及保证其不会代表其他英国人士接纳该等供股股
份。
供股文件并非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21(1)条适用之金融推广,原因为《二零零
零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金融推广)二零零五年法令》第43条就与法团股本中股份
有关之传达(由法团向其成员传达)删除对金融推广之限制。
欧洲经济区(「欧洲经济区」)投资者
实行欧盟指令2003/71/EC(及其任何修订,包括指令2010/73/EU所作出者)(「供
股章程指令」)的欧洲经济区各成员国(「相关成员国」)自各自实施供股章程指令生
效当日(「相关实施日期」)起(包括该日),未经相关成员国主管机关或另一相关成
员国(如适当)(全部根据供股章程指令)批准并知会该相关成员国主管机关刊发有
关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的供股章程前,概不得根据供股
向该相关成员国之公众人士提呈或准备任何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
款供股股份;惟自相关实施日期(包括该日)起,可在下列供股章程指令豁免情况
下随时於该相关成员国向公众人士提呈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
股股份,倘於相关成员国:
(a)向属合资格投资者(定义见供股章程指令)的任何法人提呈上述发售;
(b)向相关成员国少於150名自然人或法人(供股章程指令界定的合资格投
资者除外)提呈上述发售;或
(c)属於供股章程指令第3(2)条的任何其他情况,
�Cii�C
英国投资者注意事项
惟倘提呈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会导致本公司或包
销商须根据供股章程指令第3条或於该相关成员国实施供股章程指令采取之任何
措施刊发供股章程,则不可提呈相关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
份。
就此而言,在任何相关成员国就任何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
供股股份「向公众人士提呈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是指以
任何形式及方式传达有关将予提呈供股与股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
供股股份之条款之充份资料,以便让投资者决定是否认购或购买任何股份、未缴
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原因是在相关成员国内,上述各项或会因该
成员国就施行供股章程指令采取之任何措施而有所不同。
�Ciii�C
预期时间表
供股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零一七年
事项 (香港时间)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二月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
拆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二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二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以及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公布供股之接纳及额外申请之结果......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寄发有关未获接纳或部分未获接纳额外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退款支票......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或之前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或之前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
本章程所列明之日期或截止日期仅供说明用途,并可由本公司与包销商协
议更改。预期时间表若有任何後续改动,将会在适当时刊发公告或通知股东。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付款之最後时
间之影响
倘於下文所述之时间内发出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则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付款之最後时间将不
会按上文所列的时间发生:
(i)倘於最後接纳时限在香港任何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之前生效,并於
中午十二时正之後除下。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及付款之最後时间将顺延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C1�C
预期时间表
(ii)倘於最後接纳时限在香港任何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
内生效。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付款之最後时
间将重订为下一个营业日(泛指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之内任何时
间在香港均无悬挂该等警告信号之日)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股份及付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付款之最後时间未能在最
後接纳时限发生,则本节所述之各个日期或会受到影响。本公司将因应有关情况
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
�C2�C
释义
於本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以合并方式按现金代价118,000,000美元收购Grid
DynamicsInternational,Inc.,一间於美国加州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从事提供电子资讯科技解决方
案,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十九日之公告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公告,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供股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或於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之间任何时间於香港
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
警告信号之任何日子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承诺股东」 指 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
日期拥有229,672,295股股份之权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条例」 (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本公司」 指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获豁免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771)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3�C
释义
「额外申请表格」 指 供有意就供股而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
东采用之申请表格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不可撤回承诺」 指 由承诺股东以本公司及包销商为受益人所发出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不可撤回承诺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即股份於紧接
该公告日期(包括当日)前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限」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或
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即接纳
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即本章程付印前为确
定本章程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最後终止时间」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即包销商可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间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不合资格股东」 指 董事会经作出查询後认为,鉴於有关地区法例之
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海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不向彼等提呈供股属必要或权宜之海
外股东(如有)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地址於香港
境外之股东
�C4�C
释义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 建议向合资格股东发出有关供股之暂定配额通
知书
「配售事项」 指 建议配售本金总额最多为350,000,000港元之可换
股债券,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十二日之公告内
「章程寄发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星期五)或本公司与包销商
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向股东寄发本章程之日
期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包括
不合资格股东),彼等有权参与供股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或本公司及包
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厘定参与供股之权
利当日
「过户登记处」 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
「供股」 指 本公司建议根据发行条款及条件,按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
基准,以供股方式向合资格股东或向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持有人,按认购价发行供股股份
「供股文件」 指 本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供股股份」 指 本公司根据供股将向合资格股东配发及发行以
供认购之175,394,450股新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购股权」 指 本公司根据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采纳之购股
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该等购股权赋予其持有人
权利按根据购股权计划规则所厘定之行使价认
购股份
�C5�C
释义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特定事件」 指 於寄发供股文件之前或於最後接纳时限或之前
本公司得悉之任何事宜或事件,导致任何声明
或保证倘於紧随有关事宜或事件发生後重新作
出,将於任何重大方面属於或可能变成失实或不
准确,或导致供股文件所载任何陈述(不论事实
或意见)倘於紧随有关事宜或事件发生後刊发将
於任何重大方面属於失实、不准确或为误导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之认购价
「包销商」 指 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
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
法团,根据包销协议为包销商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及包销商就供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十二日之包销协议
「包销股份」 指 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包销之合共
20,558,303股供股股份(根据不可撤回承诺将予承
购之该等供股股份除外)
「%」 指 百分比
�C6�C
终止包销协议
包销商保留权利於最後终止时间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
议所载安排,倘:
(a)发生以下事项,令包销商合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财务或经
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本公司或包销商进行供股变得
不宜或不明智;
(i)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
何改动;
(ii)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发生政治、军事、财政、经济、货币或其
他性质(不论是否有别於上述任何情况或性质属本地、国家或国
际间爆发敌对或冲突升级或武装冲突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
事件或变动(不论属於包销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
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一部分与否);或
(iii)香港之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同时出现各种情况(包括但
不限於暂停於联交所买卖证券或就买卖证券施加重大限制);
(b)本公司作出任何违反或忽略其根据包销协议明文规定其须承担之任
何重大责任或承诺;
(c)包销商接获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得知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作出之任何
声明或保证於作出时属或(於重新作出时)将属失实或不准确;或
(d)当出现或包销商得悉任何特定事件後,本公司未能及时按包销商可能
要求之方式(及有关内容(如适用))刊发任何公告或通函(於寄发供股文
件後),以防止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於根据包销协议发出终止通知後,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的一切责任即告
终止及完结,任何一方一概不得就包销协议所产生或与包销协议有关的任何事
项或事宜向任何其地方提出任何申索,惟本公司仍有责任向包销商支付包销协
议项下之任何费用及支出(包销佣金除外)以及赔偿。倘包销商行使有关权利,则
供股将不会进行。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倘包销协议因此终止,本公司
将作出进一步公告。
�C7�C
董事会函件
AUTOMATEDSYSTEMSHOLDINGSLIMITED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7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王维航先生 Canon’sCourt
王粤鸥先生(行政总裁) 22VictoriaStreet
HamiltonHM12
非执行董事: Bermuda
李伟先生(主席)
崔勇先生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
潘欣荣先生 新界
邓建新先生 沙田
叶芳女士 安心街11号
华顺广场15楼
敬启者:
按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进行供股
以发行175,394,45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供股股份
基准为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供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董事
会宣布本公司建议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发行不少於175,394,450股供股
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尚未行使购股权将获行使)及不多於175,652,95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尚未行使购股权将获悉数行使),以筹集所得
款项总额约192,934,000港元至约193,218,000港元,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
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供股不适用於不合资格股东(如有)。
本供股章程为股东提供有关供股、本集团若干财务资料及其他一般资料之
进一步详情。
*仅供识别
�C8�C
董事会函件
供股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之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
供股股份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 350,788,900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数目:
供股股份数目: 175,394,450股供股股份
於完成供股时之 526,183,350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数目:
将予筹集金额: 约192,934,000港元(扣除开支前)
额外申请权: 合资格股东可申请超逾其暂定配额之供股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517,000份尚未行使购股权,其中396,000份
尚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期间行
使,及121,000份尚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一
日期间行使。由於进行供股,购股权行使价或会调整。本公司将尽快指示本公司
核数师审阅及核证任何调整的基准。本公司将於适当情况下就有关调整另行刊
发公告。
除上述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衍生工具、购股权、认
股权证及换股权或可转换或兑换为股份之其他类似权利。
建议根据供股条款暂定配发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
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之50%,另占本公司紧随供股完成後之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
33.3%。
�C9�C
董事会函件
合资格股东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须於记录日期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及非属不
合资格股东。
全数承购供股项下比例配额之合资格股东於本公司的权益将不会遭受任何
摊薄。倘合资格股东并未全数承购其於供股项下之任何配额,则其於本公司之股
权将会按比例被摊薄。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将为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
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申请全部或任何部分暂定配额时,应於最後接纳时限或之前,
将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就所申请供股股份应付之股款所提供之支票或银行
本票一并递交过户登记处。
海外股东之权利
供股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或存置。
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於记录日期一名海外股东之登记地址为英国,其持
有2,200股股份。董事经对有关向位於英国的海外股东提呈供股之可行性之法律
要求作出合理查询後认为,有必要及适宜向位於英国的海外股东提呈供股,因
此,该海外股东将属於合资格股东,及概无任何不合资格股东。
�C10�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并无於香港境外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就准许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
发本供股章程或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而采取任何行动。因此,於
香港境外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接获本供股章程之副本及�u或暂定配额通知书及
额外申请表格之任何人士不可将其视作申请认购供股股份或额外供股股份之要
约或邀请,除非於有关司法权区内可毋须遵守任何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或监管
规定即可合法提出要约或邀请则作别论。在香港境外接获本供股章程之印本或
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之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代名人、代理
及受托人,亦包括合资格股东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欲承购供股股份或申请额外
供股股份,须自行遵守所有有关地区之法律及法规,包括取得任何有关政府或其
他同意,以遵守该地区或司法权区可能规定之任何其他正式手续,以及在该地区
或司法权区支付就此所需缴付之任何税项、关税及其他款项。本公司将不会负责
核实任何有关居民於有关地区或司法权区之法律资格,因此,倘本公司因任何有
关居民未有遵从有关地区或司法权区之相关法例而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该居
民须负责就此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倘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向任何有关居民发行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乃不符合有关地区或司法权区之相关法
例,则本公司并无义务向任何该等居民发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
股份。任何人士就此作出接纳行动将会被视作构成该人士向本公司作出声明及
保证,表示其已经遵守有关的当地法例及法规。为免产生疑虑,香港结算及香港
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均无作出上述声明或保证,亦不会受任何上述声明或
保证所规限。 阁下如对本身之有关立场有任何疑问,请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
�C11�C
董事会函件
认购价
供股股份之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须於合资格股东根据供股接
纳有关供股暂定配额或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认购
供股股份时缴足。
认购价较:
(a)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1.900港元折让约
42.11%;
(b)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计算之理论除权价约每股
1.633港元折让约32.65%;
(c)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五个连续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
平均收市价约每股1.620港元折让约32.10%;
(d)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三十个连续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
之平均收市价约每股1.395港元折让约21.17%;
(e)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六十个连续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
之平均收市价约每股1.328港元折让约17.15%;及
(f)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1.330港元折让
约17.29%。
认购价由董事经参考本公司之目标筹资金额及股份於现行市况下的市价後
厘定。为使供股更具吸引力,香港上市发行人普遍采用供股方式以市场折让价发
行新股份。董事认为,为提高供股吸引力,所建议之认购价较股份现行市价之折
让诚属合适。每位合资格股东有权按於记录日期其持有之本公司股权比例以相
同价格认购供股股份。
有权承购供股股份但并无进行承购之合资格股东应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
股权将於供股完成後遭致摊薄。该等不根据供股进行认购之合资格股东之股权
之可能最高摊薄影响为约33.33%。
�C12�C
董事会函件
尽管供股对股东之股权权益具有潜在摊薄影响,惟董事认为经计及下列因
素後,供股之条款及架构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i)无意
承购供股项下彼等之暂定配额之合资格股东可於市场上出售未缴股款供股权,
而有意透过供股增加彼等於本公司股权之合资格股东可於市场上及�u或透过额
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购入额外未缴股款供股权;(ii)选择悉数接纳彼等之暂定配
额之合资格股东可於供股後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权益;及(iii)供股
给予合资格股东按比例认购彼等之供股股份之机会,藉以按较股份过往市价相
对为低之价格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权益。
供股股份之相关暂定配额获悉数接纳後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格(即认购价
减供股所产生之成本及开支)将约为1.079港元。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发行及缴足时将与配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当日之当时现
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有关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配发及发行供
股股份日期後所宣派之所有日後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之碎股
本公司将不会暂定配发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碎股。供股股份之所有碎股将
予以汇集,而汇集碎股所得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市场上出售,而若可取
得溢价(扣除费用),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供股股份之任何未售出碎
股将可供额外申请认购。
接纳及付款或转让手续
本供股章程随附暂定配额通知书,赋予合资格股东权利认购暂定配额通知
书所示数目之供股股份。倘合资格股东有意接纳暂定配额通知书所列明彼等获
暂定配发之全部供股股份,则彼等须按暂定配额通知书印列之指示,最迟於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将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就接纳有关
股份应付之全部股款交回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所有股款必须以港元支付。有关支票须由香港持牌银行之账户开出,而银行
本票则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开立,注明抬头人为「AutomatedSystemsHoldingsLimited
�CProvisionalAllotment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
�C13�C
董事会函件
谨请注意,除非原承配人或任何已有效承让权利之人士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将已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适当股款交回过
户登记处,否则有关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一切权利及配额将被视作放弃并将予以
取消,而有关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额外申请。本
公司或会全权酌情将并未遵照有关指示填妥的暂定配额通知书视作有效,且对
交回暂定配额通知书的人士或其代表具有约束力。
合资格股东如欲仅接纳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获暂定配发之部分暂定配额
及�u或转让其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获暂定配发可认购供股股份之部分权利,或
将彼等权利转让予多於一名人士,则原暂定配额通知书须最迟於二零一七年二
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及送达过户登记处以供注销,而过户登记
处将注销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按所需金额发出新暂定配额通知书,新暂定配额
通知书将於交回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後第二个营业日上午九时正後在过户登记处
可供领取。
暂定配额通知书载有关於合资格股东接纳及�u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供股股份
暂定配额应遵从之手续之进一步资料。随同已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交回之所
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到後随即兑现,而有关股款所得之一切利息将拨归本
公司所有。填妥并交回暂定配额通知书,即表示申请人向本公司保证及声明,已
经或将会妥为遵守香港以外所有相关司法权区有关暂定配额通知书及任何接纳
暂定配额通知书之一切登记、法律及监管规定。为免产生疑虑,香港结算及香港
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均无作出上述声明或保证,亦不会受任何上述声明或
保证所规限。合资格股东或任何获提名之承让人填妥及交回暂定配额通知书连
同支票或银行本票後,将构成申请人之一项保证,表示该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
次过户时兑现。在不影响本公司其他有关权利之情况下,倘随附支票及�u或银行
本票於首次过户时未能兑现,则本公司有权拒绝受理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而在
此情况下,有关之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一切权利及配额将被视作放弃并将予以取
消。
倘本公司认为接纳任何供股股份申请会违反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
或其他法例或规例,则本公司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供股股份申请。
倘包销商行使权利终止包销协议,或倘供股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
用),则就获接纳之供股股份已收取之款额,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
一)或之前以支票(不计利息)退还予合资格股东或已有效承让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之其他人士或(如属联名接纳人)名列首位之人士,有关支票将以平邮方式寄往彼
等各自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C14�C
董事会函件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
合资格股东可采用额外申请方式申请认购已暂定配发但不获接纳之任何供
股股份及因汇集零碎配额而产生但并未售出之任何供股股份。
任何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认购任何额外供股股份,必须按照随附之额外申
请表格之指示填妥及签署额外申请表格,连同就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应缴
独立股款,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交回过户登记
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股款须以港元支付,而支票
或银行本票须以香港之银行户口开出,注明抬头人为「AutomatedSystemsHoldings
Limited�C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
董事将酌情根据各项申请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按比例分配额外供股
股份。惟将不会参考以暂定配额通知书申请认购之供股股份或合资格股东所持
有之现有股份数目。概无为将碎股补足至完整买卖单位而给予优先处理。任何额
外供股股份的申请均无意滥用机制。
由代名人代为持有(或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董事会
将依据本公司股东名册视该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一名
单一股东。因此,该等股东务须注意,本公司不会向相关实益拥有人个别作出上
述分配额外供股股份之有关安排。
向合资格股东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或相近日期公布。倘并无向合资格股东分配额外供股股份,则於申请时已缴之款
项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或之前全数退还予有关的合资格
股东。倘合资格股东获分配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其申请之数目,则申请之余
款亦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或之前退还予彼等。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会於收讫後立即过户,而该等款项所赚取之所有利
息(如有)将全数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并交回额外申请表格,即表示申请人向本
公司保证及声明,已经或将会妥为遵守所有相关司法权区内有关额外申请表格
及接纳额外申请表格之一切登记、法律及监管规定。为免产生疑虑,香港结算及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均无作出上述声明或保证,亦不会受任何上述声
明或保证所规限。
填妥并交回额外申请表格连同缴付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支票或银行
本票,即表示申请人保证该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次过户时兑现。在不影响本公
司其他权利之情况下,倘填妥之额外申请表格随附之任何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
次过户时未能兑现,该额外申请表格将不获受理。
�C15�C
董事会函件
额外申请表格仅供获寄有关表格之人士使用,且不得转让。所有文件(包括
应付款项之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按於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彼等各自之登
记地址以平邮方式寄予应得人士,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倘包销商行使权利终止包销协议,或倘供股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
用),则就额外供股股份之相关申请已收取之款额,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
日(星期一)或之前以支票(不计利息)退还予申请人或(如属联名申请人)名列首位
之人士,有关支票将以平邮方式寄往其各自有关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
自行承担。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达成供股之条件後,预期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七年
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前邮寄予已接纳及申请认购(如适用)供股股份并已缴付股
款之股东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申请人将就本身获发行之全部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收取一张股票。
预计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
正开始买卖。
申请上市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
及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将与股份相同,即每手2,000股股份。
股份概无於联交所以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或目前并无寻
求或建议寻求股份於联交所以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於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
之股份收纳规定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
证券,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之日或香港结算可能厘定之有
关其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
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收日於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在中央结
算系统内进行之一切活动均须根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
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买卖,将须支付香港印花税、联交所
交易费、交易徵费、投资者补偿徵费或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支出。
�C16�C
董事会函件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於不迟於紧接章程寄发日期前之营业日下午五时正遵从上市规则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将各份供股文件副本(连同须附上之
全部其他文件)分别送交联交所及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b)本公司遵守履行包销协议项下所有承诺及责任;
(c)於章程寄发日期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文件以及将印有「仅供参考」的
供股章程副本寄发予不合资格股东;
(d)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不迟於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首日
批准或同意批准(受配发规限)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销有关
上市及买卖;
(e)承诺股东全面履行不可撤回承诺;
(f)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协议并无根据其条
款而被终止;
(g)分包销商遵守及履行包销商与任何分包销商所订立或将予订立之分
包销协议项下所有承诺及责任,且分包销协议并无根据其条款而被终
止;
(h)本公司根据包销协议作出之保证仍属真实及准确;
(i)发行供股股份及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包销责任并无遭香港或百
慕达任何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或机关於包销协议日期後颁
布之任何成文法、颁令、规例、指令或法规禁止;
(j)已就供股及发行供股股份获得所有必要批准、许可、豁免、同意及所
有授权(如需要);
�C17�C
董事会函件
(k)以包销商信纳之方式及内容将包销协议所载文件送交包销商;
(l)直至最後终止时间(包括当时)的任何时间,股份一直於联交所上市,
而股份现时的上市地位未被撤回,或股份并无连续暂停买卖超过10个
交易日(待核准该公告而作出之任何中断或暂停除外),且於最後终止
时间前联交所并无表示可能撤回或反对有关上市(或将会或可能附带
条件),包括但不限於因供股或与包销协议条款有关或基於任何其他
理由而引致者;
并且因此,倘上述条件未能於最後终止时间(除非相关条件有所规定)(或本公司
与包销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之前达成或获包销商豁免(惟第(a)、(c)、(d)、
(e)及(i)项条件不可获豁免),包销协议订约各方之所有责任及负债即告终止及完
结,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者除外),惟本公司仍
须向包销商支付包销协议(将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所订明之该等费用及开支(包
销佣金除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上文所载条件均未达成,而就本公司所知,并无任
何事宜会导致任何相关条件不能达成。
不可撤回承诺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承诺股东於合共229,672,295股股份中拥有权益,该等
股份约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65.5%。
承诺股东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及包销商承诺(其中包括):(i)自该公告日
期起直至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止,其股份仍将登记於相同名下;(ii)其将根
据供股之条款悉数认购或促使认购其於供股项下之配额,并就其获暂定配发之
所有供股股份向本公司交回接纳书及缴足股款;(iii)其将不会及将促使其所控制
之公司将不会於紧随签订包销协议後至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之日期或之前之期
间出售或转让其实益拥有之任何股份之实益权益;(iv)其将以额外申请之方式申
�C18�C
董事会函件
请或促使申请40,000,000股供股股份,并向本公司提交40,000,000股额外供股股份
之申请表及缴足股款;及(v)其将接纳或促使接纳所有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或任
何向其配发之较少数目额外供股股份。
因此,根据供股,承诺股东将可获发最多154,836,147股供股股份(假设其申
请之40,000,000股额外供股股份将获悉数满足)。为免存疑,任何向承诺股东配发
之额外供股股份将按承诺股东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占股东申请额外供股
股份总数目之比例配发。
包销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後)
发行人: 本公司
包销商: 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
包销股份数目: 20,558,303股供股股份,即供股项下之供股股份总
数,惟不计及承诺股东根据其不可撤回承诺将予
认购之154,836,147股供股股份(即供股股份之最大
总数)
佣金: 本公司应向包销商支付2,550,000港元之佣金
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率)乃由本公司及包销商经参考近期全球经济环
境及股市波动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会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率)就本公
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包销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 尽悉及确信,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包销商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终止包销协议
包销商保留权利於最後终止时间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
议所载安排,倘:
�C19�C
董事会函件
(a)发生以下事项,令包销商合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财务或经
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本公司或包销商进行供股变得
不宜或不明智;
(i)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
何改动;
(ii)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发生政治、军事、财政、经济、货币或其
他性质(不论是否有别於上述任何情况或性质属本地、国家或国
际间爆发敌对或冲突升级或武装冲突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
事件或变动(不论属於包销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
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一部分与否);或
(iii)香港之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同时出现各种情况(包括但
不限於暂停於联交所买卖证券或就买卖证券施加重大限制);
(b)本公司作出任何违反或忽略其根据包销协议明文规定其须承担之任
何重大责任或承诺;
(c)包销商接获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得知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作出之任何
声明或保证於作出时属或(於重新作出时)将属失实或不准确;或
(d)当出现或包销商得悉任何特定事件後,本公司未能及时按包销商可能
要求之方式(及有关内容(如适用))刊发任何公告或通函(於寄发供股文
件後),以防止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於根据包销协议发出终止通知後,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的一切责任即告
终止及完结,任何一方一概不得就包销协议所产生或与包销协议有关的任何事
项或事宜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惟本公司仍有责任向包销商支付包销协
议项下之任何费用及支出(包销佣金除外)以及赔偿。倘包销商行使有关权利,则
供股将不会进行。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倘包销协议因此终止,本公司
将作出进一步公告。
�C20�C
董事会函件
於过去十二个月本公司之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概无
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
公告日期 事件 (概约) 所公布之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实际用途
二零一七年一配售可换约345,968,000 1. 约90%用於拨付收购事项。将按拟定
月十二日 股债券 港元 由於收购事项须待若干条用途使用
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之公告内)获达成後方告完
成,倘收购事项之完成并
无落实,则该部分之所得
款项净额或会用於拨付本
公司可能进行之任何日後
收购;及
2.约10%用作本集团之一般
营运资金。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开支後估计约为189,170,000港元。
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拟用於下列用途:
(i)约90%用於拨付收购事项。由於收购事项须待若干条件(详情载於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获达成後方告完成,倘收
购事项之完成并无落实,则该部分之所得款项净额拟用於拨付本公司
可能进行之任何日後收购。於该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识别该收购之
任何特定目标及本公司将密切监控本集团业务及市场之潜在发展;及
(ii)约10%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该等营运资金将用於(其中包括)
偿还银行借贷及改善本集团香港业务之流动资金。
因此,董事认为供股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21�C
董事会函件
买卖股份及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供股须待(其中包括)包销协议成为无
条件及包销商并无根据协议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其概要载於上文「终止包销协议」
分段)後,方可作实。因此,供股未必会进行。
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五)起以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买卖。有意转让、出售或购买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於买卖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任何人士如对其状况或任何将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其自身之
专业顾问。於截至供股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终止
日期)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因此承担供股未必
成为无条件或未必进行之风险。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C22�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以下载列本公司於(i)最後实际可行日期;(ii)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供股股份
获悉数接纳);(iii)紧随供股完成後(假设概无合资格股东(作出不可撤回承诺之承
诺股东除外)接纳供股股份)之股权架构。
紧随供股完成後
(假 设概无合资格股东
(作出不可撤回承诺
之承诺股东除 外)
紧随供股完成後 接纳供股股 份)
股东名称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假设供股股份获悉数接纳) (附注2)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承诺股东
华胜天成科技(香 港) 229,672,295 65.5 344,508,442 65.5 384,508,442 73.1
有限公司 (附注1)
包销商 �C �C �C �C 20,558,303 3.9
其他公众股东 121,116,605 34.5 181,674,908 34.5 121,116,605 23.0
总计 350,788,900 100.0 526,183,350 100.0 526,183,350 100.0
附注1:该等股份由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
附属公司)直接持有。
附注2: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之股份数目乃假设其为唯一作出额外申请之股东,
且其所额外申请之40,000,000股供股股份将获悉数满足。
谨请股东及公众投资者注意,上述股权变动仅供说明之用,而本公司於供
股完成後之实际股权架构变动受多项因素(包括供股接纳之结果)所规限。
�C23�C
董事会函件
税项
合资格股东如对持有或出售或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之税务
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务请注意,本公司、其董事或参与
供股之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对供股股份持有人因购买、持有或出售或买卖未缴股
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而产生之任何税务影响或负债承担任何责任。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供股将增加本公司於紧接该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之已发行股本
及市值不超过50%,故供股毋须股东批准。
其他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供股章程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合资格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王粤鸥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C24�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财务资料概要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之已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年报中披露。上述本公司年报可於联交
所网址(http://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址(http://www.asl.com.hk)查阅。
下文所载乃本公司年报链接:
(a)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4/0415/LTN201404151094.pdf (b)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5/0415/LTN20150415769.pdf (c)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6/0413/LTN20160413634.pdf (d)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6/0913/LTN20160913320_C.pdf2.债务声明
银行借贷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就本债务声明之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集团有银行借贷10,000,000港元(无担保),由本集团之租赁土地及楼
宇作抵押。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抵押以获得本集团银行借贷
之租赁土地及楼宇之账面值约为107,250,000港元。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银行代表本集团给予客户作为合约抵
押之履约保证约为62,628,000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
之受限制银行存款约487,000港元以及账面值约107,250,000港元之租赁土地
及楼宇已用作履约保证之抵押。
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订约但未拨备之物业、厂房
及设备之资本承担约为132,000港元。
�C25�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免责声明
除供股章程本节所述者及日常业务过程中集团内负债及一般应付贸
易款项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营业结束时,本集团并无任何已
发行及尚未偿还或已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增设但未发行之债务证券、贷款或
任何定期贷款(有抵押、无抵押、有担保或其他方式)、任何其他借贷或属借
贷性质之债务,包括银行透支及任何承兑负债(一般贸易票据除外)或其他
类似债务、承兑信贷、债券、按揭、抵押、融资租赁或租购承担、担保或其
他重大或然负债。
3.营运资金
董事经审慎周详考虑并经计及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其现时可用财务
资源(包括内部产生之营运资金及可用银行融资)後认为,本集团将具备充足营运
资金应付其自本供股章程日期起计至少未来十二个月之营运。
4.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起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本集团之财务或
贸易状况或前景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5.本集团之财务及贸易前景
本集团目前主要专注於五大解决方案及服务范畴,即基础设施、安全、数
据智能、移动及云计算,并向主要位於香港及澳门、中国内地、泰国、台湾、新加
坡及马来西亚等其他地点之各行各业客户交付一站式全面资讯科技(「资讯科技」)
服务,主要业务包括系统整合、保养支援、管理服务及应用开发。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贯彻其发展方针,继续重点关注五大解决方案及服务
范畴,并取得良好进展。在管理服务业务方面,成绩尤其令人鼓舞。随着本港以
及大中华地区之公私营机构对提升自身业务经营效率的需求增加,本集团成功
引入「顾客导向」概念,提供多年期的资讯科技管理服务予多间以本地为基础的
企业,该等企业将其资讯科技支援及管理从内部资讯科技部门外判予第三方负
责,大大增加企业自身业务的灵活度,更能藉着由本集团所作出的服务承诺进一
步提升其支援服务水平及涵盖范围。
�C26�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鉴於近期市场趋势,新一代的第三平台技术兴起并快速发展,传统资讯科
技企业及应用架构已不能再满足现今企业对数码技术的需求。为达致数码转型
的目的,越来越多企业寻求使用第三平台技术开发关键性业务应用,藉此削减成
本、简化运作流程及提高业务灵活性。为此本集团作出重要决定,透过是次收购
事项扩展本集团业务,把握需求转移至第三平台技术所带来的商机。
展望未来,本集团将不断致力透过把握创新科技发展和抓紧本集团发展新
机遇,巩固其在资讯科技行业的领导地位以及发挥其优势。
�C27�C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1.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表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表(「未经审核备考财
务资料」)乃由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条编制,以说明供股对本集团综合有
形资产净值之影响,犹如供股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完成。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根据摘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个月之已刊发中期报告之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股本持有
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编制,并已作出调整以反映供
股之影响。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仅为说明用途而编制,而鉴於其假设性质,其
未必能真实反映於结算日期或任何未来日期於供股後本公司股本持有人应
占本集团之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於二零一六年 紧随供股
六月三十日 完成後本公司 紧随供股
本公司股本 股本持有人於二零一六年 完成後
持有人应占 应占本集团之 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每股股份
本集团之 供股之未经审核备考本集团每股股份未经审核备考
未经审核综合 估计所得 经调整综合未经审核综合 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款项净额有形资产净值有形资产净值有形资产净值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1) (附注2) (附注 3) (附注 4)
根据将予发行之
175,394,450股供股 每 股 股 份 每股股份
股份计算 703,281 189,243 892,524 2.00港元 1.70 港元
附注:
(1)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股本持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资
产净值乃根据摘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已刊发中期报
告之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股本持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
净值约704,796,000港元并经扣除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无形资产约1,515,000港
元後计算。
�C28�C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2)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乃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本公司两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
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1.10港元发行之175,394,450股供股股份计
算,经扣除本公司将产生之估计包销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约3,764,000港元。
(3)用於计算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本集团每股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之
股份数目乃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350,788,90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
(4)用於计算紧随供股完成後本集团每股股份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
值之股份数目乃根据526,183,350股股份计算,当中包括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
日之350,788,900股已发行股份及於供股完成时假设将予发行之175,394,450股供股
股份。
(5)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後取得的任何营运业绩或进行的其他交易。
�C29�C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2.独立申报会计师有关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编制之核证报告
以下为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香港执业会计师)就本集团未经审
考财务资料发出之报告全文,以供载入本供股章程内。
致: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
吾等已完成吾等之核证工作,以就董事所编制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
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贵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
告,仅供说明用途。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包括由 贵公司就 贵公司之建
议供股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的供股章程(「供股章程」)第28页
至第29页所载之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贵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
合有形资产净值表及有关附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董事编制未经审
核备考财务资料所依据的适用准则载於供股章程第28页至第29页。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由董事编制,以说明建议供股对 贵集团於二
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财务状况的影响,犹如建议供股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进行。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有关 贵集团财务状况的资料乃由董
事摘录自 贵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简明综
合财务报表,有关该报表的审阅报告已刊发。
董事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责任
董事负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4.29段及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会
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载入投资通函内」,编制未经审核备考
财务资料。
吾等之独立性及质素控制
吾等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对独立性
及其他道德的要求,有关要求基於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审
慎、保密及专业行为的基本原则而制定。
�C30�C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本所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香港质素控制准则第1号「企业进行财
务报表之审核及审阅之质素控制,及其他核证及相关服务工作」并据此维持
一个全面的质素控制系统,包括关於遵守操守规定、专业标准以及适用法
律与监管规定的成文政策及程序。
申报会计师之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段的规定,吾等的责任乃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
资料发表意见,并向 阁下汇报。对於吾等过往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
资料所采用任何财务资料发表的任何报告,除於报告发出当日对该等报告
收件人负有责任外,吾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吾等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证委聘准则第3420号「就编制
载入供股章程的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告的核证委聘」进行受委聘工作。此准
则规定申报会计师规划及执行程序,从而合理确定董事有否根据上市规则
第4.29段及参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
务资料。
就是项委聘工作而言,吾等并无责任更新或重新发出有关编制未经审
核备考财务资料所采用任何过往财务资料的任何报告或意见,吾等亦无於
受委聘工作过程中对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采用的财务资料进行审
核或审阅。
本供股章程所载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仅旨在说明重大事件或交易
对 贵集团未经调整财务资料的影响,犹如事件或交易已於选定作说明用
途的较早日期发生或进行。因此,吾等概不保证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
建议供股的实际结果将一如所呈列者。
报告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按照适用准则妥为编制的合理核
证工作涉及执行多项程序,旨在评估董事於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
采用的适用准则有否提供合理基准以呈列事件或交易直接造成的重大影
响,并就下列各项取得充分适当的凭证:
�C31�C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相关备考调整是否适当反映该等准则;及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有否反映未经调整财务资料已妥为应用该等
调整。
所选定程序取决於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当中考虑到申报会计师对 贵
集团性质的理解、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涉及事件或交易,以及其
他相关委聘工作情况。
委聘工作亦涉及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吾等相信,吾等所获凭证充分且恰当,可为吾等的意见提供基准。
意见
吾等认为:
(a)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由 贵公司董事按所述基准妥为编制;
(b)有关基准与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贯彻一致;及
(c)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段所披露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言,有
关调整实属恰当。
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
湾仔
轩尼诗道28号
12楼
邵子杰
执业证书编号:P04834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C32�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供股章程之内容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
事愿对本供股章程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
认,就彼等深知及尽信,本供股章程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
无误导成份或欺诈成份,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会致令本供股章程所载任何陈述
产生误导。
2. 股本及购股权
(a)股本
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紧随供股完成後之法定及已发行股本
预期如下:
(a)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法定股本 港元
600,000,000股股份 60,00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350,788,900股股份 35,078,890.00
(b)紧随供股完成後:
法定股本 港元
600,000,000股股份 60,000,000.00
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供股股份
175,394,450股股份 17,539,445.00
紧随供股完成後之已发行股份
526,183,350股股份(假设於供股完成前後 52,618,335.00
并无配发及发行其他股份
(供股股份除外))
�C33�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b)购股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详情载列如下:
於最後实际可行
授出购股权 购股权 购股权日期之尚未行使
参与者 日期 行使期 行使价 购股权数目
港元
其他雇员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至 0.99 396,000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至 1.02 121,000
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
除第2(b)段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概无任何其他可影响
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或权利,而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股
本亦无设置购股权,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设置购股权。
除於本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
成员公司之股份或借贷股本并无附有(或已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附有)任何购股
权,亦无已发行或已授出或已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发行或授出任何对股份
能造成影响之认股权证或换股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未来股息安排获放弃或同意放弃。
�C34�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3.权益披露
(a)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於本公司及其任何
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拥有(a)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
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该等条文被假设或视为拥有之权益及淡
仓);或(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本公司须予备存之登记册所记录之
权益及淡仓;或(c)根据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
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董事之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权益」)
如下:
(i)股份
个人 家族 公司 股权概约
公司名称 董事 权益 权益 权益 其他 总计 百分比
%
北京华胜天成王维航 91,913,216 �C �C �C 91,913,216 8.32
科技股份 李伟 240,520 �C �C �C 240,520 0.02
有限公司
(「华胜天 成」)
(ii)相关股份
个人 家族 公司 股权概约
公司名称 董事 权益 权益 权益 其他 总计百分比
%
华胜天成 李伟 196,0001 �C �C �C 196,000 0.02
崔勇 245,0001 �C �C �C 245,000 0.02
附注:
1. 根据华胜天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华胜天成限制性股票於解锁条件满
足後可解除锁定并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有关详情已披露於华胜天成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之公告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
政人员於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任何董事权益。
�C35�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b)主要股东於本公司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所知,以下人士
(并非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於本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或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之登记册登记之权益或淡仓:
所持本公司之普通股数目 占已发行
股东名称 性质 直接权益 被视为权益 股本之
百分比
(附注2)
承诺股东 好仓 384,508,442 �C 109.61
华胜天成(附注1) 好仓 �C 384,508,442 109.61
附注:
1. 华胜天成於承诺股东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故被视作於承诺股东拥有权
益之384,508,442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2. 该百分比计算乃与350,788,900股股份(即本公司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
股份)有关。
除上文所述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并无任何董事
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人士於本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4.董事之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候任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有任
何现有或建议服务合约(於一年内届满或可由本公司於一年内终止而毋须支付赔
偿(法定赔偿除外)之合约除外)。
5.董事於合约或安排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仍存续,且对本集团
业务而言属重大之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C36�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6.董事於竞争业务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以下董事被认为直接或间接於与本集团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与本集团业务构成竞争之业务中拥有权益,其详情载列如下:
被认为与 被认为与
本集团业务 本集团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 董事於该等实
董事姓名 之实体名称 实体之业务描述 体之权益性质
王维航 华胜天成 资讯科技产品服务、应用 董事长、总裁
程式软件开发、增值分 及董事
销及系统整合
承诺股东 华胜天成驻香港窗口公 唯一董事
司,主要向华胜天成之
客户於中国及香港提供
行政支援
华胜天成之若干附属相关资讯科技 董事
公司
王粤鸥 广州石竹计算机软件相关资讯科技 董事
有限公司(华胜天成
之附属公司)
李伟 华胜天成 资讯科技产品服务、应用 董事
程式软件开发、增值分
销及系统整合
华胜天成之若干附属相关资讯科技 董事
公司
由於董事会独立於上述公司之董事会及以上董事概无控制董事会,本集团
可独立於上述公司之业务以公平磋商形式开展其业务。
除上文披露者外,各董事确认,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彼及彼之紧密联系
人士概无於直接或间接与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业务(本集团业务除
外)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C37�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7.专家
以下为提供本供股章程所载意见或建议之专家之资格:
名称 资格
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会计师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概无直接或间接
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拥有可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
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证券之任何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或於自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编
制日期)以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已收购、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出售或租赁之
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就刊发本供股章程发出书面同意书,
同意以本供股章程所载形式及涵义转载其函件报告及�u或其意见概要(视情况
而定),并引述其名称,且迄今并无撤回该书面同意书。
8.诉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之成员公司概无牵涉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
且据董事所知,本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亦无尚未了结或面临威胁之重大诉讼或
索偿。
9.重大合约
以下为本集团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两年内订立之重大或可能属重大
之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本公司、GDDInternationalHoldingCompany(「买方」)及GDDInternational
MergerCompany(「合并附属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
日之合并协议及计划,内容有关GridDynamicsInternational,Inc(. 「目标公
司」)与合并附属公司合并,致使目标公司成为存续法团,并由买方(本
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全资拥有;
�C38�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
(「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有条件配售协
议,据此,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承配人按每股换
股股份初始换股价1.20港元(可予调整)(「换股价」)认购本金总额最多
35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三周年到期且附带可
按换股价转换之换股权);及
包销协议。
10.公司资料及供股各方
注册办事处 Canon’sCourt
22VictoriaStreet
HamiltonHM12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香港
新界
沙田
安心街11号
华顺广场15楼
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 EsteraManagement(Bermuda)Limited
Canon’sCourt
22VictoriaStreet
HamiltonHM12
Bermuda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
22楼
法定代表 王粤鸥先生
颜伟兴先生,HKICPA,CPA(Aust.)
公司秘书 颜伟兴先生,HKICPA,CPA(Aust.)
供股包销商 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189号
李宝椿大厦29-30楼
�C39�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本公司有关供股之法律顾问 (有关香港法例)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号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
31楼
(有关百慕达法例)
Appleby
香港
中环
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
2206-2219室
核数师 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
湾仔轩尼诗道28号
12楼
主要来往银行 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1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A)履历详情
执行董事
王维航先生,现年五十岁,自二零零九年起出任本公司董事,并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由非执行董事调任为执行董事。王先生现为华胜天
成之董事长兼总裁及董事,并为承诺股东之唯一董事。承诺股东乃华
胜天成之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及本公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最终
控股公司。於调任为华胜天成之董事长兼总裁前,王先生为华胜天成
之总经理及华胜天成第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先生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清华大学颁发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以及中国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颁发之半导件器件与微电
子技术硕士学位。王先生於二零零九年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中国
软件产业杰出企业家及中国软件产业功�烊宋铩1艘囔抖�零一一年获
颁发「中国品牌创新杰出人物奖」。
�C40�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王粤鸥先生,现年四十二岁,分别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及二零一五
年九月起出任本公司之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王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加
盟本集团及曾为本集团财务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联席公司秘书。彼现
时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及一间联营公司之董事(即i-SprintInnovations
PteLtd之董事),以及为华胜天成之附属公司石竹软件有限公司之财务
总监及董事。王先生曾为广州衡纬科技有限公司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以及纬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国区财务经理。王先生持有暨
南大学颁发之国际会计学士学位、英国威尔斯大学颁发之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以及中国清华大学研究院颁发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非执行董事
李伟先生,现年五十二岁,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董
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彼自二零一四年三月获委任为华胜天成之董
事。李先生现为华胜天成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於中国曾任金陵科
技学院讲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名:
江苏省证券公司)(股份代号:601688.SH)之全资附属公司江苏东方证券
经纪公司经理、南京伟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公司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0806.SZ)之
全资附属公司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风险投资研究
院华东代表处主任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事业本部
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李先生持有中国华东师范大学颁发之学士学位、
南京师范大学颁发之硕士学位,以及中国长江商学院颁发之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崔勇先生,现年四十九岁,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出任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彼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加盟华胜天成。彼分别自二零零八年十月
及二零一五年一月起获委任为华胜天成副总裁及系统信息产品(板块)
部门总经理。崔先生於华胜天成任职期间,曾担任多个部门总经理,
其中包括电讯行业、存储增值事业部及系统产品事业部。崔先生持有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颁发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C41�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欣荣先生,现年六十二岁,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出任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彼曾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七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公司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934)担任执
行董事兼副主席及於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四年於石化盈科信息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职位。潘先生亦曾於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东联石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石化安庆分公司(前名:中国石化安庆石油化工
总厂)等多间公司出任财务职位。潘先生毕业於中国华中科技大学数
量经济专业。潘先生於二零一一年获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两化融合颁
发「杰出管理奖」及於二零一四年获颁发中国石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
奖。
邓建新先生,现年五十二岁,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出任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彼现为深圳市卓元道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833209.OC)董事、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02103.SZ)独立董事。邓先生曾任北京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夥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合夥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七届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邓先生於德勤主要
负责企业上市的主持及审核,并负责并购服务。邓先生持有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会计系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及长江商学院颁发之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叶芳女士,现年三十七岁,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出任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彼自二零零九年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
城」),现为锦天城高级合夥人。此外,彼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兼职法律顾问。叶女士曾任上海市嘉创润华
律师事务所顾问及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师。叶女士持有中国华东政法
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美利坚合众国(「美
国」)夏威夷大学WilliamS.Richardson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及中国华东政
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叶女士为中国执业律师及美国夏威夷州律师协
会国际部荣誉会员。
�C42�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秘书
颜伟兴先生,现年四十五岁,自二零一六年九月起出任本公司公
司秘书及财务总经理。颜先生於二零零九年加盟本公司及出任本公司
一间附属公司之财务总经理。彼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八
月出任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颜先生持有澳洲新英格兰大学之财务
管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学),彼亦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及澳
洲会计师公会执业会计师。
(B)营业地址
全体董事及本公司公司秘书之营业地址与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营业
地址相同,地址为香港新界沙田安心街11号华顺广场15楼。
12.其他事项
各供股文件均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概无创办人股份、管理人员股份或递延股份。
13.开支
有关供股之开支(包括包销佣金、印刷、注册、翻译、法律及会计费用)估计
约为3,764,000港元,将由本公司支付。
14.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
供股文件,连同其随附之本附录「专家」一段所述之同意书之副本,已根据公
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15.约束力
供股文件以及此等文件所载之任何要约或申请之所有接纳事项均受香港法
例规管及按其诠释。倘根据任何此等文件提出申请,则有关文件将具有效力,令
所有有关人士须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及44B条之所有适用条文(罚
则条文除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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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一般资料
16.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将於本供股章程日期起十四日期间任何工作日(公众假期
除外)之一般营业时间(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在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营业
地点(地址为香港新界沙田安心街11号华顺广场15楼)於一般营业时间可供查阅:
(a)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b)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年报;
(c)载於本供股章程附录二由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之有
关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函件;
(d)本附录「重大合约」一段所述之重大合约;
(e)本附录「专家」一段所述之同意书;
(f)供股文件;及
(g)不可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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